Re: [問卦] 我撞死人了怎麼辦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8/03/16 11:54), 8年前編輯推噓5(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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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ydick30cm (今天還是處男^^)》之銘言: : 安安我法盲啦 : 所以應注意而未注意這條當初設這條的原因是什麼啊 「應注意未注意」這個條文,大概到中華民國滅亡時都不可能修改。就算兩岸統一也不會 改,因為中國那邊也是這樣訂;被日本殖民也不會改,因為日本也是這樣玩的。 總之鄉民可以想到的刑法基本上就是這樣的玩的 「應注意未注意」涉及刑法上的基本原則,也就是「有責性」 最早的的古典犯罪理論,是19~20世紀所發展出來的。 代表人是Beling和Liszt,理論承襲了古日耳曼刑法理論,認為犯罪比需要有主觀歸責 的成立,才能夠成立犯罪。 (當然讀法律的都知道,主觀要件後來被放到構成要件階層,但這太麻煩不講) 用比較白話的講法就是,犯罪的成立「必須以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過失為前提」。 故意是一種比較好理解的主觀想法,一般對於「故意」的內涵可以拆解成兩個部分, 分別是「知」和「欲」。 也就是行為人對於犯罪行為和結果,「明知且想要其發生」。 這種從心裡→行為→結果,一連串的「指射性」的想法和意志,就被稱為「故意」。 但是「過失」就很難認定,因為相較於「故意」是一種內心的具體想法,「過失」是一種 內心空空的狀態。所謂的不小心,就是因為你腦子裡面什麼都沒有想,所以才會不小心。 所以法律上,就為「過失」下了一種特別的定義,這種定義讓行為人就算在腦袋空空的情 況下,做了某些蠢事也需要負責。用來區別所有「非故意」的情況。 這就是所謂的「應注意而未注意」。 用比較冗長的法律文字來表達,就是:在行為人本身有某種特別的客觀注意義務前提下, 若是行為人違反或是未達到該客觀注意義務標準,那他就是被認為有過失。但這個客觀注 意義務,應該是行為人可以預見的。 法律文字看起來都很冗長,想要理解的方法就是帶入一個尋常的小事,自己去思考一下。 所以說,如果把「應注意未注意」這個法條取消掉,其實就意味著我們全面刪除刑法裡面 的「過失犯」。以後只處罰故意犯囉,大概是這樣。 然後比如說維冠大樓的老闆就會直接無罪釋放,如此這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128.14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1172492.A.BD8.html

03/16 12:00, , 1F
不需要全面刪除「過失犯」 只需要刪交通事故那部分
03/16 12:00, 1F

03/16 12:01, , 2F
很好
03/16 12:01, 2F

03/16 12:03, , 3F
已經都第幾篇了,連發專文都能漏掉「能注意」,也是厲害
03/16 12:03, 3F
我覺得只會糾結在鄉民少提了「能注意」三個字,然後以為鄉民知道了有「能注意」三個 字,就不會再質疑司法。這種想法才是最鄉愿無聊,而不願意溝通的。 如果你有仔細看,應該有發現我在後面有提到,注意義務本身必須要是行為人主觀上可以 預見的。 ※ 編輯: jazz5566 (123.194.128.142), 03/16/2018 12:05:36

03/16 12:07, , 4F
交通的確還是需要過失犯吧 畢竟真的很多人開車會開到恍
03/16 12:07, 4F

03/16 12:08, , 5F
問題不在法條 在法官根本不考慮現實 判出一堆奇怪判例
03/16 12:08, 5F

03/16 12:09, , 6F
覺得最大的問題在 很多說來不及反應 不能預見的 實際上是
03/16 12:09, 6F

03/16 12:09, , 7F
03/16 12:09, 7F

03/16 12:10, , 8F
沒在看路啊 而且這類人好像還不少 @.@
03/16 12:10, 8F
法條理論上合理,跟法院長久以來的認定不合理,兩件事情不衝突阿... ※ 編輯: jazz5566 (123.194.128.142), 03/16/2018 12: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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