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替代役男不承認當小王 志工媽媽舉下體特徵打臉:我看太多遍了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貼吧13級大神)時間6年前 (2018/03/09 20:45), 6年前編輯推噓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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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ris7 (把愛深埋在記憶中)》之銘言: : 替代役男不承認當小王 志工媽媽舉下體特徵打臉:我看太多遍了 : ETtoday新聞雲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309/1127110.htm#ixzz59EuKGDXc : 社會中心/桃園報導 : 一名蘇姓男子到桃園市一間國小服替代役,因此認識了大他21歲的志工媽媽,沒想到2人 : 竟擦出愛情的火花,不僅熱戀交往還發生性關係,事情曝光後氣得人夫提告,雖然他立刻 : 撇清,說兩人只是朋友,年紀差太多根本不可能上床,但因為志工媽媽因為看太多次了, : 能清楚指出他的下體特徵,因此仍被依妨害家庭罪判處4月徒刑,民事方面也需賠償15萬 : 元。 : 據判決書,蘇男挨告後,為了脫罪強調2人就只是朋友,而且年紀相差21歲,不可能會有 : 上床的可能,是被誣陷,不過志工媽媽強調2人很常講電話,還曾經一同為耶誕節佈置、 : 上摩鐵,2012年12月21日「世界末日」時他說「想跟妳一起度過世界末日」,並能清楚說 : 出他的下體特徵「勃起時比我先生小,有割過包皮」、哪裡有疤痕,因為「看過很多次」 : 。 : 法官審理後認為,蘇男明知志工媽媽是人妻還有小孩,卻為一時私慾,破壞他人婚姻之圓 : 滿幸福,造成對方配偶之痛苦,應深切反思,而且事後毫無悔意,也沒和人夫達成合解, : 犯後態度實屬不佳,僅念在他沒有其他前科,便依妨害家庭罪判處4月徒刑;民事部分, : 也要賠償15萬元。 : 此外,志工媽媽雖然出軌,但因為最後獲得丈夫撤告,檢方也只好予以不起訴處分,因此 : 沒事。 這種事天天在發生還有法盲反對通姦除罪化, 明明通姦人(夫妻之一方)和相姦人(婚姻外的第三者) 共同犯罪,結果卻可以只單獨對配偶撤回告訴, 配偶還能反過來指證對方,陷他人於不義。 整部刑事法只有通姦罪有這樣的特別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這可能是立法者考量倫理道德後,將家庭情感因素入法而形成的例外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需經由被害人(或家屬)提出告訴,才能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所以告訴權一般認為是公權,被害人只能選擇對單一案件犯罪事實選擇要不要提告, 至於對誰提告(告訴的主觀不可分)、對單一案件的哪些行為(告訴客觀不可分) 提告則是由檢察官決定,非被害人能決定。 結果這個但書創造出唯一一種例外, 對外遇配偶和第三者提告後能單獨對配偶撤告, 造成明明也是犯罪歷程的共犯卻能單獨被原諒, 然後置身事外的來指控另一個共犯, 幫自己的家庭(或配偶)賺進不少的外快, 讓另一個可憐人背上前科,只因為他沒有結婚。 (有結婚還能站在對等條件談判,沒結婚只能乖乖被宰) 如前述,告訴權被認為是公權,用刑罰處理情感糾紛本來就是很可笑的事情 就算真的動用刑罰來處罰通姦者,變了心的配偶也是回不去的。 更何況有心人只要跑到國外通姦,我國刑法也依法不適用(最輕本刑三年以下) 變成只罰窮人不罰有錢人的規定。 受害人真的要求償,告民事就可以要到賠償, 假如本案替代役男沒太多錢,刑事被判4個月,易科罰金1天1千 民事判賠15萬。白癡都會先繳易科罰金,不繳要被關, 沒錢賠15萬就賴著有錢在還。 從頭到尾獲益的就是外遇的妻子(爽了幾次), 跟政府(獲得罰金12萬), 先生的15萬只是填補他的損害不算獲益, 至於可憐的替代役不只要賠15萬, 還要繳給莫名其妙的政府12萬的罰金跟獲得莫名其妙的前科。 這樣還有什麼理由不把通姦除罪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4.125.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20599541.A.C47.html

03/09 20:47, 6年前 , 1F
瓦瓦國 瓦瓦兵
03/09 20:47, 1F

03/09 20:47, 6年前 , 2F
保護配偶的交配權
03/09 20:47, 2F
事實上通姦罪的保護法益找來找去,好像就真的只有這個可笑的權利被保護到 但配偶真的有交配權?配偶不給X的時候硬上還是犯強制性交罪啊, 配偶很久不給最後合法有效的手段只有向法院聲請離婚(民事) 那通姦為什麼不比照辦理只適用民事,要利用刑罰去解決呢...

03/09 20:47, 6年前 , 3F
別人家的母豬 不要偷牽...
03/09 20:47, 3F

03/09 20:48, 6年前 , 4F
鬼島當然有鬼法
03/09 20:48, 4F

03/09 20:49, 6年前 , 5F
別人家的母豬 不要偷牽...
03/09 20:49, 5F

03/09 20:49, 6年前 , 6F
如果覺得不公平 你可以選擇朝修掉那個萬惡的但書去努力阿
03/09 20:49, 6F
每一條刑法都至少有一個被保護的法益,通姦罪要保護的法益是什麼? 只能跟配偶做愛的法益嗎?這聽起來比較像宗教國家依循宗教的法律

03/09 20:49, 6年前 , 7F
這種沒利益 民意又反對的 法律修得過才有鬼
03/09 20:49, 7F
只要說有錢人出國爽爽外遇我國刑法就管不到, 依照台灣人仇富的心態應該大家都會支持。

03/09 20:50, 6年前 , 8F
人民犯罪政府為什麼可以收錢?
03/09 20:50, 8F

03/09 20:50, 6年前 , 9F
通姦罪最讓人詬病的是能對配偶單方面撤銷,不過自己
03/09 20:50, 9F

03/09 20:50, 6年前 , 10F
要養公豬/母豬後果還是得自己吞
03/09 20:50, 10F

03/09 20:51, 6年前 , 11F
我是不信不會再有下一次這種天真的話
03/09 20:51, 11F
※ 編輯: arishina (1.164.125.20), 03/09/2018 21:00:29

03/09 21:00, 6年前 , 12F
大他21歲都吃的下去,腦殘程度確實是接近於殘廢,應能申
03/09 21:00, 12F

03/09 22:29, 6年前 , 13F
年紀不是問題吧 你問問20歲的可以吃志玲姊姊吃不吃?
03/09 22:29, 13F

03/11 19:03, 6年前 , 14F
鼓勵有錢的 處罰窮人
03/11 19:03, 14F
文章代碼(AID): #1Qee7rn7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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