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狼人殺真人版「投票處決」一人 27歲房仲無辜關到死已回收
推
02/27 23:45,
02/27 23:45
因為大大說判決書打臉新聞
畢竟臺灣記者可信度太低
所以我趕緊認真地看一看
節錄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
甲○○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欸豆 所以撤銷的意思是無罪了嗎??
可是後面又寫無期徒刑
那甲○○又是誰啊 內文都全名了 為什麼這裡又出現甲○○??
所以大概是原本不是無期徒刑被改判無期徒刑吧
難怪說判決書難以閱讀 一般人看不懂
節錄
聲紋比對鑑定結果,認為兩者語音特徵相似率約百分之
七八點五六,研判與梁嘉麟本人聲音音質相同乙節,亦有該
局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聲紋鑑定報告書乙份在卷可參,
顯見梁嘉麟所供其以上開行動電話與運送郵包之郵務士及代
收之超商店員通話等情,並非子虛,應值採信。此外復有呂
昌駿進入上開○○南路統一超商內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
所以這是證明其他犯罪人跟上訴人有聯絡的證據嗎??
那為什麼聲紋比對只有提到其他犯罪人,沒有提到對話對象與上訴人相符???
節錄
且其被查獲後即羈押
法務部矯正署台灣台中看守所,禁止接見通信,自無可能與
梁嘉麟、郭哲委、宋雲仙、呂昌駿等人或上訴人串證,足認
其上開證詞,係在無人情壓力、恐懼共犯報復及不知其他共
犯如何陳述之情形下,本於其自由意志所為之陳述,且尚無
機會受他人證詞影響或汙染
所以認可證詞的理由是因為其他犯罪人被抓後就被羈押了
理論上此時說的話應該沒問題,最可信
上訴人想幫自己調通聯紀錄證明清白
節錄
復就上訴人聲請函調各行動電
話門號所屬電信公司關於門號○○○○○○○○○○等十支
行動電話(詳如原判決所載)自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
零時起至翌日(二十六日)晚上二十四時止之通聯紀錄,均
因逾六個月保存期限而無法提供,有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
司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書函、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函、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服務處第一客服中心、第一作業
中心(行動)一○○年七月二十七日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函
復單、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一○○年八月三日函暨附件各
一份附卷可參,足見其調查途徑已窮,認無再予調查之必要
超過六個月沒了唷 GG 哭哭
另上訴人聲請調取台中地院於一○○年二月十一日、三月
四日上午審理另案該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一七號梁嘉
麟等走私毒品案件之審判期日監視錄影光碟,業據該院函覆
並無保存案,亦無從查證,而無再調查之必要。
想調其他犯罪人檢察官誘導問話的錄影
沒有保存唷 讚讚
想找法警作證 但法官說跟本案無關 所以不傳
其次,上訴人聲請調取台中市水利大樓管理委員會就該
大樓地下室停車場於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之錄影畫面及車
輛出入登記紀錄乙節,已據該大樓管理委員會函覆稱該大樓
錄影機硬碟容量有限,相關錄影畫面僅能保留一星期,月租
車輛資料查無車號○○○─ZM號,因此無相關資料提供等
語在卷,顯已無從調查,均於判決內予以說明。
想證明自己沒有前往犯罪地點
錄影只有一星期唷 掰掰
所以我看不懂打臉在哪
小魯非法律人
如果有解讀錯誤請高手教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151.2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9785142.A.8DA.html
推
02/28 10:34,
8年前
, 1F
02/28 10:34, 1F
噓
02/28 10:34,
8年前
, 2F
02/28 10:34, 2F
但是文法讓一般人要看很久才會懂
※ 編輯: email9527 (114.44.151.239), 02/28/2018 10:36:55
→
02/28 10:38,
8年前
, 3F
02/28 10:38, 3F
→
02/28 10:39,
8年前
, 4F
02/28 10:39, 4F
推
02/28 10:41,
8年前
, 5F
02/28 10:41, 5F
推
02/28 10:41,
8年前
, 6F
02/28 10:41, 6F
推
02/28 10:52,
8年前
, 7F
02/28 10:52, 7F
推
02/28 10:54,
8年前
, 8F
02/28 10:54, 8F
→
02/28 10:54,
8年前
, 9F
02/28 10:54, 9F
→
02/28 10:58,
8年前
, 10F
02/28 10:58, 10F
→
02/28 10:59,
8年前
, 11F
02/28 10:59, 11F
→
02/28 10:59,
8年前
, 12F
02/28 10:59, 12F
→
02/28 11:00,
8年前
, 13F
02/28 11:00, 13F
噓
02/28 11:10,
8年前
, 14F
02/28 11:10, 14F
→
02/28 11:10,
8年前
, 15F
02/28 11:10, 15F
→
02/28 11:10,
8年前
, 16F
02/28 11:10, 16F
→
02/28 11:11,
8年前
, 17F
02/28 11:11, 17F
→
02/28 11:11,
8年前
, 18F
02/28 11:11, 1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6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