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檢舉太多!交通部宣布微罪通通免罰已回收
原文43
如果各位有仔細閱讀修正草案的內容
就會發現新聞的報導與前面幾篇回文都有些許偏頗
修正草案中主要針對「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12條、第20條、第22條、第23條進行修正
第12條
現行的「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中
第12條(微罪不罰部分)早在民國95年就已開始實施(95.06.30實施)
相關內容請自行google「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95年到現在的(106年版)內容除第11款移除隧道不適用之規定外
其餘內容皆未更改
預告修正條文與現行條文的差異在於新增
有客觀事實無法執行前項之勸導程序時,得免予勸導。
明明就是寫免予勸導並不是寫免與予舉發...
第20條
新增
1.需填寫身分證字號
2.違規發生後7日內舉發 為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母法)統一
若不新增第2項仍須依照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在7日內舉發
因此只是將細則寫得更完善而已罷了
第22條
新增
得請檢舉人到案說明
此乃依照行程序法第39條進行修正
第23條
新增
前項案件,經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通知檢舉人,於7日內補正資料
或到案說明,而屆期不補正、不到案說明或經補正仍欠缺者,不予舉發
現行的細則內並無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通知之規定
而是直接認定不予舉發
未來經通知後多了7日補正的時間(多一次補正的機會)
完全沒有修惡方向啊...
另外新聞中提到車牌汙損的部份相關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十一條
新增
但因應電子收費需要加裝邊框而未遮蔽號牌字號與圖案標示者,不在此限。
車牌仍不得汙損
如果仔細看新聞內容
再去找相關法規及修正預告
就會發現法規修正的方向完全不是新聞所寫的
除了需增加填寫身分證字號是正確的報導外
其餘的完全錯誤 非常偏頗
很多都已是10多年前就已經在施行的法規
前幾篇發錢的也不知道在發什麼意思的...
看了新聞就罵
但是法規修正的內容根本就不是如新聞所講的如此
給直接END的人重點整理
1.微罪不罰的部分新增了免予勸導而非免予舉發
2.檢舉需填寫身分證字號
3.7日內須檢舉的規定母法內即有如此規定
4.多了機關通知後7日內補正的規定
5.車牌仍不得汙損,但配合電子收費可加邊框
6.法規修得更好而非更差
7.新聞是亂寫的,所有微罪不罰的部分13年前就不罰了
8.台灣媒體沒救了,連個正確的新聞都不會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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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智慧有極限 但是愚蠢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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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1.127.18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9315213.A.E7D.html
※ 編輯: bert016 (118.171.127.180), 02/23/2018 00: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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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寫身分證是為配合"得通知檢舉人到案"的規定
你平常在報案或是網路報案的時候都須要留下身分證字號了
不然你亂留資料 警方如何通知到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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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懂為什麼有些人都已經當了這麼久的臺灣人了還是會相信台灣媒體啦...
我現在看到政策方面的新聞報導都會自己好好查證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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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阻礙其他車輛不屬於微罪不罰 本來就不在勸導的範圍之內
微罪不罰的事項詳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29
※ 編輯: bert016 (36.238.198.182), 02/23/2018 14:3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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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身分證字號的部分應該增加吹哨者條款
處罰洩漏資料的相關承辦人 這部分應該要去推動修法 而不是反對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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