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抓酒駕一招見效?林佳龍提議:酒駕肇事車當場沒入已回收
※ 引述《a3788466 (憨吉罕疾)》之銘言:
: 抓酒駕一招見效?林佳龍提議:酒駕肇事車當場沒入
: 酒駕抓不勝抓,台中市長林佳龍今早在市政會議提議,酒駕肇事後,肇事車就變成犯罪工
: 具,應該要當場沒入,請中央主動修法,他也會請台中市籍立委提案,「這招抓酒駕應該
: 會很有效,相信能一招見效」。
: 林佳龍今早說,台中市取締酒駕不分日夜稽查,動用警力4.5萬人次,但仍然抓不勝抓,
: 大家抱著僥倖心態,哪天會撞到誰都不知道,他建議酒駕肇事車輛應當場沒入,這招應該
: 會很有效。
: 林佳龍說,酒駕後肇事車變成犯罪工具,應該當場沒入,因為肇事人不守規矩、控制不了
: 自己,喝了酒開車去撞人,應修法當場就沒收,「如果做民調全民都會贊成」,他曾在道
: 安會報提出建議,也正式建議中央修法沒入酒駕肇事車。
: 林佳龍說,「如果開雙B車酒駕後被沒入,大家就知道後果了,會請台中市籍立委提案修
: 法,也請中央主動來修改法令,相信能一招見效」。
: 聯合
: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930338
: ---
: 不管啦 酒駕砲決 哼哼
立意良善,但違反比例原則,
法案是不會通過的,
因為台灣就算是酒駕肇事撞死人,也不可能沒入車輛,
只能扣押。之後還是得還給車主。
因為台灣不把酒駕肇事當成殺人罪,
只視為過失致死。
所以如果把酒駕肇事車輛視為犯罪工具,
那得先把刑法酒駕肇事改成視為"有意殺人或有意傷害"
這才有可能視為犯罪工具。
這樣整個刑法都得修一遍翻過來了。
因為沒入是屬於終盤行為,是私人財產整個移轉給公法人,
但酒駕肇事的刑責,屬於刑法的公共危險罪
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
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
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
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輛車的殘值估計,除非真的很老,不然不會低於二十萬。
而憲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國家不得任意剝奪人民生命財產。
所以這條法案要過的話,
大概整個刑民法都得要翻上二翻,才能把這個法列入法案內。
我只能說,要過很難。
不是單一法條修法就能搞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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