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現實大眾對修勞基法真的無感嗎?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sanity)時間6年前 (2018/01/10 09:02), 編輯推噓2(534)
留言12則, 9人參與, 6年前最新討論串15/43 (看更多)
※ 引述《hellogym (ㄎㄎㄎ)》之銘言: : 當然無感阿 : DPP就是笑台灣人北七阿XDD 超好操弄的,尤其是PTT阿 : 網軍黨工帶一下風向,把KMT抹的比碳還黑就好了,一堆笨蛋就改投DPP了 : 說真的,人民自找的,也沒什麼好同情的阿 : DPP很明顯面對爭議法案就是搞冷處裡,完全不屌你,你怎麼搞? : 乖乖褲子脫下來,讓財團幹吧,只會越來越慘而已 : 說真的,DPP現在上台搞了些什麼事讓台灣比較好? : 廢核?結果大開火力 : 勞基法? : 酒駕?完全沒動 : 公投法? : 集會遊行法? : 兩岸關係? : 反正最後就和高雄台南一樣,DPP執政=幸福,台灣將成為全球最幸福國家,讚 我在這裡和那些投民進黨的白痴說:自己拉出來弄臭全台灣的屎,麻煩自己清乾淨!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四章 罷免----第 70 條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後,立法院應為罷免案成立之宣告。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前項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十日內,立法院應將罷免案連同罷免理由書及被罷免人答辯書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 第 71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二十日內,就下列事項公告之:一 罷免投票日期及投票起、止時間。二 罷免理由書。三 答辯書。 第 72 條 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任何人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 第 73 條 罷免案之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書次日起六十日內為之。但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第 74 條 總統、副總統罷免票,應分別印製。但立法院移送之罷免案,同案罷免總統、副總統時,罷免票應將總統、副總統聯名同列一組印製。罷免票應在票上刊印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第 75 條 罷免案之投票人、投票人名冊及投票、開票,準用本法有關選舉人、選舉人名冊及投票、開票之規定。 第 76 條 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第 77 條 罷免案經投票後,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罷免投票結果。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應自公告之日起,解除職務。 第 78 條 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其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辭職者,亦同。罷免案否決者,在該被罷免人之任期內,不得對其再為罷免案之提議。 投民進黨的混帳們你們欠全台灣勞工一個道歉!自己搞出來的垃圾自己清,這次勞基法只是導火線,但媽的空污呢? 你們不止對不起勞工,還對不起全台灣人,還有你們的未來子孫! 下次誰還投民進黨立委就全家不得好死! 有種你們選出來的總統你們自己弄下台! ----- Sent from JPTT on my Meizu M3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7.103.16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5546155.A.D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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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氣溫 跟勞工被民進黨蔡英文迫害的心 一樣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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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信徒根本不在乎自己權益跟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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吱吱的選擇 當初智力測驗喊最大聲的結果是智障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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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回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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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案我就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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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上站四千次的人會反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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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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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請自己當上立委 沒那個實力 就只能吃噴 弱肉強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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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09:19, 6年前 , 9F
很殘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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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09:26, 6年前 , 10F
以為投給資進黨.....其實比國民黨還國民黨...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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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09:37, 6年前 , 11F
噗 我不但不跟你們道歉 下次還繼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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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09:40, 6年前 , 12F
你提案我就簽+1
01/10 09:40,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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