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律師被騙離開保安大隊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6年前 (2018/01/09 04:38), 6年前編輯推噓15(18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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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訴法42條 : 搜索、扣押及勘驗,應制作筆錄,記載實施之年、月、日及時間、處所並 : 其他必要之事項。 : 扣押應於筆錄內詳記扣押物之名目,或制作目錄附後。 : 勘驗得制作圖畫或照片附於筆錄。 : 筆錄應令依本法命其在場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 刑訴法205-2條 :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 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 : 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 : 相當理由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或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 : 並得採取之。 : 鍵盤律師只能做到這裡了 : 順便說一下其實警察很不喜歡用簽名 : 因為很多通緝犯都會簽假名來逃避追查 : 一般移送前都會做拍照建檔比對資料 : 怕簽的是假名 : 之後起碼還有依據可以追人 : 然後這種小案件 : 檢察官不會加班陪你 : 警察也不想加班陪你 : 當事人鬧起來的確是在跟警察耗沒錯 : 他後來放棄叫你的當事人壓掌印 : 我猜應該是累了啦 : 沒力氣打鬧 : 喔對了 : 刑訴法27條 :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 : 同。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 : 、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 : 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這裡的"受調查"指的是筆錄 : 按指紋叫做"收集證據" : 要解釋的話可以這樣解釋 : 來吧,我做好被噓爆到XX的準備了QQ 大哥 你這樣解釋根本是幫倒忙 陷鴿子於不義 這事情主要分兩個層面來談 1.按指紋的性質是什麼 如果你說是205-2的採證就算了 反正鴿子本來就可以這樣做 但如果你按指紋的性質是「在筆錄上簽名」 那狀況就變成「鴿子在做筆錄的過程中把律師騙走,之後才完成筆錄」 那進一步就要討論的是 這個筆錄馬上就會有證據能力問題 因為鴿子是用欺騙的方式剝奪律師的在場權阿 所以我不知道你們這些人說什麼筆錄本來就要按指紋的到底是不是反串阿? 刑訴跟誰學的? 2.律師的觀點 說實在啦 這種時間點等到白天在移送很正常 就算明天移送也沒有半個律師會出來靠杯 但鴿子幹嘛唬人說馬上就要送? 結果到地檢 才發現鴿子根本沒要送 你想你是律師你當下會怎麼想? 你耍律師事小 問題是你幹嘛沒事唬爛? 你是不是把律師唬走之後來個不正詢問? 律師這樣想也非常合情合理啦 就這個層面而言 你在那邊壓指紋就只是讓人懷疑而已 你沒事壓什麼指紋 是不是要做什麼髒事? 事後再說什麼205-2你合法採證都沒用 因為律師被你唬了之後 只會覺得鴿子想亂來 懂嗎? 阿我就不懂鴿子沒事幹嘛唬人說要移送? 還是哪條菜鴿搞不清楚狀況亂說話? 自己檢討一下好不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4.149.11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5443924.A.D9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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唬人的都是老鳥吧,除非你有後台,不然隨便唬爛又不會被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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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一條,原po本人已經說不是在筆錄上按指紋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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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你們自己提的 我也不覺得是筆錄指紋 再來我想說的是 以小人之心肚君子之腹好了 我是律師 我就會想 你鴿子是不是要把我唬走 然後揍我當事人一頓或嚇他? 揍完也不用立刻問 只要讓你到檢座那邊還是乖乖的就行 懂嗎? 我當然不是說鴿子今天有做髒事 而是你唬爛就會引人懷疑 ※ 編輯: jazz5566 (123.194.149.116), 01/09/2018 04: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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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我也不是當事人,我只是覺得律師會被還騙蠻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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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可以這樣想:我要送了(只是等到早上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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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有提到鴿子把警備車都開來了 結果根本沒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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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回那個是因為原po在下方回文裡說筆錄不用壓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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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針對整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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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 i got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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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警方搞小動作這點是無庸置疑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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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一也要把人送到偵查隊打移送書啊,還是要用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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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真想不出什麼小動作,望高人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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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錄可以按指紋也可以不按,不是一定不能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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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原Po在下面講的信誓旦旦說不用按,我才想回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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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律師覺得是送地檢而且還信了,這律師有點不靠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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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文章要是造成你的誤解,我很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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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按也可以不按 不是代表擇一就好嗎? 那他說不用按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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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沒有不合理的地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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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對義務律師字字必較 對今天鴿子那邊最大善意原則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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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看看人家為何這樣講 是回那個"作完筆錄都不用按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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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205-2就算了 在那邊劈哩啪啦推一堆嘴42真的有夠無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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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只能說你聰明看的懂律師的說法,你看原文一長串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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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指紋違法的,代表不是只有我覺得他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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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一定要也沒有一定不行,只是他給我的感覺像是在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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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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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喔 反正我剛剛看完感覺跟這篇1一模一樣覺得在工莎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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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感覺都不同 感覺嘛 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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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根本看不懂囉?好我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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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1一模一樣你是哪個字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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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我覺得你把原文的推文先看完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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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現在看了現身說法的感覺就不同了 不是笨到挖坑自己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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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故意在那邊嘴42這種阿里啊紮無聊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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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要凹一開始意思看不懂 一串推回下來你還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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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你贏惹 像"那種我以前學生時代去派出所報機車失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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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被要求按指紋,現在看法條,警察根本違法"的推文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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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的,是我眼睛業障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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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過幾十分鐘發一篇還不是硬要 我感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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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感覺你只是找不到什麼攻擊點只能說別人無聊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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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當我在回那個推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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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就是無聊啊 跟炳忠吵簽名蓋章一樣無聊 還攻擊點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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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以前沒報案過,剛剛google後才知道09年後取消按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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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以前報案還真的要按指紋,而且這東西還沒法源依據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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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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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讀大學時,報案被要求按指紋,以前當學生什麼都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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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覺得是,我是被害人ㄟ,我幹嘛按,笑死,看看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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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麼違法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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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警察叫人在筆錄上按指紋是違哪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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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要先幫警察護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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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騙離現場,這中間警察還會騙人做什麼?真的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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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還以為法治國家的法律是用來限制公權力不可無限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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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務員不是很愛說法律沒說可以我就不能做嗎?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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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警察標準可以降到法律沒說不行就是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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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法律沒說可以就是不行,這是依法行政的原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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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老百姓才適用法律未禁止就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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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對警察的行為不是要問違哪條法,而是要問他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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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條法來對你做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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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翻翻刑訴法吧 警察要求在場人於筆錄按指印就有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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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得振振有詞卻只是似是而非 硬要把人合法合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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抹黑成好像違法卻講不出個所以然 鄉民真的很好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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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什麼騙離現場也是原篇單方說詞什麼根據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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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就有明文規定可採取被告的指紋 少在那不懂裝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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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09:06, , 65F
通篇文章看下來邏輯狗屁不通 騙騙無腦鄉民卻很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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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那些高談論闊法律的 不會連刑訴法條文都不懂吧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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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錄壓指紋不是常態嗎?真的鍵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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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09:29, , 68F
當初台大草皮事件不是你講的那樣怎麼沒有發文解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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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指紋掌印好值錢嗎?"騙走"律師是會把他們抓去打一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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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代了,還在那邊被害妄想,也太容易悲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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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逮捕本來就要拍照按指紋啊?是誰在不懂裝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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