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交保=無罪?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ronnie⊙ω⊙)時間6年前 (2018/01/05 18:54), 編輯推噓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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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ong1234 (加油)》之銘言: : 是不是很多人都以為交保等於無罪釋放啊? : 最近又有很多酒駕新聞 : 大家推文都氣噗噗的或是477 : 好像讓酒駕的人交保就是縱容犯罪一樣 : 一堆人也出來說台灣是酒駕者的天堂 : 檢察官、法官被罵的狗血淋頭 : 雖說酒駕的人固然可惡 : 但要拘束一個人的自由好像也是需要一定的理由不得隨意拘禁 : 有沒有人可以說明一下 : 怎樣的情況下才能執行羈押 (手機排版請見諒) 我只是個法律系學生,最近因為剛好上刑事訴訟法有講到羈押的部分,所以簡單說明一下,因為剛學還不太熟,如果有講錯還請各位指教XD 一、羈押的主要目的 羈押的目的,主要是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執行可以順利進行。 因此,羈押就不是用來懲罰犯罪者啦。(在一般羈押的情形) 預防性羈押,則是用來防止再犯,條文有列出哪些罪可以預防性羈押。 二、羈押的三大實體要件: 羈押也要符合以下這三個要件 (一)犯罪嫌疑重大 (二)有符合法定羈押事由:(刑事訴訟法101條、刑事訴訟法101-1條)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大概是羈押事由裡面佔最大比例的)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就是比較重的罪),而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這個基本上就是前面兩個事由也都放進來了,雖然還是有一點點差異)。 4,預防性羈押。也就是羈押的目的是為了預防再犯,刑訴101條之一有規定哪些犯罪可以預防性羈押。 (三)羈押必要性,也就是說,只有前面兩個要件(犯嫌重大+有法定的羈押事由),但卻認為沒有羈押必要性(亦即可以透過其他達到羈押的保全目的,避免其逃亡、湮滅證據等等)時,可以透過其他方式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像是具保(就是交保)、責付、限制住居。 具保指的是提出保證書,並且繳納相當的保證金來作為替代羈押被告的手段。如果具保的被告逃走,那保證金就會被沒入(刑事訴訟法118條)。 會這樣是為了符合比例原則,有其他對於被告傷害比較小的手段可以使用,而且同樣可以達成目的時,就不需要羈押。 (順帶一提,預防性羈押雖然被用於預防再犯,可是酒駕我記得沒有被規定在可以預防性羈押的法條裡面啦。) 三、羈押的程序 (一)基本上,按照台灣的規定,要羈押應該要先經過檢警合法的拘提或逮捕(刑事訴訟法93條第2項規定),這個就叫做「拘捕前置原則」。 不過,拘捕前置原則卻也會衍生一些問題。 情況1:被告是自己到警察那裡,不是被拘捕的,那除非警察找到規定將他拘捕,不然照規定是不能將他解送到檢察官那裡的。所以警察常常就會透過在筆錄中記載「我(被告)願意到地檢署說明。」來規避這種情形。 情況2:被告自己到檢察官那裡自首。因為也不是被拘捕後送到檢察官這裡的,所以照理來說也不能聲請羈押他,這就有點麻煩。因此,刑事訴訟法規定,假如檢察官訊問後認為有羈押的必要性時,可以將他逮捕。(刑法訴訟法第228條第4項)。 (另外,如果檢察官認為沒有羈押的必要性時,可以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因為這個原則可能會導致上面這些問題,就有一些人批評說,根本沒必要先拘捕才可以聲請羈押,憲法第8條的意思其實也只是說「羈押應該透過法院經過法定的程序才可以做」,而不是說「法定程序就是要先拘捕才可以羈押」。立法者這樣訂反而搞出很多奇奇怪怪的問題。 (二)不論如何,被告在檢察官這裡接受詢問後,如果檢察官認為有羈押的事由+犯罪嫌疑重大(羈押的前兩個實體要件),但沒有羈押的必要性(第三個要件)時,可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但如果認為這三個要件都符合,檢察官就可以在拘捕後24小時內,聲請法院羈押。 (三)法院的羈押審查 在法院審查羈押時,有蠻多相關規定的,這裡就不再一一重複,主要說明法院是怎麼判斷要不要羈押。 基本上,在審查羈押時,也是看有沒有符合那三個要件,如果法官認為都符合,而且聲請也合法時(主要看前面的拘捕行為有沒有合法這樣),可能就會准予羈押。 但如果認為雖然犯嫌重大,而且也有符合羈押事由,但卻沒有羈押的必要時,可以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所以在陳喬安這個案例,法院可能就是覺得她不太可能會逃亡、滅證,也不是重罪,所以沒有准予羈押;也可能是認為雖然有羈押的事由,但透過交保的手段就可以了,而沒有將她羈押。 我自己覺得應該是沒有走到考慮羈押必要性這個階段啦,就只是法官認為她不太可能逃亡(畢竟她應該也是公眾人物,逃亡大概很容易被發現),也沒有滅證串供的可能。 大概就是這樣啦,其他比較細節或者無關的部分我就沒有講了www -----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Z012DA.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219.7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5149697.A.1FA.html

01/05 19:18, 6年前 , 1F
可是沒有羈押鄉民會不爽啊,押一下卡送啦
01/05 19:18, 1F

01/05 19:19, 6年前 , 2F
學長幫你推
01/05 19:19, 2F

01/05 19:24, 6年前 , 3F
好詳細給推了
01/05 19:24, 3F

01/05 19:26, 6年前 , 4F
專業給推
01/05 19:26, 4F

01/05 20:19, 6年前 , 5F
幫推
01/05 20:19, 5F

01/05 22:02, 6年前 , 6F
用手機修改有點麻煩,就補充在下面好了:
01/05 22:02, 6F

01/05 22:02, 6年前 , 7F
應該是陳喬「恩」、檢察官「訊」問
01/05 22:02,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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