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新竹「美腿控」出沒 偷拍PO網 評論身材已回收
※ 引述《cureHAPPY (幹古專用帳號)》之銘言:
: : 警方表示,一般街頭屬公眾場合,拿手機攝影並不違法,但若以偷拍手法侵犯隱私如裙底
: : 風光,或將照片散布於網路,就會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最重可判刑5年,且非告訴乃論
: : ,無須受害者指控,警方就可主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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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進步,手機或隱藏式攝影機無所不在。法界人士表示,手機偷拍已觸犯妨害秘密罪,
: 但屬告訴乃論,若被害人不提出告訴,甚至和解,偷拍者沒有刑事責任,只剩社維法可裁
: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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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ralfeistein: 台灣人要涉獵一些法律知識 鴿子真的是齁 01/04 08:01
: 推 Chia2323: 欸對欸 刑法第315-1條為需告訴乃論 警察的書讀到哪裡去 01/04 08:04
: → Chia2323: 了 01/04 08:04
這部分我去查了一下 全國法規資料庫,結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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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5-2 條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
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19 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
罪,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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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應該是撰文的人寫的有問題,因為最高五年是在講 315-2,這條是非告訴乃論沒錯
比較精準的敘述應該是
1. 當個收藏紳士 → 告訴乃論
2. 放到網站分享 → 非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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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i.imgur.com/F1k2EJQ.jpg
2B:「你們兩個剛剛是不是又在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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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73.158.52.6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5024714.A.EB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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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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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如果只是拍蘿莉在路上走應該是沒有問題
※ 編輯: arrenwu (73.158.52.60), 01/04/2018 08: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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