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300隻狗被啃得剩一堆骨頭! 基隆動保所懸賞10萬緝兇已回收

看板Gossiping作者 (Pm)時間8年前 (2017/11/30 20:00), 編輯推噓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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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ugga (ン・ダグバ・ゼバ)》之銘言: : 沒有怎麼了 吃狗犯法而已 : 立法院早在兩年前就通過吃狗肉犯法 最高可處25萬罰金 : 酸民大可繼續悲憤 : 或者鼓吹惡法 不過惡法亦法 : 你有種就大聲站前面當先烈 : 不然就乖乖閉嘴吞下去 : 少在那邊該該叫 大家因為平常事業忙,抽空在電腦前嘴砲一番還好, 真要打必贏的官司,時間本身就是虛耗的成本。 除非,有人(律師、政客)要打知名度,那就剛剛好,對他們而言成本值得。 簡單講,被強制定義的可愛寵物(貓狗)飼主就算高興的話也不能養來吃或賣給客人吃、 不可愛的寵物例如寵物豬、寵物雞等等如果飼主高興的話可以養來吃或賣給客人吃, 中華民國國民只能合法吃豬、雞、羊、牛,甚至罕見的寵物馬(經由合法飼主的宰殺), 卻不能吃無人飼養只因為法律強制規定的(寵物)貓狗,這在法理上可以確知如果打違憲 官司幾乎可以說會勝訴。 只是,誰願意去當訴訟當事人、先被罰、然後靠法院法官幫當事人申請大法官解釋、 或法院判敗訴確定以後請大法官解釋呢?依照以往釋憲經驗,大概也只剩上方第二段的 人有這個閒時間扭轉惡法,打贏官司上個新聞,賺取知名度,看要參選或打響律師招牌。 一般人如你我,打贏官司上了新聞又如何?白費依實務通例會花至少半年打官司時間罷了 ,不太值得。所以很多違憲法律才會在利益團體聯合沒腦袋的立委亂修法後,還能施行一 陣子。這就是「時間差」。落在這個時間差裡面的被罰而沒成本打違憲官司的人,只好被 罰錢也只能吞下去。 大致是這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4.218.86.10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2043220.A.3DF.html

11/30 20:03, 8年前 , 1F
在八卦板談法律看不懂辣
11/30 20:03, 1F

11/30 20:03, 8年前 , 2F
八卦都是鍵盤律師
11/30 20:03, 2F

11/30 20:04, 8年前 , 3F
你覺得必贏怎麼不你上?贏了我給你拍拍手順便給你100p幣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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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20:04, 8年前 , 4F
你少發一篇廢文好不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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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20:19, 8年前 , 5F
k大,人家的重點就在於「耗費的時間成本划不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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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20:19, 8年前 , 6F
更何況,廢文也是言論自由啊。 (我是不覺得這篇廢啦)
11/30 20:19, 6F

11/30 20:20, 8年前 , 7F
我自己是因為很看重成本的觀念,所以就比較能認同這篇
11/30 20:20, 7F

11/30 20:20, 8年前 , 8F
文章。
11/30 20:20, 8F

11/30 20:20, 8年前 , 9F
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防禦性駕駛。
11/30 20:20, 9F

11/30 20:21, 8年前 , 10F
為了搶快2秒,害自己或別人晚7天回家。怎麼看都不划算。
11/30 20:21,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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