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300隻狗被啃得剩一堆骨頭! 基隆動保所懸賞10萬緝兇已回收
※ 引述《kugga (ン・ダグバ・ゼバ)》之銘言:
: 沒有怎麼了 吃狗犯法而已
: 立法院早在兩年前就通過吃狗肉犯法 最高可處25萬罰金
: 酸民大可繼續悲憤
: 或者鼓吹惡法 不過惡法亦法
: 你有種就大聲站前面當先烈
: 不然就乖乖閉嘴吞下去
: 少在那邊該該叫
大家因為平常事業忙,抽空在電腦前嘴砲一番還好,
真要打必贏的官司,時間本身就是虛耗的成本。
除非,有人(律師、政客)要打知名度,那就剛剛好,對他們而言成本值得。
簡單講,被強制定義的可愛寵物(貓狗)飼主就算高興的話也不能養來吃或賣給客人吃、
不可愛的寵物例如寵物豬、寵物雞等等如果飼主高興的話可以養來吃或賣給客人吃,
中華民國國民只能合法吃豬、雞、羊、牛,甚至罕見的寵物馬(經由合法飼主的宰殺),
卻不能吃無人飼養只因為法律強制規定的(寵物)貓狗,這在法理上可以確知如果打違憲
官司幾乎可以說會勝訴。
只是,誰願意去當訴訟當事人、先被罰、然後靠法院法官幫當事人申請大法官解釋、
或法院判敗訴確定以後請大法官解釋呢?依照以往釋憲經驗,大概也只剩上方第二段的
人有這個閒時間扭轉惡法,打贏官司上個新聞,賺取知名度,看要參選或打響律師招牌。
一般人如你我,打贏官司上了新聞又如何?白費依實務通例會花至少半年打官司時間罷了
,不太值得。所以很多違憲法律才會在利益團體聯合沒腦袋的立委亂修法後,還能施行一
陣子。這就是「時間差」。落在這個時間差裡面的被罰而沒成本打違憲官司的人,只好被
罰錢也只能吞下去。
大致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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