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林淑芬 :我投同意不等於真的同意修法消失
※ 引述《AMPHIBIA (amphibia)》之銘言:
: ※ 引述《namtar (找一個新開始 N)》之銘言:
: : 之前投票完就有人在討論林淑芬委員投贊成是為了符合立院議事規則42條的復議條件
: : 第 42 條
: : 決議案復議之提出,應具備下列各款:
: : 一、證明動議人確為原案議決時之出席委員,而未曾發言反對原決議案者
: : ;如原案議決時,係依表決器或投票記名表決或點名表決,並應證明
: : 為贊成原決議案者。
: : 二、具有與原決議案不同之理由。
: : 三、四十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
: : 不過好像沒人在聽,通通在罵林淑芬演戲結果投贊成 罵林淑芬羅淑蕾
: : 罵的人現在褲子還在?
: 原本印象中林淑芬委員就是很挺勞工的,之前看到她投贊成的新聞也很意外。
: 畢竟民進黨裡挺勞工的沒多少了,另一個平常為醫療人員發聲的林靜儀這次應該冏爆了
: 虧醫勞盟跟基層醫療人員還多讚賞她為醫療人員發聲,現在連醫勞盟的FB都有人在批她了
: 畢竟一例一休再修下去,對基層醫療人員來說,比亞東醫院誇張的事情只會更有侍無恐。
: 經過前面的說明,總算理解林淑芬委員以小搏大的方式
: 也完全無法理解如果不是黨工,怎麼會有人罵林淑芬在演戲??
: 如果按照上述的規定,假如當初她沒有先贊成,也有沒有資格提復議,也有沒辦法利用
: 不繳出「不復議同意書」來阻擋,所以當初她一開始的贊成是最重要的一步。
: 有人會笑說:那又怎麼樣,DPP人那麼多,最後還不是會過(不復議好像只能擋到11/28日?)
: 那不是可以反問DPP:那有什麼原因急著現在通過嗎? 等復議期過了又怎麼樣?
: 去年這個時候,DPP不是拍胸保證一例一休有多好,傾全黨之力排除萬難盡速通過??
: (公投法好像還沒修,集會遊行法好像也還沒修)
: 既然有人放話「不支持可以不投DPP」,那今天自己回頭要修自己力推的法案是失智症嗎?
: 竟然還有人說「令有錯 朝令夕改又何妨?」不覺得無恥嗎?
: 朝令夕改會被笑,就是代表當初做決策者根本沒有能力做出正確的判斷
: 既然當初的評估錯誤百出的,那今天哪來的公信力說服別人這次的評估就會是正確的?
: 給一個黨全面執政,就是會有黨意凌駕一切的可能後果,絕對多數的執政黨立委,
: 本來就是想通過什麼法案,早晚會通過。但不代表小黨或反對者就應該放任它通過。
: 難道在戰場上,一定會輸的戰爭,不如一開始就投降算了嗎?
: 就算最後的勝負不變,後人回憶起來就是不一樣。
: 不用舉別的例子,當初如果DPP的第一版一例一休,開完了上百場公聽會,經過兩年才通過
: 比起現實中全黨以最優先法案盡速通過,今天自己打臉的聲音,精彩的程度就差太多了。
我覺得拉
https://tinyurl.com/y9ytflcg
the good cop and bad cop routine
從第一次有公民投票到現在也幾十年了
每次都一堆對地方很有建設拉、最後良心拉、公道伯阿、懂議事規則的阿
然後告訴自己還可以投下去,對面更邪惡
就一次讓它們一起進入歷史博物館阿
最後良心已經證明行不通了拉
要狠下心來檯面上的通通洗掉才有用
從一開始就不可能找到12個覆議的
11/20過和11/28過有甚麼實質上面的不同?
接下來看號稱最後良心和幾個號稱良心發現的一起組成反抗陣營?
然後再騙一次?
全部洗掉,如果他真的是最後良心,這不正可以讓他完成大義?
最沒有意義的事就是當先知告訴你「我早就說了吧」
通通洗掉,狠下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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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__人__) ︱ 這下可靠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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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overpolo (61.230.50.66), 11/20/2017 20:32:23
※ 編輯: overpolo (61.230.50.66), 11/20/2017 20: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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