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襲胸「摸歪」碰鎖骨 法官:這不是性騷擾消失
※ 引述《ogogcat (GOGO)》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 例如蘋果日報、奇摩新聞
: 新聞雲
: 2.完整新聞標題:
: ※ 標題沒有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 飛車襲胸「摸歪」只碰到鎖骨 法官:這樣不是性騷擾
: 3.完整新聞內文:
: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 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
: 社會中心/台中報導
: 一名陳姓男子不懷好意在街上飛車襲胸陌生女子,經被害人提告後被依性騷擾防治法起訴,
: 然而他在犯案時因為「沒有摸準」,其實只摸到鎖骨,雖然行為可議,但構成犯罪要件不足
: ,因此獲判無罪。
: 據判決書,30歲的陳男去年4月9日下午騎著機車沿台中市南屯區環中路往烏日方向行駛,行
: 經環中路與向上路之交岔路口時就看見陌生女騎士文文(化名)在等紅燈,因此故意接近後
: 伸手摸對方左胸,嚇得文文大喊「變態」!犯後加速逃逸,但因為一旁的王姓騎士立刻記下
: 他的車牌,因此很快就落網。
: 文文向法官控訴陳男當時用手觸摸他的左胸上方,本來應該是要碰胸部,但因為她穿厚重外
: 套,所以沒有碰到,只摸到肩膀與胸部之間,大概是鎖骨的位子,而王男雖然幫忙作證,但
: 也說自己看到的是收手的時候,不是正在摸的時候,結果兩人的證詞讓法官認定陳男只有摸
: 到鎖骨位置,不是胸部。
: 法官認為,性騷擾防治法以女性胸部突出、臀部渾圓,規範的隱私部位是指臀部、胸部,而
: 肩膀、腰部難認定是隱私處,陳男的突襲確實帶有惡意,並讓被害人產生不悅或是心理陰影
: ,以是侵權行為,但就性騷擾而言構成要件不符,因此判無罪。
: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111/1050146.htm?from=ettoday_app
: 5.備註:
: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台灣法匠真厲害 !
應該是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228號
摘取判決段落
六、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固能證明被告意圖性騷擾 而乘告訴人不及抗拒之際,著手實施觸摸告訴人胸部的行為 ,但並不能證明被告已成功觸摸到告訴人的胸部,或被告伸 手觸摸的部位,為告訴人的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而難認 已完全滿足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犯罪構成要件。此 外,公訴人亦未舉出其他積極證據以資證明被告確有其他性 騷擾之犯行。雖被告的觸碰行為,業已引發告訴人的驚嚇與 恐慌,只因當時告訴人穿著的外套可能較為厚重,或以當時 被告與告訴人所處的相對位置,被告難以準確掌握出手觸摸
部位,或被告因從事犯罪行為而緊張等不一而足的原因,告 訴人幸而未遭被告觸摸其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而是遭 被告觸碰肩胛骨或鎖骨,被告所為的突襲舉動,必然讓身為 女性的告訴人感到來自被告的惡意與邪念,而有所不快,甚 至會害怕,並造成日後獨自一人時可能產生的心理陰影,符 合民事上的侵權行為,本院亦認被告之行為,誠屬可議,應 予非難與譴責,但被告行為終究未滿足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第1 項之犯罪構成要件,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性 騷擾罪,並無處罰未遂」,揆諸前揭說明,現存之證據既然不
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則不論被告之辯解如何的不可 採,本院亦只能就被告被訴性騷擾之犯行,為無罪之諭知。
判決理由是因為性騷擾無處罰未遂
所以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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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