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郭正亮: 企業假如倒,大家都過不下去消失
訂那些法律是沒有屁用的...
台灣人最會做的事情就是 "表面上看起來沒有問題 但私底下問題一堆"
你今天訂一堆協調辦法 開一堆後門 主管機關是資方的
勞資對談 根本就是 資資對談
在這樣的前提 跟 淺規則下 你去修那些一堆協調辦法都是狗屁
"直接還七天假 才是最實在的"
DPP立委當然也懂 但他們不願意講 黨意>民意
※ 引述《cerberi (cerberi)》之銘言:
: ※ 引述《gn01838335 (寂靜的生存者)》之銘言:
: : 其他的看了就黑貓傻眼不然提高勞動水準。
: : 加強高強度緝查,讓中小企業大量無法承受
: : 最後失業率上升,失業給政府養才是勞團策略嗎?
: : 台灣中小企業本來毛利就很少。
: : 倒掉後大廠也沒辦法吃單
: : 沒有黑心中小企業養這些沒有競爭力的勞工,放出去才是國家亂源
: : 結果物料價格上漲,產品價格變貴
: : 這是勞團要看到的喔。
: : 反正等等下面一定說我綠的,護航。
: : 不然提出提升勞動福利又不影響現行企業成本好了
: : 只會出張嘴罵我,殊不知最丟臉就是挺工鬥人^_^
: 您的問題需要拆開兩部份來看
: 第一是 加強高強度勞檢 會讓中小企業大量無法承受
: 第二 中小企業大量無法承受 失業率會上升
: 關於第一個問題
: 也許我們可以看看台灣內
: 眾所皆知 台北市勞檢比較嚴格
: 以2014與2015年六都中小企業數比較
: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縣
: 2014 215961 212131 105657
: 2015 220235 216851 109249
: 增加 4274 4720 3592
: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 2014 177218 105438 156621
: 2015 182373 108018 159465
: 5155 2580 2844
: 可見六都的中小企業數皆有上升
: 而全國的經營逾10年的中小企業占50.43%
: 勞檢的強度不必然造成中小企業數量降低
: 甚至 台南市與高雄市的增加數連 3000都不到
: 但數量不降低不代表沒有企業倒閉
: 相反的營業額由2014年11兆8398.68億元
: 跌至2015年11兆8031億元
: 代表的是勞工不努力 還是中小企業能力不足?
: 第二 中小企業無法承受 失業率會上升
: 讓我們來瞧瞧 中小企業就業人數(千人)
: 總計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縣
: 2014 6330 1132 1059 583
: 2015 11197 1913 1607 1035
: 增加 781 548 452
: 臺中市 臺南市 高雄市
: 2014 877 502 742
: 2015 1410 937 1316
: 增加 533 435 574
: 2016年企業數年增率為 1.76%
: 而不滿一年的企業為全部的 6.77%
: 意即 5%的企業倒閉或歇業
: 但就業人數可有下降? 失業率真的有增加嗎?
: 訂定法規卻不執行
: 是對守法的人懲罰
: 不守法的企業一再將成本轉化為全民承擔
: 而節省下來的 又造成守法企業在競爭上的硬傷
: 長久下來 一個環境已經變成
: [守法就無法存活]
: 這難道是對的路? 我們又將付出多少去矯正回來?
: 我們台灣要的是 一群靠著違法來賺錢的企業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0.250.144.17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10287969.A.75F.html
推
11/10 12:27, , 1F
11/10 12:27, 1F
→
11/10 12:27, , 2F
11/10 12:27, 2F
→
11/10 12:28, , 3F
11/10 12:28, 3F
→
11/10 12:28, , 4F
11/10 12:28, 4F
推
11/10 12:29, , 5F
11/10 12:29, 5F
→
11/10 12:29, , 6F
11/10 12:29, 6F
這些名嘴的邏輯都很奇怪
通常一件事情 A => B => C => D
但明明當中C=>D 是沒有邏輯的 他也會直接說就是E得證
不知道是邏輯太差還是文組的關係...
我舉例: 昨天某酒駕立委在節目上說
A: 一例一休大多數民意不支持 所以
B: 民調出來 60% 不滿意一例一休 所以
C: 大家是支持賴揆這樣改革的 所以 (?????????? 黑人問號)
D: 我們才是民意 你們勞團代表不是 (?????????? 黑人問號)
他媽的 討厭前一個法案 不是支持你現在提的這個垃圾版本好嗎
※ 編輯: victor21835 (60.250.144.174), 11/10/2017 12:32:29
推
11/10 12:31, , 7F
11/10 12:31, 7F
→
11/10 12:31, , 8F
11/10 12:31, 8F
→
11/10 12:32, , 9F
11/10 12:32, 9F
推
11/10 12:34, , 10F
11/10 12:34, 10F
→
11/10 12:37, , 11F
11/10 12:37, 11F
→
11/10 12:37, , 12F
11/10 12:37, 12F
→
11/10 12:37, , 13F
11/10 12:37, 13F
→
11/10 12:42, , 14F
11/10 12:42, 14F
→
11/10 12:42, , 15F
11/10 12:42, 15F
→
11/10 12:42, , 16F
11/10 12:42, 16F
→
11/10 12:42, , 17F
11/10 12:42, 17F
→
11/10 12:42, , 18F
11/10 12:42, 18F
→
11/10 12:42, , 19F
11/10 12:42, 19F
推
11/10 12:57, , 20F
11/10 12:57, 20F
→
11/10 12:57, , 21F
11/10 12:57, 21F
→
11/10 12:58, , 22F
11/10 12:58, 22F
推
11/10 13:13, , 23F
11/10 13:13, 23F
→
11/10 14:36, , 24F
11/10 14:36, 24F
推
11/10 16:33, , 25F
11/10 16:33, 25F
→
11/10 16:33, , 26F
11/10 16:33, 26F
推
11/10 16:37, , 27F
11/10 16:37, 27F
→
11/10 16:37, , 28F
11/10 16:37, 2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8 之 25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