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大衝突報警50通電話沒來 警:以為在校內沒介入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9/25 13:22), 編輯推噓1(131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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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odao (心裡有數)》之銘言: : 台大校園內身穿警察制服的駐衛警是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任用的 : ,而這個辦法則是根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40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 : 置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來訂定的。 : 但其實駐衛警察並不是警察人員,即使可以申請配槍。所以民國65年立法院在討論這個問 : 題時,官方代表認為駐衛警察不該納入這部法律,但立委認為要,所以就有了現在這個奇 : 特的規定。 : (立法院公報第65卷第37期委員會記錄-第33頁起) : 所以駐衛警察雖然可以向當地警察機關申請配槍,但跟一般保全的本質其實是一樣的。簡 : 單的說,他們沒有刑事訴訟法上司法警察人員的身分,不能對人民進行搜索、扣押、拘提 : 等強制處分,頂多遇到現行犯可以逮捕,但現行犯的逮捕一般人民也能行使 : : https://goo.gl/RAJ8qd : 那駐衛警察能不能維護校園秩序?當然可以,大學駐衛警察的權力來源其實是大學自治, : 駐衛警察是大學自治執行校園警察權的手腳,所以舉凡大學內部通過的管理規章,例如校 : 園內交通秩序的維持,都可以交由駐衛警察執行。 : 但請注意,大學自治是為了保障學術自由,並非指大學是法外之地,所以若在台大校園內 : 發生犯罪,檢察官還是可以在經校長同意後指揮司法警察人員進入校園調查。而第一線司 : 法警察人員獲報有犯罪正在實施中,也可逕入校園逮捕: : 國立台灣大學組織規程第59條 :「除本大學駐衛警察外,軍、警未經校長委請或同意, : 不得進入校園,但追捕現行犯者,不在此限。」 追捕現行犯者,不在此限。 爭議在這句話而已 什麼叫"追捕" 為什麼要用"追捕"這個字眼 情境說明A 五樓在台大校外強姦母豬 被巡邏員警追捕 五樓逃進台大 巡邏員警就不用經過台大同意 直接追進去 如果巡邏員警在追捕五樓的過程中 發現有其他學生在吸毒 巡邏員警除了追捕五樓以外 也不能藉機偵辦其他案件 情境說明B 五樓在台大校內強姦母豬 被校外的巡邏員警發現 巡邏員警也不能直接不經台大同意就進入逮捕 因為這樣叫"逮捕" 不叫"追捕" 如果只要說有現行犯 警察就能進入台大 法條直接寫"逮捕"就好了 寫成"追捕"有什麼意義 以後警察想進台大抓人 只要說有人報案台大裡有現行犯不就好了 不過還是要看李茂生怎麼解釋啦 他說的才算 : 簡單說,就連台大校方也不敢阻擋警察進入逮捕現行犯,畢竟現行犯是正在實施中的犯罪 : ,若連這樣都還要先經校長同意才能進入,萬一延誤追捕時機,或造成危害擴大(例如美 : 國的校園槍擊事件),沒人能夠負責。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8.151.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06316934.A.63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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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應該問問黃朝義,李榮耕,林鈺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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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捕的意義有包含"罪犯從校外到校內"? 腦補一堆沒根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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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刑事訴訟法會說任何人都能逮捕現行犯?朝這個方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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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就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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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對現行犯的定義很明確 該看法條還是相信你的超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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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難道你有辦法證明追捕的定義嗎?不然就是大家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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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自己相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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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捕 : 追逐、捕捉 教育部字典 不用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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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警察行為只要符合刑訴法規範就不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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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不信台大會說「只有從校外跑進校內的現行犯,警察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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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經校長同意進來逮捕喔。而在台大校園內正在實施掃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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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台大內規限制警察會不會太好笑了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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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的警察自治權=大學自治所生的警察權法理相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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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強盜的現行犯,警察要先按程序申請校長同意,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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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來逮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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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重視其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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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未允許進台大是想被台大法律系教授噴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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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個校內的組織章程,就要對外發生法效性去約束警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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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自治所制定的大學組織章程就是有其法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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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最特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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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法律有另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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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原po很有趣的一點是自己為「追捕」定義作了限制。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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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正發生犯罪,警察入內追捕」也通,但原po卻自己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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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所謂追捕僅限校外追到校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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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釋字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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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人有行動自由權利,不代表你可以自由殺人,憲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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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自治權利,不代表學校就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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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是有犯罪偵查權,但,仍要尊重台大的自治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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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的效力,對外有在約束警察的追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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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進入校園要先徵求學校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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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法比不上組織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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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因為憲法也將大學自治視為憲法的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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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同意,有刑事案,死人,校長要當驗屍官,教授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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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校警當警察,教室當監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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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僅僅是涉及法律而已,這是涉及到憲法位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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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想想這不可能發生,因為,請你站在校長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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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大學自治權,有講到警察逮捕權嗎,都在講教育,講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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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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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敢不同意警察進入,你要付出法律責任甚至是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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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2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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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擋警察抓人的理由啦,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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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覺得你可能小覷大學自治的憲法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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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打算紅那麼多,綠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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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上,基於保護學生自主自治權,行政權不要去干涉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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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過法秩序的制定有它的配套,大學身為自治權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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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但實務,發生刑案,當然先着手案排除正發危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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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跑校內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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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大,憲法不會說學術自由比人命更重要,大學校長也扛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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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刑案的責任啦。我知道你論點,表示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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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那些主張校園有治外法權的應該先去看精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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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它有疏失,自然有它的法律責任,所以,不可能會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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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想的發生殺人事件警察無法處理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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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犯一開始就先幹掉駐衛警 好極了 警察進不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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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簡單一點,警察要進校園一定要知會台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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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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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你說的釋字563講的是校園具有組織講學研究的自主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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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刑事案件、現行犯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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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你好像以為通知警察或同意警察進入的是駐衛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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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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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任何一條憲法支持你所謂的校園有治外法權這種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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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外法權指的是,本國法律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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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防止危害擴大跟犯行追緝是兩個概念,刑事訴訟法之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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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我前面的論述,學校如果有不做為,仍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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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現行犯任何人都能逮捕,除了犯行追緝的目的,就是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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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主張刑法、刑訴不適用校園麻 不就是治外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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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5 14:25, , 87F
到當國家力量無法及時阻止的時候,由民力來協助逮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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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繼續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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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回a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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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大學不可能用大學自治的理由來阻止警察入校逮捕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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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能扛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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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犯人人可逮捕,但民眾沒有絕對的義務喔,當然先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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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武器警察排除,不是不切實際等待民眾會幫忙抓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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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沒義務,所以由警察來逮捕最好,畢竟受過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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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以現實面來說,民眾主張自己是依法逮捕現行犯,但被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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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之人反咬一口說自己不是現行犯,到時候會不會反而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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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知道,風險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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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正發現刑事案,要大學同意,很不切實際,是校長同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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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長同意,還是趕快開校務會議表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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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多嘴雜,不如台大投票同意警察是否可以隨時入校內抓現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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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台大就沒阻擋警察逮捕現行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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