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玩具槍具殺傷力!台灣之光成槍砲犯遭判刑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6年前 (2017/08/07 14:54), 6年前編輯推噓14(16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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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應為105重訴16 目前正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中 尚未確定 殺傷力的認定、以及你舉例的鐵尺 第一審辯護人都有主張、法院也都有回應 簡單來說: 1.該玩具槍確實具有殺傷力(沒人爭執) 2.賣玩具槍的時候,老闆很明顯的知道只要換個瓦斯跟子彈就會變成具有殺傷力的(沒人 爭執) 3.老闆辯稱有提醒客人不可以亂換瓦斯跟子彈(被法院打臉是卸責之詞) 4.老闆辯稱改裝後才會有殺傷力(被法院打臉更換瓦斯跟子彈不算是改裝,把鐵尺用機器 磨成尖的才是) 5.老闆哭說檢驗局說可以賣阿(法院強調該標準是「為了提升玩具槍品質」所規定的,符 合該標準只代表你的玩具槍具「合格水準」,「不代表沒有殺傷力」,仍需符合其他有關 規定,例如不可以具備殺傷力) 6.有罪。 7.個人淺見,唯一問題,就是期待檢驗標準可以跟其他規定有所接軌,至於有人認為換瓦 斯跟子彈就算是自行改裝,不能把錯怪給老闆,我只能說尊重你的想法,交給二審決定吧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147.21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02088847.A.FD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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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院一堆用屌在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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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屌就有強姦的可能 通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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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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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搞不好說玩具槍托打頭要自動解體 不然有殺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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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灌別種瓦斯就叫改裝ww 到底改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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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點,當初店長被查就有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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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殺傷力,你用12就沒有(標準局規定),用22就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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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而店長有說不能用鋼彈跟高壓瓦斯,店裡也沒有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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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斷句不好,第一句跟後面是兩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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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了 邏輯正確 可惜一般人無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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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上認為「只要用12以下就不具有殺傷力」跟客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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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22就會具有殺傷力」也是兩回事,本案判決就是處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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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上用22就會有殺傷力」,以及「老闆主觀上也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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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所以具有故意」,我第7點也有說,這樣的檢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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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是否需要接軌刑法的確是一個問題,但都不影響本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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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畢竟一個長久接觸此行業的人說他都不清楚這些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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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我是蠻懷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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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知道規則才會提醒玩家 至於有無意圖難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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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點提到 經濟部的檢驗標準和內政部警政署當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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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通過檢測的玩具槍自然有可能仍有殺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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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規上確實有修正的必要 可惜牽扯太多程序與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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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瓦斯就可以 但你必須證明他有意圖要換用22的阿 檢調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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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合理連結槍可以承受22或金屬彈跟製造/使用者有去使用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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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金屬彈的意圖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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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真倒楣,照這問法料理用刀我看也違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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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種方式就是用不完善的法條玩人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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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沒碰到跟沒想到前 正常邏輯下當然會以為檢驗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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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OK了 結果現在才跟你說那檢驗不是最終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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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1就算了 一堆東西有殺傷力 連指甲刀都可能被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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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4根本是被5弄到阿 才給你灌6 至於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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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個就是幹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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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你很難設計出玩具槍只能打12的,工程都有安全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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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對產品而言打22可以但可能快速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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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常態的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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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的東西都能因為超出正常使用而變成兇器,這不就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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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東西都不合格
雖然會快速損害,但的確可以打22,所以具有殺傷力,條文規定剛好規定不可具有殺傷力 。至於非常態使用是否不該認為具有殺傷力,依照條文應該無法得出這樣的解釋。 而且單打22也不是認定有殺傷力的唯一標準,22+子彈才是。 08/07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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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橡皮筋搭配任何小質量堅硬物體都可以讓該物體產生殺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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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只要問「只要將你販售的物品高速丟出是否會傷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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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回答會就是具有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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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不過沒有橡皮筋管制條例阿。 ※ 編輯: Bluesemen (114.136.147.219), 08/07/2017 17: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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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單打22就可以,無論你用什麼子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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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式我上一篇有說,只看動能不看彈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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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鐵尺的舉例,並非是有殺傷力,而是法律規定刀不能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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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30公分,也不能雙面開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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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比判決還更嚴格了呢,判決是指出鑑定結果是22+金屬彈丸=殺傷力,如照你所述,只 要22+塑膠彈丸=殺傷力,那本件就更無爭議了,鐵尺只是想舉例一下何謂「改裝」而已。 ※ 編輯: Bluesemen (114.136.147.219), 08/07/2017 19:5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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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更嚴厲,而是判斷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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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看判決書 更清楚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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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皮筋-->強力彈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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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打臉? 真是自我感覺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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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在對產品而言打22損壞? 腦子怎麼了? 這是在測殺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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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講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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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QQ歐 搞不清楚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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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就是以 有無殺傷力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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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判決書覺得判有罪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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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胎灌到爆炸也是會殺傷力欸...那要抓輪胎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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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輪胎管制條例嗎?槍比較可怕啦!誰知道有沒有改造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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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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