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新華社發佈報導禁用詞:「中華民國、台灣消失
其實扣掉那些關係到台灣與中國政治的部分、
以及這是奠基在中國控制媒體的前提下才能箝制出來的法律,
我覺得裡頭有些「慎用詞」還蠻有意思的。
1、對有身體傷疾的人士不使用「殘廢人」「獨眼龍」「瞎子」「聾子」「傻子」「呆子
」「弱智」等蔑稱,而應使用「殘疾人」「盲人」「聾人」「智力障礙者」或「智障者」
等詞彙。
2、報導各種事實特別是產品、商品時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最先進」等
具有極端評價色彩的詞彙。
3、醫藥產品報導中不得含有「療效最佳」「根治」「安全預防」「安全無副作用」「治
癒率」等詞彙,藥品報導中不得含有「藥到病除」「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最新
技術」 「最高技術」 「最先進制法」「藥之王」「國家級新藥」等詞彙。
這兩句嚴格說來也符合台灣法律吧...不實廣告...(尤其藥品部分有特別規範的)
我覺得台灣會錯亂很大一部分就是課本教一套,新聞呈現出來的社會又是一套
有些孩子會陷入混亂狀態也是無可奈何的事
25、禁用口頭語言或專業用語中含有民族名稱的污辱性說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來指
代「庸醫」。不得使用「蒙古人」來指代「先天愚型」等。
94、在報導社會犯罪和武裝衝突時,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衝突參與者的膚色、
種族和性別特徵。比如,在報導中應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雖然很多人會拿來開地獄列車,但講真的對被歧視者實在很沒品
要就一視同仁,不要只針對特定的弱勢族群窮追猛打,不過是彰顯霸權而已
12、對刑事案件當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應使用「犯罪嫌疑人
」。
13、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訴,被告也可以反
訴。不要使用原告「將某某推上被告席」這樣帶有主觀色彩的句子。
18、在案件報導中指稱「小偷」「強姦犯」等時,不要使用其社會身份或者籍貫作標籤式
前綴。如:一個曾經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寫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寫成
「教授罪犯」;不要使用「河南小偷」「安徽農民歹徒」一類的寫法。
我很好奇中國人看到台灣媒體辦案的時候都是什麼感覺。
「你們的記者媒體都能直接代替法院跟警察辦案?」
「不,他們是製造業。」
......真不想這樣介紹自己國家的媒體啊。
話說為什麼中國政府對穆斯林這麼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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鳴る神の 少し響みて さし曇り 雨も降らぬか 君を留めむ
隱約雷鳴,陰霾天空,但盼風雨來,能留你在此。
鳴る神の 少し響みて 降らずとも 我は留まらむ 妹し留めば
隱約雷鳴,即使天無雨,但若妳心盼,我亦留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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