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違規?自家車位停轎車+重機 遭管委罰1萬消失
沒錯,一個汽車停車格可以停7-8台機車
所以大家的汽車停車格全都拿來停機車也都是合法的唷
譬如社區的地下一到四樓原本每層可以停100台汽車
可以改成總共停3000台機車唷
※ 引述《SansSouci (U r (not) alone.)》之銘言:
: 安安、您好、大家好
: 魯叔看到這串推文中,有人寫說:「法定車位為約定專用,所以受到管委會管理…」
: 前面對,後面不對。
: 應該要改成「法定車位為約定專用,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符合程序投票決定後,
: 在不牴觸憲法及相關法律條文之下,可由管委會規定管理,不從者,可報請報請直轄市
: 、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 概念是這樣啦
: 「約定專用」的車位是用錢買的
: 「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
: (國家不能亂罰)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並無他人財產得以規約限制或剝奪之
: (管委會、住戶也不能亂罰)
: 「管理委員會」一般只能管理共用、約定共用部分
: (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才能修訂規約
: (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一至三十三條,一定比例出席和投票及規定,
: 符合程序的門檻很高)
: 簡單說啦
: 有爭議要請主管機關處理,不能管委會自己亂定規則亂罰別人
: 我們來看看以下判例
: 規約中,明定「地下停車場禁止停放機車,違反者機車上鎖並罰款1000元」,是否適法?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43號民事判決:
: …(四)原告請求被告不得干涉原告於坐落臺北縣新店市○○段2255建號地下一層停車位,
: 停放任何車種、車數包括大型重型機車、普通重型機車、輕型機車、腳踏車,有無理由?
: 如前所述,系爭停車位係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款所定之約定專用部分而非共用部
: 分,又系爭停車位係建物之特定空間,供獨立使用且未減損其價值,在物理構造上雖無獨
: 立性,然在使用機能上則有完全之獨立性(供特定人停放車輛),因此,各停車位之約定
: 專用人對其停車位得完全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之干涉,故原告使用系爭停
: 車位若未逾越其停車格範圍,且未妨礙其他停車位使用者之權益,即不應干涉其使用…
: 大概是這樣,寫太多沒人要看
: Google跟Ctrl+F是大家的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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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9 之 19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