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前瞻可無限制舉債?徐國勇千字文駁台大教授消失
前瞻可無限制舉債?徐國勇千字文駁台大教授
2017-07-06 19:06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今晨在臉書PO文指稱,前瞻基礎建設特別
條例的規定,允許政府往後每四年就能舉債4200億元,不受預算法及公共債務法相關限制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下午發千字長文駁斥,強調前瞻條例的條文已寫明受舉債上限限制
,且期限就是8年,盼劉教授勿以訛傳訛。
徐國勇表示,由前瞻條例第7條第2項後段可知,4年的舉債總額度再除以4年後,平均每年
的舉債額度仍不可以超過15%。至於前段規定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相關
規定限制,是因為建設期間內不會每年都使用一樣多的錢,這是因應工程建設年度經費使
用的彈性設計而已。
徐國勇強調,前瞻條例是一個在特別預算執行期間內,沒有排除公債法「每年平均」佔歳
出15%流量及佔前三年平均GDP之40.6%存量之舉債上限的特別預算,絕對不會有債留子孫
或額外舉債的問題;對於劉教授指他信口開河,他感到相當遺憾,也請劉教授基於一個法
律人的水準,把法律條文前、後段都看清楚再批評。
行政院新聞稿全文:
政院:前瞻特別條例受預算法及公債法限制 請外界勿以訛傳訛
有關台大劉靜怡教授今(6)日在臉書指出「不管誰當執政黨,都可以每四年就大方舉債
4200億,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之拘束、也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云
云,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嚴正回應表示,立法院昨(5)日通過的「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其中第七條第二項後段有規定:「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
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條文
已明文寫出有受到舉債上限的限制;而且,立法過程已然明白說明特別條例是實施八年,
後來雖然立法院改為四年一期,並規定可以續編另一四年期程之4200億元,但法律精神仍
然是不得超過八年8400億元,這不論從立法過程或依法學方法論的限縮解釋等等,皆可以
明白知曉此特別條例就是八年,因此,請劉教授不要以訛傳訛。
劉教授看條文竟然只看第七條第二項的前段:「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
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而沒有看後
段:「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
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的規定,且即竟然濫予指摘,著實令
人遺憾。
由第七條第二項後段可以知道,四年的舉債總額度再除以四年後,平均每年的舉債額度仍
不可以超過百分之十五。
至於前段之所以規定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
,其目的乃在於建設經費不會在建設期間內每年都使用平均一樣多的錢,例如一個建設要
一百億,可能第一年使用2億元在規劃費,第二年使用10億元在初期整地,第三年及第四
年各使用44億元建設工程,因此,第三年及第四年雖超過平均舉債流量15%,但如果把第
一年第二年算入,則每年平均各25億元就沒有超過每年的平均舉債流量15%,這就是前段
規定的目的,而後段則是在限制舉債,因此,在實質上,每年的平均舉債額度,仍受公債
法的限制。這是因應工程建設年度經費使用的彈性設計而已。
徐發言人強調,「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是一個在特別預算執行期間內,沒有排除公債
法「每年平均」佔歳出15%流量及佔前三年平均GDP之40.6%存量之舉債上限的特別預算
,因此絕對不會有債留子孫或額外舉債的問題。
徐發言人嚴正指出,對於劉教授指他信口開河,他感到相當遺憾,也請劉教授基於一個法
律人的水準,把法律條文前、後段都看清楚再批評。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123526
5.備註:
姑婆勇氣噗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6.250.21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9346297.A.FC8.html
※ 編輯: capsspac (59.126.250.214), 07/06/2017 21:05:12
→
07/06 21:05, , 1F
07/06 21:05, 1F
→
07/06 21:06, , 2F
07/06 21:06, 2F
推
07/06 21:06, , 3F
07/06 21:06, 3F
→
07/06 21:06, , 4F
07/06 21:06, 4F
推
07/06 21:06, , 5F
07/06 21:06, 5F
→
07/06 21:06, , 6F
07/06 21:06, 6F
推
07/06 21:07, , 7F
07/06 21:07, 7F
推
07/06 21:08, , 8F
07/06 21:08, 8F
推
07/06 21:09, , 9F
07/06 21:09, 9F
噓
07/06 21:09, , 10F
07/06 21:09, 10F
推
07/06 21:10, , 11F
07/06 21:10, 11F
噓
07/06 21:10, , 12F
07/06 21:10, 12F
推
07/06 21:13, , 13F
07/06 21:13, 13F
推
07/06 21:19, , 14F
07/06 21:19, 14F
推
07/06 21:21, , 15F
07/06 21:21, 15F
→
07/06 21:27, , 16F
07/06 21:27, 16F
→
07/06 21:34, , 17F
07/06 21:34, 17F
→
07/06 21:34, , 18F
07/06 21:34, 18F
→
07/06 21:37, , 19F
07/06 21:37, 19F
推
07/06 21:40, , 20F
07/06 21:40, 20F
推
07/06 21:46, , 21F
07/06 21:46, 21F
推
07/06 21:50, , 22F
07/06 21:50, 22F
推
07/06 21:50, , 23F
07/06 21:50, 23F
推
07/06 22:38, , 24F
07/06 22:38, 24F
→
07/06 23:18, , 25F
07/06 23:18, 25F
噓
07/07 13:54, , 26F
07/07 13:54, 26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