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女大生搭公車逮男打手槍 結果他不起訴消失
※ 引述《RenMian (猜猜我是誰)》之銘言:
: 三立
: 女大生搭公車逮男打手槍 結果他不起訴
: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 台北市一名女大生去年7月某日深夜搭公車返回學校宿舍時,發現坐在旁邊的的林姓男子
: 竟公然打手槍,女大生嚇得趕緊按下安全鈴,請司機攔下這名男子並報警,結果因為公車
: 監視器未拍到林男露鳥,也無其他目擊證人指證,檢方認定罪證不足,昨(4)日將林男
: 不起訴。
: 女大生指控,當時她搭乘欣欣客運要返回學校宿舍,行駛到北市和平東路時,車上乘客已
: 不多,但此時坐在她身旁的林姓男子突然開始搖晃右手,起初她不以為意,但對方動作越
: 來越大,原來男子竟公然打手槍,她嚇到不知所措,決定起身按安全鈴,再走到司機旁請
: 他攔下準備下車的林男,並報警處理。
: 警方檢視公車監視器畫面,並沒拍到林男露鳥,林男辯稱,當天因為很累,就在公車上睡
: 著,沒有在車上打手槍;司機也表示,他當時看到林男褲襠拉鍊沒打開,不能確定他是否
: 有露鳥,再加上沒有其他目擊證人,台北地檢署認為罪證不足,將林男不起訴。
: https://goo.gl/Kb8Cu9
這件的犯行不是觸胸摸臀,或觸碰隱私部位,所以無法用性騷25條強制觸摸罪提告
但因為已經進到地檢,所以當初應該是用刑法234公然猥褻罪(非告訴乃論)送辦
然而重點是:林男不見得會因為地檢不起訴而沒事
被害人如果有提性騷擾申訴的話,最後會到各縣市社會局/處的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去審理
若委員會認定性騷擾成立,還是可以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對林男裁處1~10萬元罰鍰
縱使地檢認為罪證不足不起訴or進到法院判決無罪,這個結果也只是給委員會參考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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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男可能還是會等著接罰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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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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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不是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
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
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簡單來說,看的是什麼?
1.被害人的主觀感受
2.被害人陳述是否合理?
3.被害人是否為合理之被害人(是否有毒/藥/酒癮、精神疾病、是否與行為人有過節..)
4.行為人的動機(不過另有學者認為行為人的動機無須討論)
5.行為人陳述是否合理?
6.是否有證人,證人說詞為何?
7.有無其他證據資料
所以並不是只憑被害人單方感受或陳述就說了算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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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hitefang10 (117.56.214.61), 07/05/2017 13: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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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形的話,就是回歸到委員會(決議制)多數表決認定
刑事罰上講究證據力(可能都要有90%~100%)
但行政罰就沒有那麼講求,可能只要到50%~60%就可以
※ 編輯: whitefang10 (117.56.214.61), 07/05/2017 13:12:02
※ 編輯: whitefang10 (117.56.214.61), 07/05/2017 13:12:48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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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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