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呂炳宏連帶賠償 法院:他有2次機會救人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6/22 22:15), 編輯推噓19(604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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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TVBS 2.完整新聞標題: 呂炳宏連帶賠償 最高法院5點理由:他有2次機會救人 3.完整新聞內文: 2013年發生的八里雙屍命案,涉嫌殺害陳進福和張翠萍的「媽媽嘴咖啡」店長謝依涵,最 高法院判她無期徒刑定讞,但老闆呂炳宏和股東等3人,必須被連帶賠償368萬元定讞,這 讓他們感到無奈,呂炳宏甚至直言「真的很冤枉!」判決一出也引發社會嘩然。但最高法 院22日晚間發出新聞稿說明,呂炳宏其實有2次救人機會,因此才會發布聲明解釋判決理 由。 當時這起案件民事求償的部分,死者家屬向謝依涵、呂炳宏和另外2名股東求償,法院一 審判謝依涵得賠償368萬元,二審改判呂炳宏和2名股東也須負連帶賠償責任:案件上訴後 ,最高法院在15日駁回,全案定讞。判決一出,不僅呂炳宏大呼冤枉,就連各界也嘩然, 甚至還有公司製作諷刺公告,戲稱員工若想去殺人的,請先報告主管並離職,否則公司一 律不負責。 面對各界的質疑,最高法院22日晚間也發出新聞稿說明,為何判決呂炳宏和股東為何要負 連帶賠償責任。其中案發時,呂本來有2次救人機會。第一次是陳進福和張翠萍夫物在 2013年2月16日到店內喝飲料時,謝將安眠藥摻入飲料內,店員在晚間7點半左右,已經發 現陳進福臉色難看且神情昏沉,但卻未予以關心和協助,也未通報呂炳宏。 第2次是在同日晚間8點半左右,陳進福仍緊閉雙眼坐在座位上,但店家並未理會;2次有 機會避免不幸發生的機會錯失,足見店內並無任何建制通報機制和處理流程;也未對於店 長及其他員工,有無適時處理顧客的身體異常狀況,建立監督機制。 對於媒體報導謝依涵殺害張翠萍、陳進福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最高法院說明如下: 一、該損害賠償事件共有二件上訴本院,分別為 (一)張翠萍的母親李寶彩請求呂炳宏、陳唐龍、彭元忠(以下稱呂炳宏等人)依民法第188 條僱用人責任之規定,應與謝依涵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經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 600號判決:謝依涵係受僱於呂炳宏等人,該三人應與謝依涵連帶給付李寶彩新台幣(下 同)3,680,810元。呂炳宏等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60號以呂炳 宏等人之第三審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確定。 (二)陳進福之子陳曄、陳晞請求呂炳宏等人或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應與謝依涵連帶賠償事 件;台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06號判決,認為謝依涵並非受僱於呂炳宏等人,該三 人不用負連帶賠償責任,但認定謝依涵係受僱於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判決媽媽嘴企業有 限公司應與謝依涵連帶負責賠償,此事件經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72號判決,認為謝依涵 究竟係受僱於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或係受僱於呂炳宏等人,尚待調查,此攸關應由媽媽嘴 企業有限公司或應由呂炳宏等人與謝依涵負連帶賠償責任,故將全案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重 新調查審理。 二、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600號判決認定謝依涵係在執行職務時殺害張翠萍死亡, 呂炳忠等人應負民法第188條之僱用人責任之理由如下: (一)陳進福於一○二年二月十六日偕同其妻張翠萍至媽媽嘴咖啡店消費時,謝依涵利用準 備飲料之機會,將含有Zolpidem成分之短效型安眠藥加入陳進福夫妻點用之熱咖啡,交其 飲用,俟其服用後藥效發作陷於意識不清、不能抗拒之狀態時,再將之扶至店外淡水河邊 紅樹林處附近,以預藏之水果刀予以殺害;謝依涵將摻有安眠藥之飲料,交給陳進福夫妻 飲用,係其著手實施殺人行為之一部分。 一般顧客願在咖啡店消費,係相信可在安全無虞之環境消費始會前往,身任店長為顧客準 備飲品本屬謝依涵之職務範圍,其將安眠藥摻入陳進福夫妻於該店所點選之飲品,該行為 外觀上具有執行職務之形式,且該店亦為其執行職務之地點,客觀上可認謝依涵係在執行 職務,不能以陳進福夫妻生命遭侵害之地點係在淡水河邊紅樹林,非在咖啡店內,即認為 與謝依涵執行職務無關。 (二)呂炳宏等人合資經營媽媽嘴咖啡店雖有員工教育手冊,惟該手冊並無關於顧客消費及 場所安全之注意事項。店員於當晚七點半左右已發現陳進福神情昏沈,臉色難看,卻未予 關心,提供協助,亦未通報當時在辦公室內之呂炳宏,甚至於晚間八點半再到客人用餐區 ,看到陳進福仍緊閉雙眼坐在座位上,仍未理會,致錯失兩次避免不幸事件發生之機會, 足認呂炳宏等人經營之媽媽嘴咖啡店對於顧客在店內發生狀況,或身體不適時應如何處理 ,並無建制一套通報及處理流程,亦未對於店長及其他員工,有無適時處理顧客之身體異 常狀況,建立監督之機制。 其次,依照呂炳宏所陳述,謝依涵上班原穿短裙搭配內搭褲,當晚呂炳宏看到謝依涵更換 運動長褲,詢其原因僅答稱學跳水,並未注意查詢謝依涵於工作中離開咖啡店在外落水之 行為,顯見媽媽嘴咖啡店對於身為最資深者或店長之謝依涵,於工作中離開咖啡店之行為 ,亦無管理監督之機制,致謝依涵得以從容將陷於意識不清、不能抗拒狀態之陳進福扶出 店外殺害,呂炳宏等人合資經營之媽媽嘴咖啡店顯然對於謝依涵之監督未盡相當之注意義 務,所以無法免除呂炳宏等人所應負之僱用人責任。 三、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 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本身,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言 ,尚包括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之行為在內,例如利用職務上 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等,均屬於執行職務,這樣才可以保 護第三人之權利,使第三人有獲得賠償之機會,不能將謝依涵在媽媽嘴咖啡店將安眠藥加 入咖啡,讓陳進福夫妻飲用,使其意識不清之行為,與嗣後將其扶至店外殺害行為予以分 開為兩個個別行為,而謂其在店外之殺害行為,非屬執行職務,呂炳宏等人仍應負僱用人 賠償責任。 四、民法第188條所以規定僱用人應對於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之行為,負 連帶賠償責任,無非是因為僱用人藉由受僱人為其工作,因而擴大或延伸其活動範圍,僱 用人自應就其選任監督受僱人負注意之義務,以預防受僱人在工作時發生侵害他人權利之 情事,注意之範圍包括受僱人之性格、操守等。 五、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600號判決認為呂炳宏等人應負僱用人賠償責任,不是因 為他們未檢查謝依涵為顧客所準備之飲品是否安全,而是因為他們對謝依涵未盡到選任及 監督之注意義務,所以必須對於謝依涵所為侵害顧客之行為負責。上開民法第188條之規 定,係僱用人對第三人之責任,僱用人不能因其與受僱人間所生之事由而解免其責任。或 謂呂炳宏等人曾遭謝依涵誣陷為共犯,尚須就謝依涵不法行為負責,有失公平云云,惟謝 依涵於犯後雖有誣攀呂炳宏等人,亦僅屬呂炳宏等人與謝依涵之內部關係,與呂炳宏等人 應對第三人負僱用人賠償責任,係屬二事。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news.tvbs.com.tw/local/739478 5.備註: 怎有種「應救人而未救人」的感覺.... 所以以後看到別人有事一定要繞著走,要不然你有機會卻沒去做可能要賠錢? -- 我的故事可不那麼讓人覺得舒服。它不是那種有著甜蜜歡樂情節的幻想小說。 我的故事充滿了混亂而又難以察覺的陰影,充滿了瘋狂和噩夢, 和那些不再自欺欺人地生活的人們一樣。 ──赫曼‧赫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4.168.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8140942.A.EF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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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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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會? 命運? 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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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2 22:16, , 3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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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真的自以為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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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男不易外 死都不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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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不換? 進入至尊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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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員要通報也是報店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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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南:我連一個人會不會點三明治都在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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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天天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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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又懂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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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假釋出來又殺人的,法官也有機會阻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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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法院做了智障判決,還不承認自己是智障,好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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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很明顯,法官刻意忽略謝是死者乾女兒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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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怪,在店裡趴睡的都不能趕不能叫顧客會生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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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是他會想到員工要謀財害命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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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死者在睡覺,也是通知乾女兒去照顧,阿不就還好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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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員應注意...可是殺人犯是店長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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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通知,要是通知了是不是法官還判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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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員工穿體育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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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咖啡廳速食店圖書館都不能睡覺了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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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小 因為店員沒有通報所以老闆要賠錢? 我有沒有看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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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敗類 還得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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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部長一個辦公室的時期也沒看過部長在盯主管襄理協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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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嘛的啊 倒是會盯我們在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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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真的完全背離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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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吐嘈 顧客身體健康狀態屬於店家應負責的注意範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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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和速食店的員工最好先去投保一下 哪天有人睡死了 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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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每個人都是柯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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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蛋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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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咖啡店 不是什麼高風險場所或醫療場所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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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以後不能通知家屬,要先通知不知情的第三方公正單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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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性侵累犯被抓到記得判法官賠錢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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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法官根本無法定義臉色難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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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店的老闆要多注意員工跟客人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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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咖猝死店家也要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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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真是幹話欸,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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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有賣酒或高脂肪酸的店家要不要負顧客在店內的健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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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有罹患具猝死風險慢性病的記得要常去有服務業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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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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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1 則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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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龍法官這種垃圾什麼時候才能死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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噗 賣東西類比這裡 門外好像有恐龍叫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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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開門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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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也有他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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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店員殺人 統一也記得賠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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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7-11買一杯咖啡,喝完掛掉一定是找公司賠而不是找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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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不用懂法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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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咖啡店睡覺是很常見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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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三次機會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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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法官沒收錢 我還寧願相信斷腿家沒打假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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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 低能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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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依涵他爸有終結這一切因果的權力 叫他爸來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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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爸當初射在牆上啥事都不會發生了 腦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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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關係一直這樣上綱 最後你我都會推了謝依涵一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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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風日下 妳我有責wwwwwwwwww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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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諸葛啊 發生了才說怎麼當初沒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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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店員殺人老闆要不要賠的重點在於殺人跟職務有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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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牽連啊 一群法盲真的看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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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知道阿 你是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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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院教授怎教出來這種爛東西?難怪國家會爛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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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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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哩 扯一堆幹洨 法官怎麼不去吃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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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M大 如果不是謝爸謝媽生出謝依涵就不會發生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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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連他爸媽一起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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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7-11店員自己小心一點 客人在店裡睡著睡死了你就要賠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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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後砲的上帝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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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1:48, , 167F
藍可兒案如果發生在台灣 飯店、電梯公司應該賠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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腦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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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3:09, , 169F
台灣法官就是一堆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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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3:41, , 170F
蝙蝠俠也有好幾次救人機會 我打給導演請他改劇本
06/23 13:41, 170F

06/23 15:08, , 171F
殺警的被判緩刑結果出來犯案,法官要不要跟著一起進去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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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5:09, , 172F
你說這種司法人民會信服才有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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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7:26, , 173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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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9:08, , 174F
難怪麥當勞 外資撤資了…還好跑得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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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19:15, , 175F
應該立法這類的判決新聞要把法官名字寫出來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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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3 21:14, , 176F
幹這狗屎蔡時代的法官更低能垃圾
06/23 21:14, 176F

06/25 01:37, , 177F
以後累犯通通是判決法官的責任 應OO而未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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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25 03:30, , 178F
果然文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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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8 03:46, , 179F
這比應救人未救人掃到颱風尾更慘 呂連人到底有沒有事
08/18 03:46, 179F

08/18 03:46, , 180F
自己都不知道 也被牽連
08/18 03:46, 18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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