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入侵法官宿舍 吳廓魚台灣鯛被判拘役15天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4/08 12:44), 8年前編輯推噓35(3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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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668 ※ 引述《oftisa (oo)》之銘言: : 法官就是這一點讓人討厭 : 他只是到停車場而已又沒有幹嘛,幹嘛判拘役15天 : 假如今天被入侵的是一般人民的話,法官一定這樣說,並且微罪不舉 : 之前才有一個案例是有人偷停別人的私人車位,結果法匠居然判付停車費60元 這個是停車位,在平面道路旁邊哦! 如果是在住宅的圍牆內,事情就完全不一樣了 : 奇怪了,這種行為不就是入侵私人土地嗎?為什麼老百姓的土地被入侵就沒關係,無罪 : 只要給60元了事;反而是被害人要賠償更多 : 結果吳廓魚台灣鯛也只是到停車場而以卻被判拘役15天 這個停車場,是「集合住宅」的停車場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 在沒有住戶邀請、沒有特別事由,吳先生就是已經侵入他人住宅了呀 PS: 實務上「附連圍繞之土地」需要可辨識, 不然實在很難判定一個搞不清楚狀況的路人「故意」 : 連車都還沒停耶 : 不只無罪,連60元停車費都不用付,才是正確的判決 無故闖入就成立了 不需要停車 (如果有停車,法官大概也懶得去跟你求償60元) : 反正這些法匠就是亂判一通;跟自己無關的就自以為自己很有憐憫之心 : 跟自己有關的判決就不同了 : ※ 引述《jab1114 (^^"不告訴你...)》之銘言: : : ※自由時報電子報 : :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733723 : : 入侵法官宿舍 吳廓魚台灣鯛被判拘役15天 當然,這種事情要告不告,是當事人 (法官們) 的自由 自從發生過對司法人員的報復、開槍、尋仇之類的案件後,會更重視自身安全 小魯猜,應該是要嚇阻無故闖入,並形成前例,所以當然要告囉! (上新聞最好) 這是人性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2.210.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1626656.A.DDD.html

04/08 12:45, , 1F
幹你媽的何承軒還錢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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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2:45, , 2F
備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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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2:46, , 3F
認真回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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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2:47, , 4F
那麼認真幹嘛 反正怎樣都有人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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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2:49, , 5F
請問一下喔 住宅圍牆怎定義啊 是自己那層的牆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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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2:50, , 6F
還是假如是你公寓的話那整棟建築物所圍的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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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2:51, , 7F
就像我今天住的公寓大廈是有10樓 我住在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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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2:51, , 8F
的第一間 那住宅圍牆是三樓第一間還是整棟都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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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魯貼的連結,裡面有說明 有關於範圍, 有大樓管理員、進出登記的大樓,連大樓的中庭都可以算 就您所提,應該回答為:整棟都算 重點在於「住宅的範圍」,並不以圍牆為限,而是「可以辨認的住宅內外區分」 外側騎樓仍屬於大樓,但那屬於公共區域,不會視為「住宅的範圍」 當然,實務上有認定的問題 (原告有舉證責任哦) 搞不好要在法庭上花點時間來吵 實務上, 還有微罪不舉問題 (例:你可能要舉例,被告這不是偶發行為,或達到騷擾程度) 或是否為惡意闖入 (例:管理員有攔阻,還硬要闖入) 這樣比較容易成立 (例:避免對方用「無意、不小心」下去辯解)

04/08 12:52, , 9F
人家說態度決定高度,他是ID決定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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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kyoun (223.142.210.50), 04/08/2017 13:06:14

04/08 12:54, , 10F
有道理 最近瘋子特別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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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2:56, , 11F
他人附連定義是要連在自己住的地方 還是 整棟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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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2:57, , 12F
這要用區分所有權人的概念去理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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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2:59, , 13F
侵入周邊圍牆、圍牆、地下室的就交給管委會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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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3:01, , 14F
那所以原po就有假設錯誤 因為根本不能用侵入民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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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不過這種大家都不會選擇提告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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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3:03, , 16F
我剛剛查了一下集合住宅為區分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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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個侵入民宅,沒有針對特定對象 告訴人大概會是管委會囉 (代表大樓住戶;如果有足夠多的住戶認為需要處理)

04/08 13:07, , 17F
但我剛剛差了 地下室不算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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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3:07, , 18F
你是用中庭喔 這類集合住宅的停車位在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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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地下室的入口在「住宅範圍內」(如:透天厝),地下室當然算是住宅範圍 如果住宅大樓的地下停車場的入口,有柵欄、捲鐵門或類似設施,甚至入口在警衛室旁 (不論多破爛,要可辨識) 應該還是可以視為住宅範圍 但這種問題就涉及到法官認定 所以才說,可能需要去法庭上吵 (為了小小案件,需要花費非常多的心力) 若不是被搞到受不了,也不需要這樣做了吧! ※ 編輯: skyoun (223.142.210.50), 04/08/2017 13: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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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似乎地下室的分類比較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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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3:11, , 20F
而且地下室不算住宅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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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是比較特殊,還有防空避難等考量,可能會牽扯更多法規 至於是否會影響住宅範圍認定,可能會需要看法官的想法,與個案環境狀況差異 ※ 編輯: skyoun (223.142.210.50), 04/08/2017 13:23:05

04/08 13:21, , 21F
嗯你確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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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3:22, , 22F
集合住宅的地下室開口不在住宅範圍內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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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3:22, , 23F
照你所說的可能就不對了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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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停車場開口不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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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3:24, , 25F
所以說,地下室會有狀況差異 (例:有個大門就不一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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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3:31, , 26F

04/08 14:37, , 27F
哪個地下室沒有鐵捲門?這樣就是住宅 根本瞎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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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4:38, , 28F
板橋苦主簡小姐也是私人車位門口還有標示私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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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4:39, , 29F
被亂停車三個小時就只能賠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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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4:41, , 30F
保全放下鐵門妨害苦主吳先生人身自由怎麼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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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4:41, , 31F
笑死 法官自己濫訴 搞到上百名法官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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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4:42, , 32F
那我如果走在路上下雨 跑去停車場躲雨 我也侵入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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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4:43, , 33F
根本愛怎麼解釋就怎麼解釋 板橋苦主簡小姐就被說是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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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4:43, , 34F
法官自己亂告就不是濫訴 什麼狗屁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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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4:45, , 35F
地震來我跑去法官宿舍停車場避難 我也侵入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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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4:46, , 36F
狗屁 自己愛告 沒標準的狗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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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4:50, , 37F
遇到自己的事 連入侵停車場這種雞毛蒜皮的小事都可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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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 15:44, , 38F
天啊 法官還栽贓苦主是入侵住宅竊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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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9 11:18, , 39F
To:X大,你要不要確定一下板橋苦主簡小姐案子的差別?
04/09 11:18, 39F

04/09 11:20, , 40F
可以去尋訪一下,確定那邊有捲鐵門?
04/09 11:20, 40F

04/09 11:21, , 41F
是「車位門口標是私人土地」或「車位後方標示私人車位」?
04/09 11:21, 41F

04/09 11:22, , 42F
保全人員,碰到刑事現行犯,可不可以暫時拘束對方的自由?
04/09 11:22, 42F

04/09 14:37, , 43F
那勇夫護孕妻暫時限制自由又如何?感覺很沒標準
04/09 14:37, 43F

04/10 11:12, , 44F
要跳到另外一案,建請另PO
04/10 11:12, 44F

04/10 11:16, , 45F
勇夫護孕妻,壓制後有很多選項可用 (例:摔角的十字固定)
04/10 11:16, 45F

04/10 11:16, , 46F
不也判緩刑了?
04/10 11:16, 46F

04/10 11:17, , 47F
若您要討論,另開討論吧
04/10 11:17, 4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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