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臉書訴苦終於離開這個鬼地方 女離職挨告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7/04/07 11:27), 編輯推噓0(222)
留言6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4 (看更多)
其實這篇是回應原文下方留言的, 某人說把檢察官不起訴稱為法院認證是法盲, 唉.... 雖然的確把檢察署直接稱為法院是不夠精準, 但說成法盲就太過份了! 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人民遭逮捕應於24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 這裡的法院指的就是地檢署 另外法院組織法第58條中亦規定 各級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 當然檢察署不完全等於法院, 法律人為求精準用語, 所以將檢察官的偵查程序過程地點, 和法官的審判程序過程地點, 分別以檢察署和法院來稱呼! 但是依實務和現行法律規定檢察署的確也是法院(的一部分)啊, 將地檢署稱為法院最多是用語上和法律實務上人士不同(或不夠精準), 但說是法盲?恐怕沒想到地檢署是法院(的一部分)會比較嚴重!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3.64.12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1535628.A.FF1.html

04/07 11:31, , 1F
長知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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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2:25, , 2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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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2:58, , 3F
感謝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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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7 18:32, , 4F
不懂不要亂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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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14:56, , 5F
不然樓上要怎麼解釋憲法和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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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15:01, , 6F
當然的確這種現象可能是我國獨有,但實務法律就是這樣規定
04/14 15:01,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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