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警察盤查的議題其實很兩難吧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3/21 00:13), 7年前編輯推噓17(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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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eo755269 (天才小釣手)》之銘言: : 其實我一開始看到這個新聞,也是覺得蠻不可思議的 : 畢竟有種來到美國,警察看到黑人就盤查的感覺一樣 : 不過後來想想,好像很多通緝犯都是因為盤查被抓到的 : 當然這次事件的大前提還是警察有點過於濫權 : 不管是新聞說的看他穿拖鞋,或是警察說的喵了一眼就快速閃離 : 條子講話的口氣確實也機掰了一點 : 但是既然有例子說明盤查的績效(縱使有侵害人權的嫌疑) : 那應該說明其確實有存在必要 : 既然如此,該如何在侵犯人權跟公務執行之間取得平衡呢 : 或是說有更好的方式將其取代? 有沒有八卦啊 這真的不是什麼新問題..., 從這第535號解釋到警察職權行使法, 就是10多年前為了衡平維持治安跟人權侵害間的界限。 第535號解釋文: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這也對應到《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這個合理懷疑的標準就是「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 沒有犯罪嫌疑或沒有犯罪之虞的情況就不算合理懷疑。 再具體一點可以看警政署自己公布的《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 (三)實況列舉:對於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之 情形如下: 1.警察本人觀察:依事實狀況,行為人明顯攜帶武器或刀械,與 其合法正常使用之處所,顯不相當者。如車站、公園內攜帶武 器或刀械者;見警神色慌張,乘機逃跑或規避,或聚集人群突 作鳥獸散者或無故丟棄財物逃跑者。 2.棄車逃逸者:見警後倉惶棄車或加速衝車逃逸者。 3.被害人呼救或示意求救者:警察發現住宅、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等處所,有人呼救或示意求救時。 4.行為人於道路上駕車蛇行或超速飆行者。 5.行為人攜帶不明危險物品,造成週遭民眾恐慌或厭惡者,可能 發生危害時。 可以簡化成: 有客觀事實(不適當攜帶刀械、規避警察等) → 構成合理懷疑 → 可合法臨檢 今天會鬧這麼大, 原因就出在「到底有沒有客觀事實」, 保大會說有偷瞄或穿著拖鞋都是為了支持有客觀事實的論點。 另外,警察職權行使法有賦予被臨檢人異議的權利, 認為臨檢違法的當事人異議後,警方可以停止臨檢, 或是書面載明異議後繼續臨檢,當事人事後再去訴願救濟。 整件事情其實在李永得(跟路人阿伯)提出異議, 保警停止臨檢後就算結束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242.8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0026431.A.18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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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盤再說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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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查政務官就有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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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裡李永得從頭到尾沒有表明自己是官員吧, 別再營造大官員欺負小警察的風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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糞青高潮一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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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已解決的、有正解的問題,連高潮都不算。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2.81), 03/21/2017 00: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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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起來像中下階層有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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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文,這才是真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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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明訂清楚警察啥情況可以盤查路人 剩下就照SOP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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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老百姓沒那種膽敢拒絕違法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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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警局說這次盤查是用警執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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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另一個合法理由,「指定公共場所」。 不過指定公共場所不是漫無邊際的, 要參考警職法第6條第2項的規定: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所以第6款的公式是: 防止犯罪/重大公安社維事件 + 長官指定 → 可合法臨檢 老實說我也滿驚訝保大為什麼不提這點, 把長官的指定命令書面亮出來,基本上就沒話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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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就在李永德自己為暢秋在FB幹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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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2.81), 03/21/2017 00: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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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了 警察要守法才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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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一下這到底有什麼 給身份證核對資料庫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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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至少想到兩點可以回答你, 第一個是傳統的人權論點: 一個沒有嫌疑的好人為什麼要讓國家追蹤他? 臨檢不僅是查驗身分,還掌握了這個人特定時點的行蹤。 第二個是實際的資源利用: 警察的精力跟時間都有限, 與其盤查一個看起來沒問題的人, 倒不如針對客觀有嫌疑的人來臨檢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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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瞄和目光閃爍實在太模糊了 怎麼講都可以 至於穿脫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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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官員哪會上新聞 ZZZ 台灣人還真好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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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拒絕怪誰,同意搜索要不要也刪掉反正一堆法盲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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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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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試探性的臨檢本就是種人權與治安平衡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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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什麼好兩難的 現在小英說了算阿 要修法誰擋得住 快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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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沒問題吧~~很明顯是盤查的警察不知道被盤查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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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警方行使權力時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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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沒影片證明李是否瞄人後閃離 而拖鞋應該不成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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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不會體恤基層員工百般刁難 有慣老闆不意外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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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2.81), 03/21/2017 00: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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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證券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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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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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說北市督察組說確實是經指定的公共場所了,不知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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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前指定還是事後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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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同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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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大影片也給的像擠牙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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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01:46, , 28F
有看有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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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1 08:04, , 2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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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p_-_6A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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