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警察盤查的議題其實很兩難吧消失
※ 引述《leo755269 (天才小釣手)》之銘言:
: 其實我一開始看到這個新聞,也是覺得蠻不可思議的
: 畢竟有種來到美國,警察看到黑人就盤查的感覺一樣
: 不過後來想想,好像很多通緝犯都是因為盤查被抓到的
: 當然這次事件的大前提還是警察有點過於濫權
: 不管是新聞說的看他穿拖鞋,或是警察說的喵了一眼就快速閃離
: 條子講話的口氣確實也機掰了一點
: 但是既然有例子說明盤查的績效(縱使有侵害人權的嫌疑)
: 那應該說明其確實有存在必要
: 既然如此,該如何在侵犯人權跟公務執行之間取得平衡呢
: 或是說有更好的方式將其取代? 有沒有八卦啊
這真的不是什麼新問題...,
從這第535號解釋到警察職權行使法,
就是10多年前為了衡平維持治安跟人權侵害間的界限。
第535號解釋文:
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
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這也對應到《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這個合理懷疑的標準就是「有犯罪嫌疑」或「有犯罪之虞」,
沒有犯罪嫌疑或沒有犯罪之虞的情況就不算合理懷疑。
再具體一點可以看警政署自己公布的《警察實施臨檢作業規定》
(三)實況列舉:對於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之
情形如下:
1.警察本人觀察:依事實狀況,行為人明顯攜帶武器或刀械,與
其合法正常使用之處所,顯不相當者。如車站、公園內攜帶武
器或刀械者;見警神色慌張,乘機逃跑或規避,或聚集人群突
作鳥獸散者或無故丟棄財物逃跑者。
2.棄車逃逸者:見警後倉惶棄車或加速衝車逃逸者。
3.被害人呼救或示意求救者:警察發現住宅、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等處所,有人呼救或示意求救時。
4.行為人於道路上駕車蛇行或超速飆行者。
5.行為人攜帶不明危險物品,造成週遭民眾恐慌或厭惡者,可能
發生危害時。
可以簡化成:
有客觀事實(不適當攜帶刀械、規避警察等) → 構成合理懷疑 → 可合法臨檢
今天會鬧這麼大,
原因就出在「到底有沒有客觀事實」,
保大會說有偷瞄或穿著拖鞋都是為了支持有客觀事實的論點。
另外,警察職權行使法有賦予被臨檢人異議的權利,
認為臨檢違法的當事人異議後,警方可以停止臨檢,
或是書面載明異議後繼續臨檢,當事人事後再去訴願救濟。
整件事情其實在李永得(跟路人阿伯)提出異議,
保警停止臨檢後就算結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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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2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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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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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裡李永得從頭到尾沒有表明自己是官員吧,
別再營造大官員欺負小警察的風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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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已解決的、有正解的問題,連高潮都不算。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2.81), 03/21/2017 00: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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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另一個合法理由,「指定公共場所」。
不過指定公共場所不是漫無邊際的,
要參考警職法第6條第2項的規定: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所以第6款的公式是:
防止犯罪/重大公安社維事件 + 長官指定 → 可合法臨檢
老實說我也滿驚訝保大為什麼不提這點,
把長官的指定命令書面亮出來,基本上就沒話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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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至少想到兩點可以回答你,
第一個是傳統的人權論點:
一個沒有嫌疑的好人為什麼要讓國家追蹤他?
臨檢不僅是查驗身分,還掌握了這個人特定時點的行蹤。
第二個是實際的資源利用:
警察的精力跟時間都有限,
與其盤查一個看起來沒問題的人,
倒不如針對客觀有嫌疑的人來臨檢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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