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北市警:看到警察神情緊張 就能盤查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3/20 17:35), 7年前編輯推噓1(131267)
留言92則, 2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9/16 (看更多)
從昨天看到現在一堆人在挺警察我也是笑了 這樣就跟 先生~我懷疑你懶叫被國際盜懶叫集團偷走了,褲子可以脫下來讓我檢查一下懶叫嗎? 看見警察很緊張就能盤查? 那全台灣超過80%的小朋友完蛋了,因為幾乎每個都被唬說不乖會被警察俗俗抓走 阿幹勒~我小時候被唬慣了,長大心理有陰影看到警察不能緊張一下逆? 一大堆人拿警察職權行使法出來說嘴 依法行政依法行政 阿幹!阿就違憲阿,國中公民課本有教過吧 任何法律與行政命令均不得與憲法相違背 媽的那個精美的警察職權行使法根本包山包海 可以個人主觀的因素太多了 況且如果真的要搞你,你還怕警察搞不到你? 光一個社維法就可以搞死你了 社維法不是告訴乃論 也不是公訴 是行政法 違反社維法者之處罰僅須由行政機關也就是警察機關逕行裁罰之 第 44 條 警察機關對於情節輕微而事實明確之違反本法案件,得不經通知、訊問逕 行處分。但其處罰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為限。 晚上很無聊出門走走 第 74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深夜遊蕩,行跡可疑,經詢無正當理由,不聽禁止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 當然~危害安全之虞就跟警察職權行使法一樣 主觀認定 你媽要在路邊曬個衣服 曬個菜乾 第 79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 二、跨越巷、道或在通道晾掛衣、物,不聽禁止。 ..... 你到人家家門口轉個水來洗手,剪個磚頭來墊東西 第 91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一、污濕他人之身體、衣著或物品而情節重大者。 二、故意踐踏他人之田園或縱入牲畜者。 三、於他人之土地內,擅自釣魚、牧畜,不聽勸阻者。 四、於他人之土地內,擅自挖掘土石、棄置廢棄物或取水,不聽勸阻者。 舉這些例子當然有點極端,但最主要是想要說 如果真心想要弄你 不怕沒有法條可以引用 所以為什麼我要無故配合盤查? 你們想想,你帶著老婆,出了城,吃著火鍋還唱著歌,突然就被盤查了! 幹!什麼道理? 違法就違法 掏身分證出來當然是小事,但這是原則與鄉民最愛講的"依法行政"問題 怎麼警察的依法行政就是依法行政,我維護自己權力的依法行政就不是喔 什麼事情都要配合警察,警察永遠是對的 根本是白色恐怖遺毒、心中有小警總、奴性堅強(完ㄌ~又要被說覺青了~) 好啦~依法行政,每次你問警察依據哪一條,他都馬說警察職權行使法 不要說背拉~說不定考完試就全忘光了~ 不過李主委也笨拉~不懂法的人永遠會被法律玩(比方說所謂的警察就依法行政阿~ㄎㄎ) 遇到不合理的盤查或者不服盤查 警察職權行使法最後一條就是所謂的救濟 第2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 ,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 願及行政訴訟。 第30條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 求損害賠償。 第31條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因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 得請求補償。但人民有可歸責之事由時,法院得減免其金額。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警察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 不得為之。 說不定連警察常掛在嘴邊的警察職權行使法都不知道有這條 尤其是第29條 不服盤查可要求填寫異議單 異議單陳述內容描寫需跟你的異議意思一樣,不然你還是可以拒絕簽名 不過,到底有多少警察出門會帶異議單?還是根本連有這種東西都不知道? 我也不是法律人拉~但網路很方便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71.37.8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90002532.A.CC5.html ※ 編輯: KillerD (118.171.37.83), 03/20/2017 17: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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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反過來講 如果你是警察 看到有人鬼鬼祟祟 很緊張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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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說異議單有額度限制 發完就沒惹 我是不知道真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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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只能自己摸摸鼻子走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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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警察遇到這種情形不是先盤查,事先聊聊天,再從聊天內容判斷 為什麼台灣警察第一步就是都要跟你要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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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17:38, 4F
請充實內文 ※ 編輯: KillerD (118.171.37.83), 03/20/2017 17: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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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力太弱啦 下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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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你發一篇戰力強的來討論一下啊~不要只會躲在這裡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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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17:40, 6F
※ 編輯: KillerD (118.171.37.83), 03/20/2017 17:4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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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類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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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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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那麼多警察直接打再不肯配合的人身上,你舉歐美當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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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到這個 當初警察開槍打死尼哥 你知道那警察後來怎麼了嗎? 電影看世界? ※ 編輯: KillerD (118.171.37.83), 03/20/2017 17:4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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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警察直接打?看你穿脫鞋就直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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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自己有臨檢標準,也沒說可以隨意隨機臨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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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黑人暴動就是阿XD 叫你舉手,你舉手我還是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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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後來那些警察都被判刑了 GOOGLE很方便的 加油 ※ 編輯: KillerD (118.171.37.83), 03/20/2017 17: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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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是不看國際新聞的嗎,我只是覺得拉歐美都例子很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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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覺得你只看前面沒看後續比較可笑 ※ 編輯: KillerD (118.171.37.83), 03/20/2017 17: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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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台灣警察職權比美國低不少阿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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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喔 我倒是沒看過幾個台灣警察因為執法過當被判刑的 ※ 編輯: KillerD (118.171.37.83), 03/20/2017 1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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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警察遇到這種情形不是先盤查,事先聊聊天,再從聊天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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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句你自己打的,我複製貼上而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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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樣沒錯啊 畢竟我遇過的警察都是直接跟我要證件 害我遇到正妹女警想要跟他聊聊天都沒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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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啦這次警察被你們民粹一稿也會被懲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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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恩 警察的依法行政才是依法行政 保障自己權利的依法行政叫民粹 ※ 編輯: KillerD (118.171.37.83), 03/20/2017 17:50:44 ※ 編輯: KillerD (118.171.37.83), 03/20/2017 17: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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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這麼多 那麼例如愛與鐵血 這種警察執法的影片 你怎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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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出來質疑? 難道盤查之前警察就知道誰有犯罪? 不要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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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馬後炮 而且“合理懷疑”的界定才是這起事件討論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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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篇貼法條的文章 才說你戰力弱 想要開大絕叫人家發一篇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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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 那也要看你有沒有資格讓人跟你辯論 浪費扣打還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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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是偉大的警察先生呢? 請問你可以背出警察職權行使法的條文 你出門會帶異議單嗎? ※ 編輯: KillerD (118.171.37.83), 03/20/2017 17:56:12 還有 我貼法條 是因為大家都說警察依法行政嗎~ 那我就貼個法條來依法一下啊~不然勒? ※ 編輯: KillerD (118.171.37.83), 03/20/2017 17: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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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鄭捷、校園殺童、小燈泡、台鐵炸彈案等等事件很多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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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甚至沒有前科外觀也與常人無異,那未來如何在預防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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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發生想聽你高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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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看我前面的推文 結案 ※ 編輯: KillerD (118.171.37.83), 03/20/2017 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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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懷疑”的界定才是這起事件討論的重點 其他篇就是在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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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9 則推文
還有 3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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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專業經驗,所做成的合理推論或推理,而非單純的臆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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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報判斷之合理懷疑 2.由現場觀察之合理懷疑 3.由現場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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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綜合研判之合理懷疑 4.由可疑行為判定合理懷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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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現在為了討論這個的適法性 才是重點所在 這樣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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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我忘了 跟你講這麼深以你的程度可能連字都看不懂 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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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你最愛說的 合理在哪? 懷疑在哪? 現在告訴你 以及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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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專業經驗有何關聯也一起跟你講 最後跟你講 到底是誰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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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清楚這件事情的癥結點 請不要在秀無知了 看了真的很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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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跳針也講不出個所以然 戰力又差 論點又模糊 唉… ((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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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 我上面講的你如果不懂 可以自己去google喔 但不要連查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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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查錯 那可能就不是法學素養所能彌補的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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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報判斷之合理懷疑 屏除線人或情報烙賽,這個是可以接受的 大部分毒品案應該都是靠這個抓到的 2.由現場觀察之合理懷疑 3.由現場與其他綜合研判之合理懷疑 4.由可疑行為判定合理懷疑 後面這三個還是"人"的因素居高阿,不是嗎? 這次吃鱉的不就是4.由可疑行為判定合理懷疑<<這個嗎? 我的論述 邏輯 思緒可能不高 但與貴警官論述起來應該算是足夠拉~ 今天我的點一直不是在於拒絕盤查 而是在於拒絕"違法"盤查 我上面都打得很清楚了,癥結點就是因為你們盤查的依據警職法裡的"合理懷疑" 界線太模糊,所以會造成濫權的現象(喔~我不是指貴警官喔~等等又說我扣帽子) 在一切的狀況都還沒很明朗前,不要開口就要資料 像我上面說的,過去聊聊天講個話,判斷一下很難? 我相信貴警官在學校裡應該有教犯罪心理學跟溝通技巧吧? 看到警察走過來多少都有人會緊張害怕 因為不知道來意 當在不知道警察來意時 您又一開口要資料 只會適得其反吧 還有~我看得懂字拉~不然怎麼可以在這邊跟你聊那麼久呢~ ※ 編輯: KillerD (118.171.37.83), 03/20/2017 20:17:28 ※ 編輯: KillerD (118.171.37.83), 03/20/2017 20: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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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看來你懂我在說什麼 警職法裡面對於“合理懷疑”的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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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以目前來說確實是有問題的 但是這是我們造成的嗎? 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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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記警職法是依據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所訂立的 可是535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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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合理懷疑”沒有多做解釋 為什麼呢 因為就像我上面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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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誰能訂一個標準 解釋什麼程度是鬼祟 有問題的是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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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立委 不是警察 很多文章都會提到的楊律師(挑戰警察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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兇的一名律師) 他被盤查不服 上訴上去 理由一樣就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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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的界定與討論 可是最後都被判敗訴 原因就是法院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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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解釋“合理懷疑”的界定 不如照者535跟警職法所規範的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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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除非哪一天有那位天才能說出一段能說服大家的解釋 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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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只能照著目前的制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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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一開始就舉 我懷疑懶叫被國際盜懶叫集團偷走 請脫褲子來配合盤查 來諷刺合理懷疑的界線很模糊 也說過很多次合理懷疑的人為因素占太多比例 講那麼久終於與貴警官有共識了... 心好累....... 所以在制度尚未健全以前 我才一直強調不要開口就要證件 要資料阿!!! ※ 編輯: KillerD (118.171.37.83), 03/20/2017 20:38:43 ※ 編輯: KillerD (118.171.37.83), 03/20/2017 20: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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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太擴大合理懷疑才會被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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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理清晰,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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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職法訂立這麼多年 每年遇到這種事情都會被拿出來討論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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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沒人要改啊 就像鄉民說的 被盤查就三條路 一、乖乖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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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跟警察講道理(像這起事件最後警察也是放他走) 三、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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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釁 查不到身分 一定是直接帶回去3小時 再不講 依社維法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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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處理 可是最後還是放人走 除非被告妨礙公務 希望我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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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的 有看到的人就當看一篇社論來看 最後我會推回來是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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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你辯論很有趣 也讓我重新思考這些問題 更是為認真的基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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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仁解釋 他們不會因為多抓一位犯人就多領一份薪水 (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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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人也是靠這樣才抓到的啊) ps.剛好看到pil大說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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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合理懷疑”的範圍 這就是問題所在 到底怎樣的範圍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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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標準 沒有人說的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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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拉 很久沒有在PTT發戰文遇到那麼認真的~ ※ 編輯: KillerD (118.171.37.83), 03/20/2017 21: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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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文,這樣警察怎麼抓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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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噓,要戰就拿出實力 多學學上面那位警察 ※ 編輯: KillerD (118.171.37.83), 03/21/2017 02: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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