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無故被盤查 李永得:台北戒嚴了?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3/20 08:38), 7年前編輯推噓-2(10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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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fish (這個世界是怎麼了)》之銘言: : ※ 引述《Pttntu (Pttntu)》之銘言: : : 台灣變成警察國家?客委會主委李永得今天下午外出買飲料時, : ^^^^^^^^^ : 這句PTT發明的覺青名詞可以翻譯一下讓我笑一下嘛 : 在美國你無故拒絕盤查,早就拔槍了,別的廢話都不用 : 先送你進看守所24HR再說 美國哪個法條有這樣寫?違法盤查的警察也可以拔槍把人送看守所? : 而且警察被法律 -- 警察職權行使法 : 賦予權力就是可以對他覺得可疑的民眾盤查 笑翻,警察職權行使法會立法, 就是因為16年前警察沒有法源依據的隨意盤查, 被大法官解釋535號打臉,後來才立法明訂警察的職權範圍。 警職法第6條第1項第1款: 要求要「合理懷疑」,標準是客觀上有無「犯罪嫌疑」或「犯罪之虞」。 可不是警察覺得可疑就能查。 : 你以為每天抓到奇怪的毒蟲通緝犯都是莫名其妙天上掉下來的啊 : 只是今天剛好遇到一個民進黨的官 : 民進黨一貫的手法就是,先把自由兩個字無限上綱 : 然後再來就是說國外的月亮比較圓,全世界永遠只拿對他最有利的來比 : 然後天天說台灣多沒有自由,限制多 : 幹,已經殺人都沒死刑了,你還要給罪犯過多爽 所以這位李姓大叔是什麼罪犯,你給我翻譯翻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242.8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89970290.A.F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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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只能罪犯盤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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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人這麼說,只是要有法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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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到底誰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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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本來就是建立在經驗法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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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上就很難定義了吧 怎麼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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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說了算。 所謂客觀上是指一般人立於同樣環境條件所能觀察到的狀況, 警政署自己的臨檢內規都有舉例了: 三)實況列舉:對於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之 情形如下: 1.警察本人觀察:依事實狀況,行為人明顯攜帶武器或刀械,與 其合法正常使用之處所,顯不相當者。如車站、公園內攜帶武 器或刀械者;見警神色慌張,乘機逃跑或規避,或聚集人群突 作鳥獸散者或無故丟棄財物逃跑者。 2.棄車逃逸者:見警後倉惶棄車或加速衝車逃逸者。 3.被害人呼救或示意求救者:警察發現住宅、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等處所,有人呼救或示意求救時。 4.行為人於道路上駕車蛇行或超速飆行者。 5.行為人攜帶不明危險物品,造成週遭民眾恐慌或厭惡者,可能 發生危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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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廢掉盤查啊 盤查可能會查無實證而且又流於員警主觀臆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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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問,笑翻是真的笑翻了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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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有客觀上犯罪嫌疑的定義嗎? 一直看警察走了沒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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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警察盤查到不該盤查的政府官員 讓人家不舒服侵犯人權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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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 是要怎麼判定 你看得出誰犯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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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美國那段根本亂講 一堆鍵盤出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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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不要學會幾個釋字就整天拿出來獻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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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覺得是客觀才是客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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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最沒極限X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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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最後一句很好笑XDDD 可以叫dpp直接立法 警察只能盤查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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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好?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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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住台灣?第一天看我們南部人穿拖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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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只能針對犯罪人進行盤查啊 常人盤一天也盤不出個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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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有法條喔? 覺青腦袋裝屎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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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法或各州州法都有成文法喔, 話說你這樣回文我還滿受傷的, 要不要道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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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穿拖鞋衝立院給尼們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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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臉上會寫我是罪犯嗎 只能盤查罪犯等於不用盤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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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檢要有合理的理由,有犯罪嫌疑還不算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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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公務員還真是多做多錯 刁民多啊 難怪養成不做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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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非現行犯 警察憑甚麼沒事攔人?警察國家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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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犯逮捕的依據是刑事訴訟法,不要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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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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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2.81), 03/20/2017 08: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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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青不意外啊,還在睡喔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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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看到可疑人物不能盤查,那以後都等罪犯殺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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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再抓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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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疑人物限於合理懷疑,不是警察說可疑就是可疑。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2.81), 03/20/2017 08:5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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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委會找警政署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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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警神色慌張,乘機逃跑或規避" 主委頻頻回頭又快步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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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有沒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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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到乘機逃跑或規避的程度? 保大的說法只有說偷瞄,沒有到頻頻回頭快步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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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看1項,請看第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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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都不要盤查 泡茶就好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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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懷疑本身就是主觀的而不是客觀的 不要懷疑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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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懷疑是客觀的,法條寫得很清楚。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2.81), 03/20/2017 09: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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貼一堆法條結果也沒說客觀怎麼認定阿 裝死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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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回你作業規定的舉例了,自己不看我也沒辦法。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2.81), 03/20/2017 09: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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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看影片,警方有表示該場所是他們保安大隊指定的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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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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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以後大家都貼一貼叫人自己看好啦 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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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人翻譯很行 自己要解釋就叫人看條文 ㄎ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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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 警政署內規是客觀情形的舉例,你是不是直接End就回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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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也不一定是如你所說的要經過警察局長。法條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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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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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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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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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保大的回應就滿妙的, 基本上把指定場所的命令貼出來就有合法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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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雙重標準我也是沒辦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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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2.81), 03/20/2017 09: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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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還是警政署的舉例阿 你是不是解釋不了就貼舉例敷衍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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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是全國警察的主管機關,內規拘束所有警察。 不過我猜你不會正面回覆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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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新聞下方有影片,大約55左右,所以一堆人在爭執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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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有合理懷疑真的是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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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爭執的是那位橫紋POLO衫路人, 主委本身倒是沒有太大的反應, 而且保大應該直接說明該處為經長官指定的公共場所,依法進行臨檢就可以了。 講什麼穿拖鞋、偷瞄反而混淆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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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你也需要幫忙翻譯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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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2.81), 03/20/2017 09:28:28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2.81), 03/20/2017 09: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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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勒 內規拘束警察誰不知道 我猜你也還是不會解釋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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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吧 ㄎ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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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頭到尾都在問你的客觀解釋 結果一直跟我扯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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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邏輯概念也是沒甚麼極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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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學好中文真的很可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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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客觀上是指一般人立於同樣環境條件所能觀察到的狀況」,我一開始就回了。 而且重點是警察行使國家公權力的法源依據與標準, 當然要回歸法條跟內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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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說,警察就是覺得有犯罪嫌移吧?他說眼神閃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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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不能「覺得有犯罪嫌疑」,必須要有「客觀事實足認有犯罪嫌疑」。 例如上面舉例,在不適宜的場所攜帶刀械, 就算說是見到警察神色慌張,也得要有例如逃跑、刻意規避的行為。 只講眼神閃爍,那根本是警察個人觀感... 而且這次媒體帶的「大官欺負小警察」風向也很怪, 若真要擺大官架子,根本不會有什麼偷瞄、眼神閃爍的狀況才對, 第一時間也應該要表明身分。 再者,保安大隊若有指定公共場所,那就有合法理由臨檢,無須辯駁合理懷疑的部分。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2.81), 03/20/2017 09: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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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轉運站已經是被上級指定的公共場所了,可以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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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根本不需要適用1項1款需有合理的懷疑,這樣有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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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是不是有違反人權的問題,所以公共場所的指定必須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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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上級的指定才能決定,並不是在任何公共場所都能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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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查的。至於新聞提到的穿拖鞋、眼神等等合理懷疑的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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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是在一般尚未被指定的公共場所才需要討論是否有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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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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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就問嘛你的客觀跟我的客觀不一樣怎麼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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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是只貼解釋沒回答我啊 還是你答不了 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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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大我看我們不用再浪費時間啦。有人永遠都在卡卡的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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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動滋 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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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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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ㄎ 鄉民標準起手式阿 回應不了就說不要浪費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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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人家說甚麼都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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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獨樹一格的客觀解釋可以提出來啊,看你噓了這麼久卻沒看到實質的論述。 而且跟我相同不同也不要緊,還是得回到制度解決, 制度就是看法條內容與解釋, 還要依照大法官跟主管機關等有權解釋/指揮的單位決定, 一是大法官解釋第535號、二是立法實行的警察職權行使法, 跟警政署的臨檢作業規定。 了解一下制度規範吧,對你的人生有好處的,至少不怕被違法盤查。 ※ 編輯: tentaikanso (36.230.242.81), 03/20/2017 10: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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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這麼多就死不回答 還跟我扯實質論述勒 笑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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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poHozH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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