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客委會主委穿拖鞋遭盤查 保大:直覺可疑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3/19 22:09), 7年前編輯推噓3(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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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145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4 條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第 6 條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 「所謂歷史,並不是在過去就完全結束了,它將種下日後的種子,終於有一天 開花結果」-----楊威利 《銀河英雄傳說外傳》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160.5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89932559.A.A95.html

03/19 22:10, , 1F
穿拖鞋、快步離開 一定是要犯罪!快去盤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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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工9.2不管你什麼法律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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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主觀認定 有事實 有事實 有事實 不爽 打官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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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堆警察想不到一條可以懷疑嗎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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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2:11, , 5F
看來是用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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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2:11, , 6F
他打官司幹嘛,叫老婆電下去就好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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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us (123.192.160.59), 03/19/2017 22:12:10

03/19 22:12, , 7F
沒呀 老婆在甚麼委員會 你要不要確定一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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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執法真綠色恐怖 dpp完全執政後的做為令人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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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uus (123.192.160.59), 03/19/2017 22:27:15

03/19 23:04, , 9F
警察自己解釋的警職法就是想盤查就盤查啊,上法院被法官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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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再哭恐龍法官,台灣警察好委屈哭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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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 23:06, , 11F
前陣子才有鄉民在車站開自己的行李箱被警察壓倒在地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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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要電人不用管哪個委員會都可以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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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20 01:35, , 13F
一上來就證件看一下,只是看一下,拒絕就恐嚇要帶回去
03/20 01:35, 13F

03/20 09:10, , 14F
快步離開是警察自己主觀的認定,什麼叫快步?
03/20 09:10, 1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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