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台灣適合推陪審團制度嗎?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3/06 21:44), 7年前編輯推噓4(5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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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wick (刺蝟哲學)》之銘言: 我大膽分析一下台灣引進陪審制的情形好了 先引進美國的陪審制,由陪審團決定有無犯罪、決定量刑 實行一段時間後鄉民發現就算陪審團認定性侵殺害小模的 被告被判有罪,可是法官都以有教化可能性判無期徒刑、 行賄的商人被判緩刑,認為美國陪審制有缺點,決定改成 由陪審團認定有罪無罪及量刑,法官指揮訴訟就好。 到這邊差不多是你講的那樣,也順便解決了87%法官收賄的問題。 但後來又發現有些鄉民覺得要起訴但檢察官不起訴的案件, 且檢察官比原本的職業法官更黑,也有87%收賄,於是決定採用 大陪審團制(起訴陪審團,維基看來的)再選一個陪審團決定要不要起訴, 也順便解決87%檢察官收賄的問題。 到了這邊看似完美,結果發現性侵殺害小模犯被判殺人罪且死刑, 但是法務部長都不簽死刑執行令,而且法務部長如果是檢察官擔任 說不定也是87%檢察官收賄之一,於是想說乾脆修法不需要法務部長簽, 可是又覺得如果能再多一層認定好像也不錯,於是再訂一個全球獨創的 決定是否執行的陪執行團,由執行團來決定什麼時候要執行。 後來發現光是選陪審員就選很久,性侵殺人犯的律師一直挑剔陪審員, 認為這個不適合怎樣怎樣,為了貫徹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的名言, 於是乾脆刑案發生時就直接用電腦亂數選起訴、審判、執行的陪審員, 反正只要選到跟被告素昧平生的人不是唸法律的人就好。 到此,兄弟獨創的制度超完美,不過最近的梁姓小模被逮捕第一天可能 就起訴,第二天差不多判了,第三天確定,第四天執行,完全貫徹速審速決 超有效率的司法制度。 以上不是不可能發生,看你要不要這樣改而已 : 最近命案嫌疑犯逆轉的消息 : 搞得鄉民人心惶惶 : 害怕自己吃上官司 : 如果台灣引進陪審團制度的話 : 鄉民覺得有罪就是有罪 : 法官都要聽鄉民的意見量刑 : 這樣以後都不會有逆轉這件事 : 是不是趕快推動改革比較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105.24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88807857.A.6C1.html ※ 編輯: hank1 (114.40.105.240), 03/06/2017 21: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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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嘛陪審團,寫個程式跑一跑,有罪就拖下去槍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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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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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民真的是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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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ank1 (114.40.105.240), 03/06/2017 21:5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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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各種滑坡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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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點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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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判死刑、檢察官濫權政治打手、法務部長不簽執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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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點不是鄉民幹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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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的基礎就是法律素養。法律基於立法者。你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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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了說還有死刑犯一堆不快斃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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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陪審員有法律素養阿?不是說不要挑唸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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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幹很多,但社會還是照常走。陪審團本身就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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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這種因偏見、盲目造成的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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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挑唸法律,不代表不需法律素養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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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改成要有法律素養的人當陪審員好了 阿怎麼測試有沒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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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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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基礎邏輯,懂法律素養,懂基本的多少證據說多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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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都能是法官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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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就凸顯你的無知了。陪審團本身參與的,本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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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自由心證」的部分。即: 缺乏決定性證據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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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你從三月初的新聞一直看到現在跟梁姓小模有關的新聞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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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一下看多少人有法律素養好了 這些人都有可能是陪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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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陪審員、執行陪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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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法律人、法官,最困難的本來就是當沒證據的事實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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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因此需要陪審團。有證據充足時,當然沒有必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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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在證據不明朗時,就隨意下結論,可以說這些檯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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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小丑本來就沒有法律素養可言。可不代表檯面下的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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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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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篇文章可以看出,只會看表面下結論的你,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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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素養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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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 都說了只是大膽預測 要採什麼制都好阿 有民意基礎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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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說理說不通就死纏爛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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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只認定有無犯罪的陪審制 沒有認定量刑 一樣會被幹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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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扣我帽子欸 都說是假設啦 假設不能大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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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陪審團就只能在「法律規定下建議刑責」。你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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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不夠,也只能找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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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假設啊,別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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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嫌刑罰不夠阿 不判死刑都是大家嫌的 我只是大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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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推! 這才是符合臺灣民意的見解,一舉解決司法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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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大家之一,大家嫌刑罰不足,邏輯上不就是你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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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精神分裂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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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恐龍法官跟廢死部長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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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啦 邏輯不好 我改改 我的意思是 我跟大家一樣都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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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提醒原PO,刑罰部分可以修成唯一死刑,程序上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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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小模的事跟陪審有關係嗎? 陪審也要看證據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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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死刑 但法官都不判 就算引進認定犯罪有無的陪審團也會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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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禁止選任辯護人~保證一定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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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因為必須「先定罪才量刑」。刑責沒死刑,你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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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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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啦 就原po有提到命案逆轉 應該是指小模案 我就跑跑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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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死刑不夠的,必須去找立委。找法官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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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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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罪有死刑 沒嫌死刑不夠啦 是法官不判 不用找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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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如果說要改成殺人唯一死刑 說不定很多人贊同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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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死刑需要特定罪名,並不是有殺人就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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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罪就是其中一個有死刑的犯罪吧@@ 我應該沒搞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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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本次事件,即使梁女真有參與,也必須討論她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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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部分、多少比例。這些沒證據的部分,靠陪審團反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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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法官更沒有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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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殺人罪」,要看是否「獨立犯案」、「合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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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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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是這樣 我的法學素養應該有提升一點吧 看來離被選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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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為每一項都可以證據完善喔…那就沒冤獄可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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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素養的陪審員又進一步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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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有思考總比一些沒腦跟風的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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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lMUnR1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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