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名律師聲稱「5%至10%法官檢察官收錢」司法院痛批:為了推動陪審制詆毀司法消失
會寫這種洗白文的不是自己不懂,就是騙別人不懂。
法官待遇高所以不會貪污?法官承審的都是三五萬元的小案?
你不知道有一堆重大的工程案,訴訟標的金額都是幾億幾億在算嗎?
像頂新這種案件有多少躺在司法院你知道嗎?
如果法官都只審那些小案,那不需要給他那麼多待遇。
當然小妹相信法官好的很多,但是小妹不相信司法機關沒有害群之馬。
你相信人性本善,錢夠多就不會貪污?
這跟連勝文競選的承諾,應該不只87%像了。
嘻嘻...
※ 引述《zergaiur (aiur)》之銘言:
: 收錢?
: 好笑~
: 台灣的法律執行上的賠償金和易科罰金有多少?
: 也不過3萬5萬..
: 那法官要收多少錢? 檢察官要收多少錢?
: 要多少錢才能封住他們的嘴,讓他們對你做有利判決??
: 法官加上研究案/加學校的計劃/加上官方的委員
: 零零總總一個月20~30萬元
: 你要賄賂法官? 多少錢才夠讓他見錢眼開??
: 加上國家還給法官食衣住行補貼
: 別鬧了...或許有但也很少發生~
: 你把陪審團預算的10%拿來給法官加薪,更能讓法官更不為錢所動~
: 沒有人會為了一點小錢去冒風險,或是把名聲搞差
: 法界很封閉,就算沒有證據,但書記官很快會查覺到有異,一下就傳開
: ※ 引述《mars1985 (╰|∵|╯)》之銘言:
: : 1.媒體來源:
: : 風傳媒
: : 2.完整新聞標題:
: : 名律師聲稱「5%至10%法官檢察官收錢」司法院痛批:為了推動陪審制詆毀司法
: : 3.完整新聞內文:
: : 石秀娟 2017年02月26日 10:18 風傳媒
: : http://bit.ly/2mkUxYo
: :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委員張靜24日出席分組首次會議。(顏麟宇攝)
: : 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4組24日決定在1個月後舉行公聽會,討論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
: : 。該組委員之一、台灣陪審團協會理事長張靜25日投書媒體指控,大約有5%至10%左右的
: : 法官或檢察官,到今天還會收錢;司法院、法務部對此發表措辭強硬的聲明,對他以詆毀
: : 司法的方式推動陪審制,無法苟同。
: : 法務部、司法院:人民參審是「昂貴的制度」
: : 國是會議第4組當天就參審制或陪審制的議題,進行初步的實質討論,法務部與司法院並
: : 分別報告。傾向支持參審制的司法院提出不同制度的利弊並分析各國制度,但沒有提出司
: : 法院的參審制版本。
: : 法務部在報告中強調,引入人民參與審判,審理時間會拉長、辯護費用會提高,將耗費大
: : 量的司法資源,如司法院所說,人民參與審判是「昂貴的制度」,以士林地方法院試辦3
: : 年觀審制就耗費2億7500萬為例,全國都施行的話,「數字會更驚人」,建議委員要考慮
: : 國家財政。
: : 張靜:法務部成本估算不正確
: : 張靜在24日會議的發言,主要回應法務部對成本的估算不正確,他認為,不能因為太花錢
: : ,就不要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另外,如果根據台灣陪審團協會的陪審制版本,一審法官不
: : 寫判決書、比較不會有發回更審的狀況、因此減少最高法院的法官人力,可以省下許多成
: : 本,法務部都沒有考慮進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167.1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88170342.A.DE1.html
推
02/27 12:40, , 1F
02/27 12:40, 1F
→
02/27 12:40, , 2F
02/27 12:40, 2F
推
02/27 12:40, , 3F
02/27 12:40, 3F
→
02/27 12:40, , 4F
02/27 12:40, 4F
→
02/27 12:40, , 5F
02/27 12:40, 5F
推
02/27 12:42, , 6F
02/27 12:42, 6F
噓
02/27 12:42, , 7F
02/27 12:42, 7F
推
02/27 12:43, , 8F
02/27 12:43, 8F
推
02/27 12:44, , 9F
02/27 12:44, 9F
→
02/27 12:44, , 10F
02/27 12:44, 10F
→
02/27 12:44, , 11F
02/27 12:44, 11F
→
02/27 12:44, , 12F
02/27 12:44, 12F
推
02/27 12:44, , 13F
02/27 12:44, 13F
→
02/27 12:45, , 14F
02/27 12:45, 14F
釣出好多文組 嘻嘻
※ 編輯: subzero1217 (101.12.167.176), 02/27/2017 12:50:37
推
02/27 12:51, , 15F
02/27 12:51, 15F
推
02/27 12:54, , 16F
02/27 12:54, 16F
→
02/27 12:54, , 17F
02/27 12:54, 17F
→
02/27 12:54, , 18F
02/27 12:54, 18F
噓
02/27 12:55, , 19F
02/27 12:55, 19F
推
02/27 13:01, , 20F
02/27 13:01, 20F
→
02/27 13:02, , 21F
02/27 13:02, 21F
→
02/27 13:03, , 22F
02/27 13:03, 22F
→
02/27 13:03, , 23F
02/27 13:03, 23F
→
02/27 13:05, , 24F
02/27 13:05, 24F
→
02/27 13:05, , 25F
02/27 13:05, 25F
推
02/27 13:23, , 26F
02/27 13:23, 26F
噓
02/27 13:32, , 27F
02/27 13:32, 27F
噓
02/27 13:43, , 28F
02/27 13:43, 28F
噓
02/27 14:27, , 29F
02/27 14:27, 29F
推
02/27 15:55, , 30F
02/27 15:55, 30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4 之 11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