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教師夫妻與女教師三角畸戀 LINE對話極盡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7/01/23 09:50), 編輯推噓12(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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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66333 (顛倒夢想)》之銘言: : 自由時報 : 教師夫妻與女教師三角畸戀 LINE對話極盡噁心 :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 : 在同一所國中服務的一對教師夫妻,女老師控訴丈夫在她懷孕期間外遇同校的李姓女老師 : ,女老師請徵信社查出丈夫與李女有親密交往,且兩人在手機LINE對話極盡肉麻噁心能事 : ,男老師說憋精、想對方服務、吃和按摩肉棒;李女回應犒賞老爺出力出精、不累,只是 : 嘴酸。一審判男老師與李女須連帶賠償受害女老師。 : 受害的女老師表示,婚後多年未能生育引憾,為求一子半女,接受多次人工受孕、仍小產 : ,直到2、3年前成功受孕,沒想到丈夫在她懷孕需臥床安胎期間,外遇偷吃同校的李姓女 : 教師。 : 女老師發現丈夫與李女的LINE對話紀錄十分噁心,丈夫寫說」是憋精,妳睡飽晚上服務我 : ,挑逗我會受不了,妳還多一件工作啊,吃和按摩肉棒,我很愛的,辛苦妳的嘴了!」; : 李女回應「犒賞老爺出錢出力出精,那不累,只是嘴酸,我愛你舒服我就會樂意,我會努 : 力服務爺」 : 女老師請徵信社拍到其丈夫曾到李女住處待兩小時,兩人在車內頭靠頭很親密,後來丈夫 : 在LINE上向她表達歉意,是一時迷失,會讓李女離開;女老師的弟弟曾撞見姐夫與李女牽 : 手看棒球賽,丈夫的外遇情已重創她的婚姻家庭,傷心之餘不得不提出離婚訴訟並求償。 : 男老師與李女辯稱LINE對話是同事間開玩笑、打嘴砲,無任何親密關係。男老師說,兩人 : 會坐同一車是李女向他借款、在車上商討還款事宜;會向妻子坦承與李女外遇,是為了安 : 撫妻子激動情緒,不得不順著妻子語意回應,其實與李女並無外遇情。 : 但台南地院法官採認受害女老師的舉證,認定男老師與李女互動行為已逾越普通男女正常 : 互動的交往行為,男老師與李女辯稱是開玩笑、打嘴砲,無親密關係的說法,不足採信, : 兩人外遇情已侵害女老師的配偶權,且加害情節重大,使女老師遭受極大痛苦,判被告兩 : 人須賠償女老師20萬元,此案還可上訴。 附件有很完整的line對話,這個自己去找吧.... 果然是有念書的,告民事而不是告通姦.... 【裁判字號】 105,訴,1 【裁判日期】 1060112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號 原   告 李佩玲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鄭淵基律師       陳思紐律師 被   告 劉哲源       李佳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均任職於新東國中,原告與被告劉哲源婚後感情和睦, 育有一子已滿3個月,惟原告於懷孕初期,發現被告劉哲源 與李佳純過從甚密。民國103年12月至104年2月,原告為安 胎,需要施打黃體素,只能臥床休息,被告卻三天兩頭不在 家,常常假借各種名義出門,讓原告獨自在家無人照顧、陪 伴。於104年2月28日,原告發現被告劉哲源與李佳純有異常 交往,於LINE通訊軟體對話歷史紀錄中,被告劉哲源(LINE 代號YUAN)向李佳純(LINE代號PURE)表示「我想抱了」、 「不是憋尿..是憋精」、「我想要妳的服務」、「再挑逗我 會受不了」、「妳睡飽晚上服務我」,甚至被告李佳純向被 告劉哲源表示「犒賞老爺出錢出力出精」、「你來陪我去三 樓睡」,被告劉哲源向被告李佳純表示要「吃和按摩『肉棒 』」,李佳純竟然表示「那不累只是嘴酸」,被告劉哲源接 著表示「以及肉身」等等,被告劉哲源長時間與外遇對象互 訴愛意,已超越正常同事交往,其違背婚姻忠實義務已達到 毀滅兩人婚姻之地步。 (二)原告僱用徵信社查證,於104年3月8日星期日,被告劉哲源 確實有上被告李佳純的車到外遇對象住所,上樓待了近2小 時,接著兩人搭被告李佳純的車返回體育場停車位,兩人在 車上頭靠著頭十分親密,足以證實被告劉哲源與李佳純交往 甚密。於104年4月2日在LINE通訊軟體,被告劉哲源向原告 表示「老婆對不起,我會努力」、「我已經沒聯絡」、「讓 她離開」、「讓她介聘離開學校」,原告向被告表示「不只 這樣卡刑事她會丟工作」、「她沒有資格繼續為人師表」, 被告劉哲源則回應「我知道」,原告向被告劉哲源表示「等 法官看證據讓他去判」,被告劉哲源回應「我真的知道不應 該,我會更努力」,原告向被告表示「你背著我跟他偷來、 暗去就不需要我」、「我只是你的責任」、「你多想早點遇 到她」,被告劉哲源回應「不是,我一時迷失」。又大年初 一、初三,被告劉哲源謊稱返家,實則買菜陪被告李佳純圍 爐,及買內褲陪被告李佳純同床共枕,2月27日晚上6點,被 告劉哲源謊稱一個人去看棒球,實則幫被告李佳純及其子買 好票,三人一同看棒球,期間被告劉哲源與李佳純甚至牽手 ,遭原告弟弟撞見。被告2人交往過密,已逾社會一般通念 所能容忍之範圍,達於破壞他人婚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 福之程度,侵害原告之人格權。原告傷心欲絕,不得不提起 離婚訴訟,業已調解離婚。 (三)被告劉哲源趁原告甫人工受孕成功,為安胎需施打黃體素, 只能常常臥床休息時, 與被告李佳純幽會,讓原告獨自在 家無人照顧、陪伴。原告獨自一人承受身體上種種不適及心 理上恐懼不安,甚於懷孕期間發現被告二人過從甚密,回想 被告李佳純先前對原告做人計畫表達鼓勵之語,竟是別有用 意。被告2人之行為,致原告傷痕累累,每天都活在水深火 熱之中,更因情緒起伏過大引起強烈宮縮。每當出現於同一 工作場合,原告礙於教師身份,壓抑痛苦難耐之情緒,每每 同事的關心,或質疑是否為原告之錯,更讓原告處於失控邊 緣,而於104、105年申請調校。原告自從發現被告2人過從 甚密後,身心嚴重受創,進而聽從家人建議開始接受治療。 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85條、第195條 第1、3項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 元。 (四)並聲明: 1.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抗辯: (一)103年12月至104年2月原告懷孕期間,因被告母親身患嚴重 心血管疾病,且甫連續歷經主動脈辦置換術及暫時性氣切手 術,術後身體虛弱,行動不便,為避免他人照顧不周,被告 劉哲源時常返回母親住處探望、照顧,陪伴前往醫院診療, 是被告劉哲源工作之餘,同時照顧母親及原告,分身乏術, 非假藉各種名義出門。 (二)被告2人為同事,彼此相當熟,常開玩笑,原告提出之證物 四對話內容,單純係開玩笑、打嘴泡,無任何親密行為。10 3年3月8日當天,被告2人同乘坐於一車,係因被告李佳純曾 向被告劉哲源借錢,2人相約商討還款等事宜,且被告劉哲 源將其車輛停放於體育館停車位,係因道路兩旁已停滿車輛 ,又逢當天太陽光線強烈,故被告劉哲源將車輛暫停於較為 陰涼之體育館停車位,並於車上繼續與被告李佳純討論還款 事項,過程中無原告指摘之親密行為。原告提出之徵信社照 片,僅顯示被告劉哲源曾與李佳純同處於一台車輛內,錄影 晝面因拍攝角度問題,看似二人頭部接近,惟實際上無任何 親密舉動,更無頭靠著頭等行為,後來被告李佳純已將借款 20萬元還給被告劉哲源。 (三)兩造於104年4月2日Line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內容,係因當 時原告情緒極度不穩定,為安撫原告情緒,避免其作出不理 性之行為,傷害自己,被告劉哲源無奈之下,僅得順著原告 之語意回應,然被告劉哲源實際上無逾越正常男女交往關係 之行為,上開對話內容非原告之心中真意,原告實有誤解。 (四)原證10自我評析報告為原告自行製作之文書,被告否認其實 質上之真正;證物12內容為第三人之發言,不能證明本件侵 權行為之事實;調職、疾病與本案沒有關連;原證14病歷雖 可證明原告曾至神經內科診所看診,及患有早期妊娠併失眠 等症狀,惟原告懷孕中本易有情緒問題。被告否認有侵權行 為存在,且原告所提之非財產上損害之證據,皆無法證明與 侵權行為有因果關係。 (五)並聲明: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劉哲源於94年10月29日結婚,於105年2月1日調 解離婚。 (二)原告為臺南市立新東國民中學教師兼輔導組長,被告2人為 臺南市立新東國民中學教師。 (三)被告劉哲源及李佳純於LINE通訊軟體有附件所示對話。 (四)原告與被告劉哲源於104年4月2日LINE通訊軟體有如卷第68 至71頁之對話。 (五)原告與被告劉哲源於104年3月間有本院卷第120頁之對話。 (六)原告與被告劉哲源結婚十年來因一直未能生育,原告與被告 劉哲源皆以無子女為憾,原告仍願忍受痛苦,數次接受人工 受孕,卻仍小產。原告於民國103年底受孕成功,民國103年 12月至104年2月原告懷孕初期,為了安胎,需要施打黃體素 ,只能臥床休息。 (七)104年3月8日(星期日)被告劉哲源有搭乘被告李佳純駕駛 之車輛。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 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又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 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該項規定,於不法 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份法益而情節重大 者,準用之,觀諸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至明 。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 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 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 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 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 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 旨參照)。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倘夫 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 不正常往來,其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已 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即足當之。 (二)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劉哲源原為夫妻關係,於104年2月28日發 現被告2人有異常親密之交往及附件所示LINE通訊軟體對話 。且104年2月27日晚間,被告劉哲源與被告李佳純牽手,並 偕同被告李佳純之子一同觀看棒球。被告劉哲源又於104年3 月8日,前往被告李佳純住處停留2小時後,搭乘被告李佳純 駕駛車輛返回停車場,被告2人交往過密,逾越社會所能容 忍之範圍,破壞原告婚姻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程度,侵害原 告之人格權,被告2人應連帶對原告負非財產損害賠償等語 ,為被告否認。經查,被告2人不爭執有為附件所示LINE通 訊軟體對話,其中104年2月26日被告劉哲源表示「我想抱了 …受不了要去廁所了…不是憋尿…是憋精…我今天不是運動 褲…我想要妳的服務…再挑逗我,我會受不了…妳睡飽晚上 服務我」,被告李佳純則回應表示「我會臉紅啦…不要憋尿 …好辛苦…會洩露春光…犒賞老爺出錢出力出精」等語;復 於同月27日被告劉哲源表示「妳還多一件工作啊…吃和按摩 肉棒…我很愛的,辛苦妳的嘴了…躺在床上等我」,被告李 佳純則回應表示「什麼工作?…那不累,只是嘴酸…你愛你 舒服我就會樂意…好的,我會努力服務爺…你來陪我去三樓 睡」等語,被告2人同日晚間就原告詢問被告劉哲源是否與 被告李佳純一同觀看棒球乙事,被告2人互為討論,被告劉 哲源表示「她(指原告)弟有跟她說我和同事看球…我那時 以為她弟有看到你在我身邊,所以才說那是我同事,或許她 弟根本沒看到…我本來就知道她弟會跟她說」;被告李佳純 「她有問嗎…我是怕我們有互動被看到…我看到她弟時之前 剛好想到牽手不妥,所以趕快和你保持距離…你欲蓋彌彰了 …其實我有感覺你都不摸我的手了」等語,且被告2人恐因 原告察覺渠等關係,自該日(即27日)22時34分起至翌日( 8日)13時36分止,徹夜通宵持續、不間斷、密集的以LINE 通訊軟體對話,互訴彼此間愛慕,及兩造間情感糾葛,此有 附件所示LINE通訊軟體對話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6至67頁 )。再者,被告2人除於上開密集LINE通訊軟體為性愛暗示 極為露骨之對話,及共同牽手觀看球賽外,被告劉哲源又於 104年3月8日,復前往被告李佳純住處停留2小時後,再搭乘 被告李佳純駕駛之車輛離去,此有原告提出照片20紙在卷可 按,可見被告2人於上開期間確有親密交往及數度共同出遊 之情形。被告2人為上開行為時,被告劉哲源為有配偶之人 ,被告李佳純為成年女子,明知被告劉哲源為有配偶之人, 卻與其言詞親密、露骨,共同牽手出遊,甚至在被告李佳純 住處同處一室,依一般社會觀念,被告2人所為上開行為, 顯逾越普通男女正常互動分際之交往行為,被告2人抗辯稱 彼此間因熟識,互開玩笑、打嘴泡,並無親密行為云云,顯 與附件所示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不符,實無可信。又被告 2人上開行為,業破壞原告與被告劉哲源之夫妻共同生活之 圓滿安全及幸福,致使原告處於難堪之境地,自屬共同故意 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此一身分法益,且加害情節重大,原 告之精神當遭受相當之痛苦,原告主張被告2人應負共同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洵屬有據。 (三)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 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 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 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 上字第223號判例要旨參照)。而身分法益與人格法益同屬 非財產法益,依同一理由,上開最高法院有關人格法益受侵 害而酌定慰撫金之標準,自得為本件衡量因身分法益受侵害 所生損害賠償金額之參考。查原告現為成功大學教育所博士 生、任國中學校教師兼輔導組長,與被告劉哲源生育一名子 女,於103、104年度各有利息、薪資所得1,081,366元、1,1 10,765元,名下有40,000元投資1筆;被告劉哲源為研究所 畢業、任國中教師,於103、104年度各有利息、薪資所得94 3,091元、1,049,076元,名下有田賦1筆、汽車1輛,財產總 額617,760元;被告李佳純為大學畢業,任國中教師,於103 、104年度各有利息、薪資所得、財產交易966,848元、945, 675元,名下有房屋1筆、土地2筆、汽車1輛,財產總額為2, 751,100元,業據兩造陳明在卷,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 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136至145頁)。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教育程度、經濟能 力、社會地位,及斟酌原告與被告劉哲源結婚十年未能生育 子女,原告為此數次接受人工受孕治療,且受孕後懷孕過程 艱辛,被告劉哲源均未能體恤原告,珍惜彼此之婚姻,竟於 原告懷孕期間與被告李佳純親密交往,被告2人上開逾越普 通男女正常互動之交往、出遊,足以破壞原告婚姻之幸福和 諧,認原告請求非財產上損害,於20萬元之範圍內,應屬適 當,原告逾此部分之慰撫金請求,尚屬過高,並無可採。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其中被告劉哲源自105年1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李佳純自10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逾此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民事 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怡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8.26.9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85136222.A.8A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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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東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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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母豬真的很棒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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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年薪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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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也要仇女是有多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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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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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的才好笑吧 偷情就偷情還要怪女生 說一時迷惑又來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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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他們的錯 的噁心人種~已經聽太多老婆懷孕出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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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忙 百萬年薪還有時間偷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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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多元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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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不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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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純 有名字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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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東國中 李佳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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極樂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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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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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老師薪水是破百萬的,比國小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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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老師薪水真高 三個主角年薪幾乎都破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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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男真的很棒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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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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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萬剛好夠月中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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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OXM5UYd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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