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25萬人上街,喬王還想藉國民黨喬掉消失
※ 引述《lovesun88 (BEN)》之銘言:
: 先說不管支不支持婚姻平權
: 就在25萬人上街,全世界關注台灣的時刻
: 之前Po臉書想喬掉婚姻平權民法修正的喬王
: 就在那前夕,喬王跑去找國民黨黨團幹部
: 是的,沒看錯,是國民黨!
:
: 劇本是:
: 喬王想藉國民黨的手,先提專法修正
: 然後以他為首的民進黨守舊勢力會跟進呼應
: 聯合外敵一舉殲滅黨內支持修民法的青壯派
: 結果國民黨黨團內部開會
: 雖然許淑華的伴侶法草案還在研議
: 但看到民意風向,加上民進黨內部分歧
: 國民黨決定不被人當槍使
: 所以後來開放立場,隨藍委自由投票
: 最可怕的是喬王
: 黨內喬不定
: 還想藉敵人的手來消滅黨內歧見
: 今天因為婚姻平權他能這樣做
: 下一次呢?會不會聯合國民黨再做什麼?
: 不管你支不支持婚姻平權
: 這件事已經比婚姻平權嚴重了
: 大家當初包車回家,不正是要拉下國民黨嗎?
: 結果發現某些人其實是一掛的
: 那當年回新竹投票投心酸的嗎?
: 居心可議的真相一定要讓大家知道
: 跪求幫忙高調
就這篇新聞都有了啊...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8807
挺同團體號召數萬人上凱道表達訴求,盼民進黨政府能落實選前力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承
諾。不過,據了解,因綠營內部「民法派vs.專法派」僵持不下,外界罵聲不斷,日前民
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竟邀藍營「共同承擔」,希望由國民黨立委先提《伴侶法》修正草案,
民進黨再跟進提出對案。但此舉遭到國民黨團拒絕,黨團幹部認為柯「不安好心」,同性
婚姻修法爭議是民進黨自己惹出來的,「自己的禍自己收拾!」
面對同性婚姻法制化爭議,國民黨團依舊採取開放立場,尊重個別黨籍委員表態、提案,
不會以黨紀相繩。據悉,上周五(2日)黨團大會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國
民黨立委許淑華已經正式提出《伴侶法》修正草案;黨團總召廖國棟對此表示,開放藍委
們自由連署,黨團將保持中立,不會強硬相逼支持或反對。
據了解,廖國棟在會中主張,國民黨團對於同性婚姻修法爭議,應該採取「堅持中有包容
,包容中有堅持」的立場,也就是國民黨要包容同志族群的相關權益,但也應該堅持不能
因修法不周延,而破壞到家庭和社會大眾的傳統價值觀。
一位知情藍委則透露,由於民進黨內部對於到底要修《民法》或修專法,還有很大分歧,
日前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竟然向國民黨團幹部溝通,邀請藍營「共同承擔」,希望由國民
黨立委先提出《伴侶法》修正草案,民進黨再跟進提《同性伴侶法》等專法。
但國民黨團幹部開會討論後認為,民進黨不敢提黨版、政院版,就是害怕外界罵聲,國民
黨為何要幫綠營解套?柯建銘的提議根本是不安好心,目的是要讓國民黨先提《伴侶法》
測試民意風向,相當荒謬。目前國民黨團當務之急,是全力推動反日本核災食品進口公投
案,同性婚姻修法爭議是民進黨政府自己惹出來的,綠營應該自行收拾,不要想拉國民黨
一同陪葬。
因此,許淑華雖已完成《伴侶法》草案,並展開連署,但國民黨團會暫時先「按兵不動」
,等到民進黨內部整合後,屆時再視政治情勢、社會氛圍與民進黨攻防,「決戰點落在明
年春天!」
據了解,許淑華提出的《伴侶法》草案,共計16條。修法重點包括增訂「伴侶制度」,只
要兩名年滿20歲之人,不限性別,均可向戶政機關登記為伴侶;為避免歧視,戶政單位登
記後,需直接在身分證上註記為伴侶,不必再另外領取「伴侶證」。
此外,草案中明定,伴侶間互負扶養義務。未以契約訂立伴侶財產制者,以「分別財產制
」為其伴侶財產制。親屬關係方面,伴侶與他方的血親,無《民法》姻親效力之準用,對
他方親屬也無任何權利義務關係。繼承權、繼承順位與應繼份,除另有約定外,準用《民
法》規定。
伴侶若要結束關係,應由雙方合意終止,並向戶政機關提出申請;若一方死亡或伴侶間結
婚,伴侶契約則自動終止。在保險受領上,草案中規定,伴侶一方死亡,其所投保的保險
給付,他方得以配偶身分受領給付或撫卹。
至於外界關注的收養規定,許淑華也納入草案中,明定伴侶一方得收養他方的未成年子女
。伴侶之一方得單獨收養子女,但須得他方之同意,且他方擁有法定代理人的權利義務。
草案中並明定,伴侶得以委任代理人身分代為簽具醫療同意書。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
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伴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
的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但情況緊急者,則不在此
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41.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81503589.A.970.html
→
12/12 08:47, , 1F
12/12 08:47, 1F
推
12/12 08:47, , 2F
12/12 08:47, 2F
→
12/12 08:48, , 3F
12/12 08:48, 3F
推
12/12 08:48, , 4F
12/12 08:48, 4F
推
12/12 08:48, , 5F
12/12 08:48, 5F
→
12/12 08:48, , 6F
12/12 08:48, 6F
→
12/12 08:48, , 7F
12/12 08:48, 7F
→
12/12 08:49, , 8F
12/12 08:49, 8F
推
12/12 08:49, , 9F
12/12 08:49, 9F
→
12/12 08:50, , 10F
12/12 08:50, 10F
→
12/12 08:50, , 11F
12/12 08:50, 11F
→
12/12 08:50, , 12F
12/12 08:50, 12F
→
12/12 08:50, , 13F
12/12 08:50, 13F
→
12/12 08:51, , 14F
12/12 08:51, 14F
→
12/12 08:51, , 15F
12/12 08:51, 15F
→
12/12 08:51, , 16F
12/12 08:51, 16F
→
12/12 08:52, , 17F
12/12 08:52, 17F
推
12/12 08:52, , 18F
12/12 08:52, 18F
推
12/12 08:52, , 19F
12/12 08:52, 19F
→
12/12 08:57, , 20F
12/12 08:57, 20F
→
12/12 08:58, , 21F
12/12 08:58, 21F
噓
12/12 08:58, , 22F
12/12 08:58, 22F
推
12/12 08:59, , 23F
12/12 08:59, 23F
→
12/12 08:59, , 24F
12/12 08:59, 24F
→
12/12 09:00, , 25F
12/12 09:00, 25F
→
12/12 09:00, , 26F
12/12 09:00, 26F
→
12/12 09:01, , 27F
12/12 09:01, 27F
→
12/12 09:01, , 28F
12/12 09:01, 28F
→
12/12 09:06, , 29F
12/12 09:06, 29F
→
12/12 09:07, , 30F
12/12 09:07, 30F
推
12/12 09:10, , 31F
12/12 09:10, 31F
推
12/12 09:19, , 32F
12/12 09:19, 32F
推
12/12 12:50, , 33F
12/12 12:50, 33F
→
12/12 12:50, , 34F
12/12 12:50, 34F
→
12/12 14:19, , 35F
12/12 14:19, 35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