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同性收養是不是違反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消失
※ 引述《KENDO777 (KENDO777)》之銘言:
: 只問你兩個問題
: 一
: 同性收養為何不符合小孩最大利益?
: 你歧視同性戀?
A:摘錄新聞
(女同志伴侶大龜及周周透過人工生殖,育有一對龍鳳胎,但只有周周在戶籍上被列為孩
子的母親,他們遞狀請求依民法「繼親收養」規定,讓大龜收養兒女,但士林地院認為,
夫妻依法必須一男一女,台灣社會對於多元成家尚無共識,「若認可本件收養,將使孩子
成為輿論焦點,不符其利益」,予以駁回。
士院認為,成年同性伴侶可自由追求自己對性向的認同,但兩個孩子年僅三歲,沒有思考
及選擇能力,將不易面對的課題強加在其身上,恐造成負面影響)
還有單身收養無血緣小孩非常難申請,有錢也不行呢!單身但是比許多夫妻有錢的很多呢
!但沒有人抗議這是單身歧視
同二代Katy Faust :從兒童權利及福祉反思同性婚姻
https://youtu.be/Oy4tnK0GnXk
她的意思是父親能給的愛跟母親能給的愛是不可互相取代,所以同性家庭收養小孩對小孩
不公平
: 二
: 小孩思想是認同同性戀的話
: 異性戀灌輸恐同思想已經違反了你貼的條約了
A:腦補不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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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貼一下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誰是「兒童」?
《公約》第1條訂明兒童為「18歲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對其適用之法律規定成年年齡低於1
8歲」。
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
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首要考慮。(第3(1)條)
兒童有生命權及生存與發展的權利。(第6條)
每名兒童都應享有言論自由、思想、信仰及宗教自由,以及結社及和平集會的自由。
兒童有權享有最高標準的健康。(第24條)
兒童有權受教育。《公約》要求締約國提供強制及免費小學教育,並鼓勵發展不同形式的
中學教育,包括普通和職業教育,讓所有兒童都能受教育。締約國亦應採取適當措施,如
推行免費教育及提供津貼,協助有需要人士。締約國同意教育兒童的目的為:「最充分地
發展兒童的個性、才智和身心能力」,這包括「培養對人權和基本自由以及《聯合國憲章
》所載各項原則的尊重」。(第28條及第29條)
締約國「確認兒童有權受到保護,以免受經濟剝削和從事任何可能妨礙或影響兒童教育或
有害兒童健康或身體、心理、精神、道德或社會發展的工作」(第32條)。因此,締約國
須採取多方面的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會和教育措施,以確保可履行第32條。《公約
》亦提到,締約國尤其應「a) 規定受僱的最低年齡;b) 規定有關工作時間和條件的適當
規則;及c) 規定適當的懲罰或其他制裁措施以確保本條得到有效執行」。
締約國須有承擔,保護兒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性剝削和性侵犯,特別需要採取一切適當的措
施,不論是國家、雙邊及多邊措施,以防止「a) 引誘或強迫兒童從事任何非法的性活動
;b) 利用兒童賣淫或從事其他非法的性行為;c) 利用兒童進行淫穢表演和充當淫穢題材
」。(第34條)
兒童在面對刑事罪行指控時可享有的權利。除了基本原則如假定無罪及緘默權之外,締約
國還須為被控刑事罪行的兒童,引入專用的法律、程序、官方組織及機構,包括訂定須負
上刑事責任的最低年齡。締約國亦應制定其他措施,如監管及監督令、輔導、感化、寄養
、教育及職業培訓課程等,以監管兒童。(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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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單身的人很多不管是在經濟還是親職能力都比許多夫妻或同性伴侶好很多,為何法院不
大量給單身的人收養無血緣關係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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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院認為,成年同性伴侶可自由追求自己對性向的認同,但兩個孩子年僅三歲,沒有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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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處法官的論述嗎,自私鬼從沒見到你們對小孩權益的保護與討論
去年也是排入委員會討論了又如何了,很多立委是支持法務部同性伴侶法的,以為立委都
沒自己主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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