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odating (小歐)》之銘言:
: 我朋友A最近遇到一個問題
: 上來版上請問各位高手的見解
: A有一間屋子要賣,親戚介紹某房屋仲介公司的仲介B給A
: 雙方簽訂合約時,簽的卻不是仲介公司的制式契約(一般約or專任約)
: 而是一份「房屋代銷協議書」
: 後來鄰居知道房子要賣,就介紹朋友C給A認識
: C看了之後決定要買,A便與C完成房屋買賣
: 中間並沒有經過B的仲介行為
: B知道後大發雷霆,堅持要收取2%仲介服務費
: 想請問各位
: 1. B堅持要收取2%的仲介服務費是合理的嗎?
: 2. B向A聲稱他是某間仲介公司,卻不是用公司的契約與A簽訂,
: 有沒有違反仲介公司的規定?
1.如果C根B約看過房子.
那B要求合理.
如果A給B專約.
那B要求合理.
2.要看約怎樣寫和是哪一家的品牌.
這個問題就是到底C有沒有找B看過房子.
和簽的約是不是專約.
這兩個鳩葛搞定了,就知道要往哪邊走了.
就算非制式化.
也是看那個"代銷協定"是否有限定只能給B賣.
這種協定在商業上很常見.
因為代銷他必須花成本去做廣告,所以會有綁死只有他可以銷售的約定存在.
這種約定是合法的.
但是要在合約內有寫才行.
你畢竟不是制式化契約,所以這一點必須拿約出來看.
然後...
C如果找B看過房子.
我記得一定要給B仲介費.
(除非用代打,例如老婆或是爸媽去買)
最後,B和仲介店之間的問題.
那個一樣看是看品牌內規怎樣.
但是契約就是契約,A和B的契約與B和她店的契約無效.
除非除非...
B無法生出一張"不棟產經紀人"的牌.
也就是說,店不承認這一份約,然後B又沒有牌照可以成為自營商.
這種情況下,當店去否認這一份契約的責任和承擔後,這份約是有瑕疵的.
那自然A不需要旅行B簽的約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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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eca (1.172.184.141), 09/25/2016 20: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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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約就這樣...@@
那基本上,除非仲介可以舉證,他有帶C看過房子.
並且她有一張"不動產經紀人"的牌照幫他背書讓他可以經營此項"代銷"業務.
不然....不給他仲介費是ok的.
一般專約上會有一條條款特別註記.
由第三者賣出或是如果私下成交視同違約的條文.
然後違約視同B完成代銷工做,所以B可以依約取得仲介費.
這條要寫了才會生效,沒寫無效...契約契約,白紙黑字.在法律之下,有蓋章才有效...
不過我可以理解B的氣憤拉...XD
他繳管理費又要巡視,然後還要押金,又要打掃.
結果,被凹了很多之後還被私下成交....
應該會很不爽.
可是....爽不爽根契約無關,契約沒有人性,他只有白紙黑字.
甚至如果你用"對方沒有不動產經紀人的牌"去挑戰他沒經過店.
然後賭他的店不願意幫他背書.
這樣就算是C根B看過房子,一樣可以不給他仲介費.
因為這份契約違反公平交易法....B沒有資格自行接案做代銷.
然後補一下.
那個銷售高於某個金額以後對分的條款.
他違反了仲介傭金不得超過6%的法律.
所以如果對分金額超過6%,你只要給他6%就好.
契約和法律牴觸時.以法律為主.
很多人以為寫了契約可以生效,但其實是無效的.
就像,房東寫押金兩個月,無故退租或是幹嘛要扣兩個月租金.
這是無效的,因為法律有規定一個月.
但通常我們還是會寫,寫來嚇房客用的.
這世界怕壞人,所以寧願我當壞人嚇人,也不要被吃虧.
當然通常投資客給仲介回傭是不會手軟,有賺錢分紅一定要給.
這樣我們才有下一次合作的機會.
但是我講的是於法律面的實在問題.
也就是說,和法律牴觸的契約你拿上法院,法院還是會依法律規定去判.
那條違法的契約等同無效(但只限定那個條款無效,不是整份約都無效)
※ 編輯: ceca (1.172.184.141), 09/25/2016 21: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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