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早餐店老闆撿皮夾送派出所 警拿走:大家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9年前 (2016/09/21 12:41), 編輯推噓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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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onocom ()》之銘言: : ※ 引述《yenkuass (YK林)》之銘言: : : 劉員在第一次開庭時仍否認犯行,第二次出庭時才坦承拿走皮夾,但辯稱「大家都這樣做 : : 」。新北地檢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 : : 物罪」,對劉提起公訴;但考量他已自白,且所得財物在5萬元以下,情節輕微,向法官 : : 建請減輕其刑。 : 所以...沒有除職? : 也就是還是軍警身份,而且可以領月退,是嗎? 不懂上網查一下就好,要戰法官、軍警或是月退也要懂一下規則 網路不是只有上ptt發戰文跟廢文這2件事可以做, 還可以找答案。 這是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http://www.mocs.gov.tw/exhibits/invite_detail.aspx?Node=548&Page=2280&Index=3 第二十九條   警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職: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 二 、涉嫌犯貪污罪、瀆職罪、強盜罪,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 但犯瀆職罪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不包括在內。 三 、涉嫌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詐欺、侵占、恐嚇罪, 經提起公訴於第一審判決前。但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 不包括在內。 四 、涉嫌犯前三款之罪經法院判決有罪尚未確定; 或撤銷判決發回更審或發交審判案件, 其撤銷前之各級法院判決均為有罪尚未確定。 第三十一條   警察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遴任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學校應予以免職: 一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六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三 、犯貪污罪、強盜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 這位警察被起訴的是貪污罪第6條,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7 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所以 1.並沒有除職,就算關到死,也沒有「除職」這個處分。 2.涉貪提起公訴,就要「停職」。 3.一旦有罪判決確定,就是「免職」。 另外,停職期間,按照「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30001 是領半薪,但是因為是涉案停職,所以不能辦理退休 也就是這段期間也沒有領月退的爭議 要戰也是戰「起訴開始到判決未定(法律上無罪階段)停職期間領的半薪」, 一旦判決有罪,是否該追回? 目前是不追回 : 四千塊還叫情節輕微 : 家扶小孩都沒錢吃飯了 : 法官也該一起開除了 : 共犯 至於免職還有沒有月退? 這問題對於「檢察官」跟「法官」分不清的人來說,太困難了,說了你也不會懂 -- 我說了你又不聽,聽了你也不明白, 明白了你也不去做,做了你又做錯... 反正總之我怎麼說你都是不明白的了!──《秀才遇著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239.1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4432893.A.0A8.html

09/21 12:42, , 1F
乖唷~有人連法官跟大法官都分不清楚了你能要求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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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台灣法治教育不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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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史地的時數分一些給法律不就好了 不過如果太有法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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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 有些律師可能會跳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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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有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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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1 12:50, , 6F
台灣人沒有法治觀念 你跟民粹洗腦的人講這些沒用的
09/21 12:50,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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