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黑心律師的告白:如何幫打死小偷的勇夫「民事不用賠錢」+「刑事再上訴」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6/09/07 14:08), 編輯推噓13(291626)
留言71則, 5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4 (看更多)
1.媒體來源:蘋果日報 ※ 例如蘋果日報、奇摩新聞 2.完整新聞標題: 黑心律師的告白:如何幫打死小偷的勇夫「民事不用賠錢」+「刑事再上訴」 ※ 標題沒有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3.完整新聞內文: http://imgur.com/CHRBreY
作者:楊律師今天最轟動全台的新聞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60906/943013/) ,既然刑事結束了,接下來就可能有民事訴訟了,說實話,我個人是比較偏向勇夫是合情 合理合法的正當防衛,根本沒有防衛過當,但我貴為黑心律師,只好繼續幫殺人犯了,未 來若小偷的家屬民事求償怎麼辦?放心,黑心律師一如往常半毛不賠,是該再露一手了 壹丶如何民事不用賠錢? 一丶先幹掉刑事訴訟法第500條 刑事訴訟法第500條有特別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 實為據」,講白一點,民事法官必須照抄刑事判決,所以我們要先幹掉這個條文,方法很 簡單,實務上刑事法官為了偷懶,幾乎會把99.9999%的附帶民事訴訟移到民事庭去審判 ,然後就會從「附帶民事訴訟」變成單純的「民事訴訟」,我剛查了一下,果然如我所料 ,早在今年5月就移到「民事」庭審判決,所以就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0條規定了, 講白一點,民事法官可以愛怎麼判就怎麼判,民事法官也可以說刑事判錯了,應該是正當 防衛才對。 二丶再幹掉刑事判決理由 二審判決書還沒上網,但用猜也猜得到理由必定是「勒太久才會死,所以勒太久就是防衛 過當」,若照這邏輯,只要受傷或死亡就必定是防衛過當?若照這邏輯,只有沒傷沒死才 能成立正當防衛?當然不是,因為正當防衛本來就是自力救濟,本來就可能造成死傷。 防衛過當在於是否超過「必要」,如果刑事法官認為不必要,表示刑事法官認為有「其他 更好方法」,麻煩教幾招?信不信,任何法官都想不到,就算有什麼天馬行空的怪招,任 何法官也不敢寫在判決書讓人恥笑 所以一個厲害的黑心律師會把重心從「過當」轉移到「必要」再轉移到「其他更好方法」 ,最後逼法官作出正當防衛的無罪判決 三丶再用過失相抵及抵銷 假設民事法官認為勇夫成立過失的侵權行為,ok,讓我們先算一下過失比例, 很明顯95% 以上的過失在闖空門的小偷身上,勇夫只要負5%的責任,100萬的5%了不起才5萬 換勇夫出牌了,若我沒猜錯,小偷的家屬一定沒有拋棄繼承,所以小偷要賠的,勇夫也能 告家屬,小偷入侵住宅丶傷害勇夫丶嚇到老婆(老婆可把債權讓與勇夫)丶胎兒早產…所 以造成的各種損害賠償100%是小偷的責任,50萬的100%仍是50萬,抵銷之後,勇夫不用 賠半毛錢 四丶再逼小偷家屬撤回 當小偷家屬看到上述答辯理由後,他們就會嚇到,然後我們可當庭嗆:「未來打到三級三 審後,我一毛錢都不用賠,但你會花很多時間丶訴訟費丶律師費,你覺得有必要浪費法官 們的時間嗎?」,然後聰明的法官就會接話去壓對方了,如果沒有意外,很快就撤回訴訟 ,畫下不用賠錢的完美句點 貳丶如何刑事上訴第三審或非常上訴? 一丶先上訴第三審 雖然刑事判緩刑,但背個前科實在很不爽,我前面說過,我也認為這個案件若用我上述的 策略辯護是有可能打到無罪的,現在遇到一個程序問題「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不能上 訴第三審」,所以坊間的新聞媒體都說刑事已經判決確定了,怎麼辦?簡單,交給我,除 了生孩子有屁眼外,沒有什麼是黑心律師幹不出來的 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是上訴三審,只要高檢署的檢察官曾經主張這是傷害致死罪 ,縱使最後法院判過失致死罪,仍可上訴第三審(理由詳見大法官釋字60號解釋),所以 我們就用這個理由先上訴第三審 我們要如何證明本案是傷害致死呢?方法很簡單,當你用最大力量去勒一個人脖子時,必 定會有瘀血及勒痕,那必定是種傷害,所以本案百分之百是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 才對,一審二審法官都搞錯了,麻煩三審法官發回重審 二丶再提起非常上訴 若第三審仍程序駁回,沒關係,我們就提起非常上訴,理由同上,本案百分之百是刑法第 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才對,一審二審法官都搞錯了,麻煩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 上訴,麻煩最高法院法官發回重審 三丶萬一發回重審,要如何辯護? 大方向如前所述,把重心從「過當」轉移到「必要」再轉移到「其他更好方法」,最後逼 法官作出正當防衛的無罪判決,但具體內容我要看到卷宗筆錄及錄影畫面才能策劃,目前 我暫無法詳述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 違者退文,貼廣告也會被退文喔!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goo.gl/TL1PUU ※ 當新聞連結過長時,需提供短網址方便網友點擊 5.備註: 本肥宅是覺得吼 走冬近律師那種寫寫感人故事的方式比較容易紅啦!!!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誰敢說我沒有女朋友 https://imgur.com/YO54xEv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4.123.1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3228528.A.157.html

09/07 14:10, , 1F
現在就是闖空門被打死就無罪了 反正都死了
09/07 14:10, 1F

09/07 14:11, , 2F
SOP
09/07 14:11, 2F

09/07 14:11, , 3F
法官:怎不貼 家有孕妻 請勿偷竊
09/07 14:11, 3F

09/07 14:11, , 4F
麻煩前幾篇說刑事不會影響民事的出來講解一下
09/07 14:11, 4F

09/07 14:11, , 5F
黑心律師
09/07 14:11, 5F

09/07 14:12, , 6F
噢 原來已經不是附帶民事了 我目洨
09/07 14:12, 6F

09/07 14:13, , 7F
林肯律師
09/07 14:13, 7F

09/07 14:13, , 8F
法官:你不會喊整整石化喔
09/07 14:13, 8F

09/07 14:13, , 9F
好強大的律師,比李茂生還厲害
09/07 14:13, 9F

09/07 14:13, , 10F
傻傻的 法官一定變得出來除殺人以外的方法的
09/07 14:13, 10F

09/07 14:14, , 11F
法官哪有在怕被笑 怕被笑判決就不會叫法官助理去寫了
09/07 14:14, 11F

09/07 14:15, , 12F
推個 實戰經驗的律師比較強
09/07 14:15, 12F

09/07 14:15, , 13F
打官司 找個厲害的律師才是正解
09/07 14:15, 13F

09/07 14:15, , 14F
XDDD好厲害哦叫柏翰委任你啊~
09/07 14:15, 14F

09/07 14:16, , 15F
最好這樣走得通...
09/07 14:16, 15F

09/07 14:16, , 16F
嘩眾取寵
09/07 14:16, 16F

09/07 14:16, , 17F
有料推一個 不過判決不是只看理由法條 還要看法官心證
09/07 14:16, 17F

09/07 14:17, , 18F
台灣法官只在乎兩件事 1.快結案 2.折服率稍微顧一下
09/07 14:17, 18F

09/07 14:17, , 19F
剩下的本席判決後已脫離訴訟不甘本席的事 滾
09/07 14:17, 19F

09/07 14:17, , 20F
簡單說 法官不這樣認定 他認為是防衛過當就是過當 也是跟
09/07 14:17, 20F

09/07 14:18, , 21F
死傷無關 同種行為 不同解釋 每個見解都嘛可以不同
09/07 14:18, 21F

09/07 14:19, , 22F
難過
09/07 14:19, 22F

09/07 14:21, , 23F
有推文崩潰是吧XD
09/07 14:21, 23F

09/07 14:21, , 24F
有些論點太過理想化,其中「傷害」不用去證明具有傷害故意?
09/07 14:21, 24F

09/07 14:34, , 25F
傷害致死比過失致死還重欸 被告要怎麼為自己的不利益上
09/07 14:34, 25F

09/07 14:34, , 26F
訴啊?
09/07 14:34, 26F

09/07 14:34, , 27F
傷害也要有“主觀”“犯意”
09/07 14:34, 27F

09/07 14:36, , 28F
被告上訴也不能要求較原判決更不利
09/07 14:36, 28F

09/07 14:36, , 29F
死無對證 殺人犯怎麼說都行 也許當下小偷已經道歉認
09/07 14:36, 29F

09/07 14:36, , 30F
錯了
09/07 14:36, 30F

09/07 14:37, , 31F
1-4 對方反過來也是一樣
09/07 14:37, 31F

09/07 14:38, , 32F
整篇都理想化,實際有用的只有民事刑事拖勾 但法官心證…
09/07 14:38, 32F

09/07 14:39, , 33F
這感覺是專門騙不懂法律的
09/07 14:39, 33F

09/07 14:45, , 34F
嚇到老婆,老婆可以債權讓與勇夫?民法是這樣規定?
09/07 14:45, 34F

09/07 14:51, , 35F
民法195第2項,非財產損害不得讓與!!!
09/07 14:51, 35F

09/07 14:54, , 36F
雖是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例外,但哪有由被告主動提出的zzzx
09/07 14:54, 36F

09/07 14:58, , 37F
死無對證!以後不小心打死小偷時記得在他手上放把菜刀
09/07 14:58, 37F

09/07 14:58, , 38F
小偷家屬臉皮真狗萬里長城
09/07 14:58, 38F

09/07 15:02, , 39F
嚇到老婆跟早產的連結醫生會證明嗎
09/07 15:02, 39F

09/07 15:06, , 40F
這感覺拍成日劇應該還不錯
09/07 15:06, 40F

09/07 15:15, , 41F
堺雅仁表示
09/07 15:15, 41F

09/07 15:20, , 42F
最好律師可以為被告不利益而上訴@#$%
09/07 15:20, 42F

09/07 15:22, , 43F
恩恩,+U唷
09/07 15:22, 43F

09/07 15:23, , 44F
台灣法官幾乎98%都智能障礙,講那麼多沒屁用
09/07 15:23, 44F

09/07 15:31, , 45F
推啦
09/07 15:31, 45F

09/07 15:52, , 46F
09/07 15:52, 46F

09/07 15:53, , 47F
09/07 15:53, 47F

09/07 15:58, , 48F
蘋果日報不意外XDDD
09/07 15:58, 48F

09/07 15:59, , 49F
寫一些鄉民愛聽的話就被推到爆 李茂生這種法律人的專
09/07 15:59, 49F

09/07 15:59, , 50F
業見解只能當作屎啦XDDDDD
09/07 15:59, 50F

09/07 16:17, , 51F
就加油吧~ 感覺很難
09/07 16:17, 51F

09/07 16:31, , 52F
清楚 明瞭 條理清晰,這才是一個有腦袋的律師應該有的基
09/07 16:31, 52F

09/07 16:31, , 53F
本條理。
09/07 16:31, 53F

09/07 16:57, , 54F
幫被告勇夫感覺滿正義不黑心的啊
09/07 16:57, 54F

09/07 17:01, , 55F
法律是相對的 律師職責贏官司就是最大追求
09/07 17:01, 55F

09/07 17:41, , 56F
勇夫就花點錢請他搞定
09/07 17:41, 56F

09/07 18:20, , 57F
用現有法律條文解釋到法官接受就是贏家
09/07 18:20, 57F

09/07 18:21, , 58F
那個想出風頭的就會去接案了吧
09/07 18:21, 58F

09/07 18:22, , 59F
語畢 哄堂大笑
09/07 18:22, 59F

09/07 18:27, , 60F
09/07 18:27, 60F

09/07 18:47, , 61F
這個不是反串就是亂寫 有種掛個名看看會被噴到什麼程度
09/07 18:47, 61F

09/07 18:50, , 62F
發文的真的是律師嗎?
09/07 18:50, 62F

09/07 19:59, , 63F
XDDDDD 這種文竟然被推成這樣 八卦水準不EY
09/07 19:59, 63F

09/07 20:03, , 64F
推!這些法條是事實,看律師敢不敢拼而已~拼過就是你的
09/07 20:03, 64F

09/07 20:04, , 65F
傷害勇夫、嚇到老婆等可以用傷害罪與其他理由精神損害賠償
09/07 20:04, 65F

09/07 20:04, , 66F
律師竟然不敢寫名字XD
09/07 20:04, 66F

09/07 20:04, , 67F
看勇夫要不要回告而已,兩者都有過失比例可以去算賠償金
09/07 20:04, 67F

09/07 20:16, , 68F
他是墨笛嗎 好奇~~
09/07 20:16, 68F

09/07 20:19, , 69F
一個案子生出三個案子 鍵盤法師看完也只能呵呵了
09/07 20:19, 69F

09/07 22:00, , 70F
楊律師是誰?
09/07 22:00, 70F

09/08 23:59, , 71F
這篇真的錯很大,而且用更重法條上訴太瞎了
09/08 23:59, 71F
文章代碼(AID): #1Npwxm5N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Npwxm5N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