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kylin (自由翱翔)》之銘言:
: 感覺就算承認了,也因為是她還在跟前夫有婚姻關係的情況下
: 未離婚前就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而且有小孩這個鐵證,前夫也可以告通姦罪
: 看她要選哪個?
1067條是「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
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過去還有1068俗稱「不貞之抗辯」
「生母於受胎期間內,曾與他人通姦或為放蕩之生活者,不適用1067條之規定。」
意思就是妳愛亂搞,還想要人回收?法律不准!
可惜1068刪除了,立法院九月會期應考慮將這條法律復活,
並且不叫作「不貞之抗辯」,要改叫「母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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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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