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挨羽協罰30萬 廖冠皓用銅牌獎金繳清消失
覺得羽協沒救了,光看他這個章程
第一,這是民間公益社團法人
只登記在內政部,但內政部原則上不干預
第二,只有理事會有理事長的選舉權,理事會由會員選出
但要成為會員門檻超高超神妙,
依羽協章程,會員有兩種,「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要成為個人會員的標準就已經很奇妙
(一)從事推動羽球運動具有貢獻者。
=>??????????有貢獻標準在????
=> 協會說你有貢獻,就有貢獻,全憑協會高興
(二)凡為本會甲組球員且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羽球運動比賽具有成績者。
=> 要先是甲組球員+參加過國際比賽+有成績
=> 有成績的標準是什麼,也是自由心證嘛,
小戴止步16強,羽協馬上不客氣開罰,
是不是連小戴都沒資格成為羽協會員?
=> 總之,最好的情況是,只有檯面上那幾位有辦法參加,
其他的,像是各位鄉民,通通都不合格,不可以參加羽協呦A_A
(三)曾任本會理監事者。
=> 這算自肥條款還是空降條款?
團體會員也有三種
(一)地方團體會員。
=> 直轄市體育會組織可推16人
=> 縣轄市體育會組織可推8人
(二)社會團體會員。
=> 一般羽球愛好者組成的球隊,上限3人
(三)贊助團體會員。
每一贊助團體會員上限3人
=> 挖!!!所以身為羽協超大戶贊助商的YONEX
可以是羽協的會員嗎~~?????
恐怕只有羽協才知道惹
哀哀哀哀哀哀哀哀這什麼爛章程
入會資格超級排外不民主+讓贊助商成為會員+缺乏政府監督
(而且要維持會員資格所費不貲,有興趣的人自己看看)
這種團體竟然獨佔臺灣對各種運動委員會
包含奧運、世大運、世錦賽、各大公開賽的窗口
如果每個「協會」都這樣搞的話
無怪乎臺灣的體育起不來
幾個羽球老屁股拉著贊助商搞小團體排除外人進去
要不是這次奧運大概沒人知道他們都在搞啥
無話可說了,拜託內政部監督一下好嗎?
附錄:羽協基本資料和協會章程(擷取自該協會網頁公開資訊)
http://www.ctb.org.tw/information.asp?id=71
中華民國羽球協會第十一屆工作人員基本資料表103.12.10
名 稱
中文:中華民國羽球協會
英文:Chinese Taipei Badminton Association
簡稱:中華羽協 CTBA
E-MAIL:chntpe@ms33.hinet.net
立案字號
62.4.17內政部台內字第907278號
統一編號 04170630
會 址 10489 台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810室
屆 次 第 11 屆
帳 號
銀行帳號:台灣土地銀行(005) 長安分行
戶名:中華民國羽球協會 帳號:008-001-085370
電 話
(02)8771-1440
(02)8771-1509
(02)2752-3785(自動跳號)
傳 真
(02)2752-2740
理 事 長
程 俊 琅(第11任)
電子信箱
chen.c588@msa.hinet.net
秘 書 長
蔡 鴻 鵬
電子信箱
tsai3316@gmail.com
http://www.ctb.org.tw/information.asp?id=120
中華民國羽球協會 章程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內政部六月十四日(74)台內社字第324498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五月二十日第四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修改。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八日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98年10月11日第十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內政部98年10月29日台內社字第0980203837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99年10月30日第十屆第2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內政部99年11月12日台內社字第0990225902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4日第十屆第4次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內政部101年12月06日台內社字第1010380448號函核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羽球協會(英譯Chinese Taipei Badminton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本會(C.T.B.A.)。
第 二 條 本會以發展羽球運動、辦理全國性及國際性之羽球比賽及促進國際體育交流,
藉以提高羽球技術水準,增進國民健康,發揚運動精神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為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亞洲羽球聯盟(BAC)、世界羽球聯盟(BWF)
會員。
前項本會參與各組織之會員代表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同意之。
第 四 條 本會為代表中華民國加入國際羽球組織之唯一團體。
第 五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 務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國內羽球運動之發展事項。
二、舉辦全國性及國際性之羽球比賽事項。
三、選拔及組訓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性羽球比賽事項。
四、國內羽球隊參加國際性比賽之資格審查及推荐事項。
五、國外羽球隊來華比賽之邀請與安排事項。
六、羽球、裁判及教練之登記、講習及管理事項。
七、國際羽球裁判之資格審查及推荐事項。
八、研訂羽球規則,解釋比賽規則之疑問。
九、審定羽球設備及器材用品等事項。
十、會員資格之審查決定事項。
十一、研究調查與羽球書刊或文獻之出版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羽球運動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七 條 凡贊同本會宗旨而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由會員二人以上或團體會員之介紹,
經過理事會通過,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團體會員。
(一)地方團體會員。
(二)社會團體會員。
(三)贊助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合於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從事推動羽球運動具有貢獻者。
(二)凡為本會甲組球員且曾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羽球運動比賽具有成績者。
(三)曾任本會理監事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地方團體會員指省(市)、縣(市)體育會所屬羽球組織;第二目社會
團體會員指設有培訓羽球運動選手之羽球隊、專司體育教育機構之羽球隊及既有會員資格
之羽球隊;第三目贊助團體會員指每年贊助本會現金至少新台幣卅萬元以上之團體,該團
體若連續四年每年贊助新台幣卅萬元以上,得取得本會選舉、被選舉與罷免之會員權利,
若有一年未持續贊助上述金額則立即喪失贊助團體會員資格。
第七條之一 本會團體會員應選派代表出席本會會員大會,其名額限制如下:
一、地方團體會員:
(一)台灣省、直轄市體育會所屬羽球組織以十六人為限。
(二)台灣省、福建省各縣(市)體育會所屬羽球組織以八人為限。
二、社會團體會員:
(一)每一羽球隊(組織)以三人為限。
三、贊助團體會員:
(一)每一贊助團體會員以三人為限。
第 八 條 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在本會會議有發言、提案及表決之權利。
二、有依據本會章程選舉、被選舉及罷免之權利。
三、對本會所舉辦之活動有參與之權利。
四、對本會提供之福利有享受之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
三、按時繳納會費。
四、其他應盡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理事會通過後予以警告或停權之處分。
一、違反法令或不遵守本會章程及會議決議者。
二、不按時繳納常年會費者。
第十條之一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理事會通過後予以除名之處分。
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背叛中華民國者。
三、褫奪公權者
四、不繳納會費連續二年以上者。
五、死亡。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
第十二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五人、監事十一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遇理事、
監事出缺時,分別依次遞補之。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二條之一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三條 本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常務監事三人,由全體理事、監事互選之,分別成立
常務理事會、常務監事會,均以會議方式行使職權。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至五人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之,任期
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五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副理事長一至二人,名譽理事及顧
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之任期同。
第十六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立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及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十七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日常會務及交辦事項,並得置副祕書長
一至三人襄助之。
第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下,得分設行政、競賽、裁判、訓練、國際、宣傳、企劃各組,各
組設正、副組長各1人,幹事若干人。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監事及出席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任期均為
四年,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條 本會正、副秘書長及各組正、副組長均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幹事由
秘書長聘任之。
第五章 職 權
第廿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二、審議理事會、監事會之會務報告。
三、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四、議決理事、監事之辭職。
五、訂定及變更本會章程。
六、議決有關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六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廿二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根據本會宗旨及任務推展會務。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議決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
三、議決會員入會之同意及除名之處分。
四、召開會員大會。
五、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名譽理事及顧問。
六、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交辦事項。
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八、其它應執行事項。
第廿三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議決常務監事之辭職。
三、審核年度決算。
四、會員獎懲之審核及仲裁。
五、其它應監察事項。
第六章 會 議
第廿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
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或經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五條 會員均應出席會員大會,不能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
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五條之一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
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前項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
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廿七條 常務理事會、常務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
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常務理事、常
務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前項常務理事應出席常務理事會議,常務監事應出席常務監事會議,常務理事會、常務監
事會不得委託出席,常務理事、常務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會議者,視同辭職。
第七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八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一)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
(二)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二、常年會費。
(一)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
(二)團體會員:1.三名代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2.四名代表:新台幣貳仟元。
3.八名代表:新台幣肆仟元。
4.十六名代表:新台幣捌千元。
三、補助費。
四、基金孳息。
五、各種捐款。
六、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常年會費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至卅一日繳交,逾期未繳交者受停權處分。超過二
年以上未繳交者,視同自動退會。
第廿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歷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卅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
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
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
,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如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一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剩餘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
機關團體所有。
第八章 附 則
第卅二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卅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本章程之修改由理事會或會員五分之一連署提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出席,出席人數較
多數之同意通過。
修改章程之提案應於該次會員大會召開一個月前提出,並於開會十五日前函送各會員。
第卅四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 引述《TPCMAX (左岸沉思)》之銘言:
: 這應該算是本人回卦
: 是的,我就是那個走錯棚的球評,雖然平常都是講評足球,但是我自己本身是個重度的羽
: 球愛好者,在戴資穎傳出可能被懲處之後,本人趕緊去找了幾個羽球圈的朋友了解狀況,
: 我發現整個問題其實相當嚴重,不得不出來為選手們說幾句話,最後成了跨界臨演。
: 首先要感謝黃國書委員辦公室,其實不管是不是作秀,或是後續的處理有沒有圓滿,在立
: 院願意關心體育圈的委員少之又少,正如鄉民所說的,這些多如牛毛又錯綜複雜的協會的
: 案子,過了風頭大家可能又忘了,所以對於委員們來說,不論選票或是實質的政治利益都
: 很低,所以不管如何,都應該對這些願意發聲的委員表達感謝。
: 首先回答一下鄉民的問題,那就是,如果選手不聽協會的話,會怎樣嗎???
: 現在國際羽總旗下的比賽,採取的是電腦報名,而這個系統,只有各國的羽協有帳號密碼
: ,換言之,你想參加比賽,只能請羽協幫你報名,但是羽協如果不幫你報名呢?怎麼辦?
: 對不起,你不能怎麼辦,而且羽協根本不需要跟你解釋,連什麼作業疏失之類的藉口都不
: 用,我就是不幫你報名,咬我啊!帳號密碼都在我手上,但是事實上,國際羽總是授權你
: 羽協透過電腦幫選手報名,而不是允許你隨意的"不幫選手報名",但這支尚方寶劍,就
: 是用來逼迫所有羽球選手就範的工具。
: 這是一位W選手去年寫給羽協的陳情書,她在旅居國外之後,多次寄資料給羽協要報名比
: 賽,但是都沒有下文,羽協沒幫她報名,也不解釋說明,等於是隱性的將這位選手禁賽。
: 程理事長,蔡秘書長您好:
: 我是中華羽協選手XXX,由於對協會參賽制度現況有些疑問與建議,多次與協會
: 同仁詢問未果,故斗膽請求程理事長和蔡秘書長協助。
: 敝人為前XXXXXX選手,於09年受傷,積極復健。12年六月自費出國參與國際
: 賽,在該賽事中取得女單冠軍。近年也拿下多個國際賽前四前八或GP GOLD賽事前十六,
: 目前也成為世界排名前一百名之選手之一。
: 數年來靠著對羽球的熱情、自己和家人的積蓄持續為台灣打拼,去年應荷蘭俱樂
: 部的邀約,開始在歐洲打聯賽,也很榮幸奪下荷蘭第一。開心之餘,在同一時間,敝人多
: 次寄出幾站國際賽報名表均未獲得協會任何回應之經歷,才得知中華羽協對選手參賽規則
: 已做更改。目前規程,是以前兩次排名賽或左訓培訓儲訓選手為參賽標準,對於長期旅外
: 的選手而言,不能參與多項賽事,甚至在自己國家都不能參賽,令敝人十分感到惋惜,並
: 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個人的參賽權益。
: 想必每位仍在役的選手,無論身在哪裡,都是熱愛羽球、熱愛台灣這塊土地,更希
: 望能在羽球表現上更上一層樓。而任何的規則和制度若能以更開放的態度,鼓勵選手參賽
: ,而非限定選手參賽資格,想必能讓更多優秀旅外選手有所發展。正因如此敝人特撰此文
: ,與協會及理事長報告此現象,並懇請理事長給予協助或提供相關訊息,敝人必當全力以
: 赴,致力於提昇台灣羽球國際表現,希望獲得更多國際比賽參賽資格,為台灣爭光,感謝
: 您。
: 恭祝 安康
: 大家看到了嗎?選手為了想打球,如此低聲下氣的請羽協協助她報名比賽,結果還是被封
: 殺。所以今天的記者會,幾位受害的選手、教練都婉拒出席,因為他們都還得在這個圈子
: 內討生活,廖冠皓願意在記者會召開的前一晚,將親筆聲明傳真到立院,已經是非常有勇
: 氣了,所以在羽球圈人士有所顧忌的情況下,要找一個人來把這中間的過程說清楚,只好
: 由我這個在公園打球,被羽協禁賽也沒差的人出場,
: 我在這幾天整理出了過去這段時間,被羽協懲處的名單與過程,送交給黃委員,他們的故
: 事實在讓人聽了鼻酸,因為涉及隱私,不方便公開LINE或是簡訊內容,否則看了真的會為
: 國內羽球選手的待遇落淚。
: Yonex公司代表在2016年6月17日中華羽協召開的選訓會議出示一張”國家隊違規事件”
: 文件, 上面列舉以往被中華羽協處罰的選手名單, 事件與最後的處分。
: 從所列舉的事件也看得 Yonex 對中華隊選手在所謂的六大賽(亞錦賽, 亞運, 世錦賽,
: 奧運, 湯姆斯盃/優霸盃, 蘇迪曼盃, 青少年組的世青盃團體賽及個人賽)的要求範圍逐漸
: 擴大。
: 第一件是2012年倫敦奧運, Yonex公司指稱程文欣當時”用膠帶貼住Yonex 的商標”,據
: 當事人表示,只是第一場比賽上場時是拿 Yonex的球袋時有刻意把商標遮住,但是後來又
: 說可以使用個人贊助廠商的球袋上場,之後就是拿他牌的球袋上場。
: 有圖為證 當時程文欣與她的搭檔陳宏麟都是穿著 Yonex提供的奧運服裝, 手拿畫有競爭
: 廠商商標圖案的球拍, 腳穿同廠牌的球鞋。
: 當時或許是首例,羽協在徵得 Yonex 的同意之後,給予口頭警告
: 第二件是發生在2013年泰國的世青盃,第一次有選手及教練被罰款,W君原本被Y牌要求
: 罰款30萬,最後是只罰了10萬,L君被罰款10萬,帶隊的C教練也被罰5萬。
: 行前羽協有轉交所有選手Yonex的球衣,球褲及外套,長褲。W君是世青盃國手選拔賽的
: 男單冠軍,由協會公費資助參賽,L君是備取的男雙第三/四名,需自費參加。
: 當時兩人都有各自不同的贊助商。兩人在參加世青盃團體組比賽時,都是穿著羽協提供的
: Yonex 服裝,使用個人贊助廠商的球拍與球鞋,但是被要求拍面不得畫上原廠商的商標
: ,他們也都完全配合。
: 但是到了個人賽時,由於L君的贊助商要求他穿著自家的服裝,而且在拍面上要畫有自家
: 的商標上場比賽,因為贊助廠商認為選手是自費參加,而非由協會公費資助,再加上是個
: 人賽,所以這樣的要求是合理的,沒想到返國之後,被紀律委員會罰款,或許是因為L君
: 是自費參賽的,所以罰款金額較W君低。
: W君是因為Yonex發的球衣尺寸太大,袖子過長導致在團體賽時影響表現,他在小組晉級
: 八強賽中輸給中國對手,使得中華隊只能打5~8名的比賽,最後中華隊獲得團體賽的第七
: 名。於是在個人賽時,他詢問C教練是否可以穿著個人贊助廠商所提供的合身球衣上場,
: 而且球拍上也有他牌贊助商的商標圖案,最後打進男單決賽輸給韓國對手,怎知為國爭得
: 榮譽,返國卻遭罰款。
: 而C教練也遭牽連,據他表示,羽協在出發前並未特別提醒這方面的規定,他當時同意W
: 君也是基於讓選手取得更好的成績為考量。
: 據瞭解,從此事件發生後,羽協就要求所有被選拔加入國家代表隊的選手必須簽署切結書
: 同意在世青盃比賽也要穿著羽協提供的賽服上場。
: 第三例是發生在2014年於丹麥首都哥本哈根舉行的世界錦標賽,第一次能參加世界錦標賽
: 的L君二號心情不是欣喜、興奮而是惶惑不安。因為他個人的贊助商是丹麥公司,雖然出
: 發前有先跟贊助商溝通說,中華羽協有關於服裝方面的要求,對方同意退一步:只要國家
: 隊全部都一樣,他們可以接受;但是中華隊雖然全部穿著羽協贊助商 Yonex提供的球衣/
: 球褲,但是中華隊球員卻各自使用不同品牌的球拍及球鞋。
: 當時羽協及Yonex要求中華隊員必須統一穿著Yonex的服裝上場,拍面不得有他牌的圖案。
: 球拍及球鞋本來就是個人的私人用品,有個人使用的習慣性,對球場上的發揮有很大的影
: 響。L君二號準備拿著自己慣用的球拍上場,可是在這裡遇上一個大難題:丹麥贊助廠商
: 合約要求,只要選手拿著他們的球拍上場時,一定要畫上他們公司的商標。在比賽的前一
: 天,他為此煩惱不已,甚至還跟當初介紹他與這家贊助商合作的熟人越洋連絡。最後在熟
: 人的建議上畫上贊助商的商標,因為如果違約,除了400萬的違約金之外,可能還會被贊
: 助商告上法院,而且合約載明是以丹麥哥本哈根地方法院為裁決法院,如果要訴訟的話,
: 還得飛來丹麥,聘請律師,而且是非輸不可,這樣花下來六、七百萬跑不掉,於是寧願冒
: 著會被羽協處分的風險,也不要違約被告。
: 於是他全身穿著Yonex的服裝,衣服,褲子,襪子,鞋子,還背著Yonex的球拍,唯一就是
: 拿著畫著丹麥贊助商logo的球拍上場,當事人當時在場上只想快點下場,結束這趟旅程,
: 他事後不敢想像當時在場上心裡想的竟然不是該怎麼贏球而已。
: 結果L君二號在世錦賽首輪就遭對手逆轉淘汰。
: 結果返國就遭到羽協30萬罰款,以及禁賽半年的處分,L君二號在2014年9月底打完仁川
: 亞運之後,就被禁賽,連2015年1月的第1次全國排名賽也不能參加,直到4月才復出,L
: 君二號也利用這段開刀治療手掌的傷勢。
: 除了以上被羽協罰款的例子,還有選手因為羽協這項要求而蒙受嚴重損失
: H君的法國贊助廠商不同意旗下選手在場上拿著他們的球拍比賽,卻沒有畫上贊助商的商
: 標logo,H君完全遵照羽協的要求,幸好贊肋商沒有對他提出訴訟,而是直接解約,而H
: 君原本已經快完成一年的合約,可以獲得100萬的贊助金,這樣子就全數泡湯。
: 由以上的案例來說,羽協與Yonex簽署的贊助合約對國家隊選手的壓力有多大,以及對選
: 手的權益侵害有多大。
: 以上是幾位選手整理出來被處罰的過程,其實最可怕的是,羽協並沒有白紙黑字的規章規
: 定選手如果違反規定,需要被罰款,完全都是羽協用壓力逼選手就範,罰多少也是他們說
: 了算,同時沒有救濟的管道,這基本上跟恐嚇取財沒有兩樣。
: 我們回到Yonex跟羽協的這項合約,我只能說,這樣的合約對於選手的戕害非常大,首先
: 是選手用了不習慣的拍鞋,表現可能會不如預期,其次是這些選手以往的贊助商,還以後
: 還要贊助選手呢?我們以小戴為例,她大約從十一歲開始,就受到V牌的贊助,可是當你
: 成名之後,卻因為協會的合約,自動變成Y牌的球員,那之前把小戴培養成才的V牌豈不是
: 成了冤大頭?Y牌與協會這種通包的合約,就是讓Y牌走捷徑,我贊助十個選手每人兩百萬
: ,還不如贊助協會兩千萬,因為這樣等於我就有了五十甚至一百個選手的代言,那以後誰
: 還贊助選手個人呢?問問諸位鄉民,請問廠商把錢交給選手,跟交給協會,你覺得你比較
: 信任那個途徑?你覺得那個途徑會對選手最有幫助呢?
: 我最後還是要重申,我個人對於Yonex在台灣贊助各種羽球活動,非常的敬佩,不管你是
: 熱心公益還是在商言商,我都由衷的感謝,但是,出了錢,我們感激感謝你,不代表就應
: 該讓所有選手都受到你控制,也不代表你就可以為所欲為,兩件事要分開來談。我希望將
: 來Y牌還是能夠持續投入台灣羽球運動,但是要用更合理的方式,用更公平的合約來執行
: 。問題燒出來或許不是一件壞事,其實Y牌大可以用實際行動挽回他們的商譽,我樂觀其
: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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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30.92.19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1860247.A.AB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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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