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 吳俊達律師︰關於計程車行業的黑幕及真相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7年前 (2016/08/17 10:54), 編輯推噓9(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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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卦點說明:有些鄉民覺得小黃有保保險,uber沒有,不過小黃真的出車禍好像也不是 很容易理賠. FB連結:http://0rz.tw/Zdeee FB內容: 今天Uber的議題又浮上新聞,對於交通部官員「靠杯Uber很沒保障」這點,我非常有意見 ! 這邊再回顧一次去年的文章《#關於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藉此跟大家分享一個「因為 計程車肇事導致家庭破碎」的故事,#也同時告訴大家關於計程車行業的黑幕及真相: 目前計程車靠行的交通公司,絕大多數是空殼公司,而計程車司機更多是「輪替駕駛」, 甚至是「沒有合法執業登記證的違法駕駛」(搭車時稍微注意即可發現實際駕駛人與執業 登記證上照片之人,根本不符),造成計程車肇事,被害人經常求償無門的困境。 而交通部對於這些空殼交通公司的管理,除了發發白痴公文,動輒推給被害人自己上法院 去追究法律責任之外,有做出什麼「有效保障乘客、用路人的管理措施」嗎? 不客氣的講,#交通部官員和很多人顯然都不知道:開Uber的駕駛,通常都有財產(尊榮 )、至少有薪水(菁英)可以查封,法律執行面上,在強制險理賠外,還比較能保障車禍 被害者的權益。 相較之下,計程車司機很多是名下什麼財產都沒有,只剩一部折舊算下來沒多少價值,且 形式上經常登記在交通公司名下的計程車。你知道對於計程車(其他車輛也是)要查封、 執行,實際上有多困難且毫無意義嗎? 至於,現在提供「衛星派遣叫車服務」的各大車隊,例如台灣大車隊、大豐無線電等等, 雖然背後都有公司經營,且對於乘客也有投保責任險,但這些衛星派遣叫車公司對於車禍 受害者,向來都是辯稱「他們無須對肇事司機,負起民法第188條選任監督的僱用人責任 」,許多案子迄今仍在法院纏訟中(另外撰文跟大家分享個人辦案經驗)。 因此,看到交通部以Uber制度對於消費者、其他用路人無保障為理由,拒絕Uber加入載客 營運市場,覺得根本是睜眼說瞎話,根本完全掩飾、刻意略而不談目前計程車管理上的怠 惰及亂象! 再強調一次,#交通部應該積極輔導Uber合法化,而不是拿「uber沒有保障,計程車較有 保障」的理由來推託,捍衛計程車業者的既得利益。 ----------------------------------------------------- 《#關於公司法第23條第2項?》 這是個讓人非常傷痛的故事。這一家人,爸爸在宜蘭騎機車等紅燈,卻被嗑藥無執業登記 證開計程車的司機撞上身故。 剛處理完父親喪事,妹妹又在台北被無執業登記證的司機擦撞,差點手指截肢。 兩個案子,家屬對司機和交通公司都告贏了,卻除了強制險以外,什麼賠償都拿不到。 家裡的兄長為了「無執業登記證司機滿街跑」的事,曾寫信去交通部陳情,得到的回覆是 「台端請循司法程序尋求解決」這樣的例稿。 __________ 父親的案子可以參見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37號判決。#這件台北地方法院判決,# 則是關於妹妹的案子: 前案確定判決,判決「交通公司」必須就靠行計程車司機的肇事,負民法第188條第1項僱 用人責任。 但因為「交通公司」名下,除了幾十部靠行計程車外,根本沒有任何財產,反而是老闆個 人頗有資力,但「公司責任」和「老闆個人責任」法律上完全是兩回事,因此,被害人仍 執行無門,「勝訴債權憑證」只是壁紙一張。 我們(先後由兩位實習律師一起參與本案)決定再動一次刀,利用公司法第23條第2項切 入,向交通公司老闆「個人」發動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本案終於判決勝訴確定,老闆個人不再能置身事外,而法官在「因果關係」的論述說明上 ,也明確採用了「法規範保護目的理論」。 ___________________ 另外,#為了補強論證相當因果關係,#在第一審時我引用了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1058號 判決理由:「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如受其幫助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該幫助人應與 受幫助之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且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除能 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外,均應負賠償責任。此觀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等規定即明。此所稱幫助人,係指幫助他人使其容易遂行侵權行 為之人。 是幫助人倘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而為幫助行為,致受幫助者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除幫助 人能證明其幫助行為無過失外,均應與受幫助之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時判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所應審究之因果關係,#仍限於加害行為與損害發生及其 範圍間之因果關係,#至幫助人之幫助行為,#僅須於結合受幫助者之侵權行為後,#均為 損害發生之共同原因即足,#與受幫助者之侵權行為間是否具有因果關係,#則非所問。」 。 根據上面見解,我進一步推論主張:「本案被告(指交通公司老闆)之執行職務違反法令 行為(怠於查核義務),結合訴外人黃玉生(指肇事司機)之駕駛肇事行為,乃造成原告 (指車禍被害人)損害發生之共同原因,故參酌前開最高法院見解,被告應依公司法第23 條第2項規定,對原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在第一審判決裡,法官接受了我的主張,援引了上面最高法院見解。雖然第二審判決把這 段理由拿掉,但我認為上面這個最高法院見解(針對幫助侵權行為因果關係的界定),還 是非常值得我們注意日後可以引用的,也一併分享給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50.22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71402488.A.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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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結論是uber沒保障,計程車也沒保障 法律都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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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過兄弟象了不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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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要抓靠行罰個人也是如此 沒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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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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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真相委員會要成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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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去吉過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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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是法律執行低落,導致沒保障,一個沒有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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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說有薪水(菁英)也是笑話,聽聽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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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計程車還是Uber都沒保障 因為臺灣政府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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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再菁英,有開車行的資方有錢?那麼有錢也別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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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uber如果不列管,等於連牌照都沒有,也不用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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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錢都在外國公司的金流系統,但搭小黃,是擴大內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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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 有財產可查封,看到就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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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多肇事者第一時間就是 “脫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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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有繳錢給政府就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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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民眾根本就囚犯困境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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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打嘴巴,UBER不就無照計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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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例不是乘客 應該比較的是乘客出事 無法理賠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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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的好像UBER駕駛肇事就不匯拖產一樣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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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遵守法律面對法律責任怎麼會去開違法野雞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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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律師邏輯沒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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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計程車還有強制險 你UBER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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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照有屁用?司機窮、公司脫產,無財產可執行,判贏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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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風險野雞車更可能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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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後脫產?車行老早就脫產乾淨,哪有笨到肇事後才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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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行從頭到尾沒打算在強制險外,多付一毛錢,老早都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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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鬧到肇事後才想脫險,真得太遜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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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I管制不足 結論不是應該加強管制嗎 怎麼是開放UBER比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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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邏輯 反正現在消費者也沒保障 所以要開放UBER一起沒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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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人要脫產沒推文想得那麼容易 算了 鄉民活在別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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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13:34, , 32F
UBER哪裡有財產可以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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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17 16:51, , 33F
小黃就是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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