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圖書館女孩腳不安分?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9年前 (2016/06/30 13:01), 編輯推噓1(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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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g001 (好想反串啊啊啊)》的觀察啦: : 難得在八卦回個廢文。 :   : 幹你娘的啦,在公開場合一樣是偷拍好嗎, : 拍到上來公審是三洨。 :   : 操你媽的八卦版什麼時候變這種水準? :   : 要桶就捅啦幹你娘一群母豬教的垃圾。 :   臺中地方法院打臉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新聞稿 一、 本院99年度易字第2926號刑事判決,認為被告以照相機拍攝告訴人腿部、半身或全身等部位,尚非屬「身體隱私部位」,而為無罪之諭知,茲說明如下: (一)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為刑法第1條所明定,此即「罪刑法定主義」原則。而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係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及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始成立該罪。 (二)被告以其所有之數位相機,拍攝告訴人坐在座椅上之大腿照片。然經承審法官將所扣被告數位相機記憶卡內全部照片2310張列印後發現,被告僅拍攝到當時告訴人坐在該處椅子類似閱覽手機之腿部、半身或全身等部位,尚非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規定之「身體隱私部位」,刑法對於此項行為並無處罰明文。 (三)判決理由認為,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拍攝前述照片之動機可議,且已對告訴人造成心理上之傷害,然依「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被告所為與刑法妨害秘密罪處罰之構成要件不合,仍應為被告無罪諭知。 二、被告所為,雖與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而不得論以刑事犯罪。然判決理由亦說明,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拍攝前述照片之動機可議,且已對告訴人造成心理上之傷害。則告訴人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結論: 去告民事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56.24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67262912.A.8C0.html

06/30 13:02, , 1F
射淫濕戰隊可以出動囉~
06/30 13:02, 1F

06/30 13:03, , 2F
這系列還要洗多久
06/30 13:03, 2F

06/30 13:06, , 3F
8+9要生氣了喔
06/30 13:06, 3F

06/30 13:10, , 4F
覺得自己跳進來討論真的還蠻無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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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0 13:11, , 5F
民事要吉哪一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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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0 13:15, , 6F
結論: 民事
06/30 13:15, 6F

06/30 13:17, , 7F
哈哈噁爛母豬配肉搜屁孩恐嚇偷拍肥宅,哈哈哈哈赫赫
06/30 13:17, 7F

06/30 13:34, , 8F
民事大概就肖像權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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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0 13:35, , 9F
連臉都沒拍到根本無法認定是誰 怎麼判定侵權
06/30 13:35, 9F

06/30 13:35, , 10F
google街車也會幫人臉馬賽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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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0 13:36, , 11F
這個男的敗筆就是拍到臉加上意淫 唉
06/30 13:36, 11F

06/30 15:20, , 12F
你漏掉動機 自由心證+動機就有爭議了
06/30 15:20, 12F

06/30 15:24, , 13F
某樓勇者要被吉了嗎快求po刪文吧
06/30 15:24,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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