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圖書館女孩腳不安分?消失
※《bug001 (好想反串啊啊啊)》的觀察啦:
: 難得在八卦回個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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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幹你娘的啦,在公開場合一樣是偷拍好嗎,
: 拍到上來公審是三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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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你媽的八卦版什麼時候變這種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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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桶就捅啦幹你娘一群母豬教的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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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地方法院打臉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新聞稿
一、 本院99年度易字第2926號刑事判決,認為被告以照相機拍攝告訴人腿部、半身或全身等部位,尚非屬「身體隱私部位」,而為無罪之諭知,茲說明如下:
(一)按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為刑法第1條所明定,此即「罪刑法定主義」原則。而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係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及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始成立該罪。
(二)被告以其所有之數位相機,拍攝告訴人坐在座椅上之大腿照片。然經承審法官將所扣被告數位相機記憶卡內全部照片2310張列印後發現,被告僅拍攝到當時告訴人坐在該處椅子類似閱覽手機之腿部、半身或全身等部位,尚非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規定之「身體隱私部位」,刑法對於此項行為並無處罰明文。
(三)判決理由認為,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拍攝前述照片之動機可議,且已對告訴人造成心理上之傷害,然依「罪刑法定主義」之原則,被告所為與刑法妨害秘密罪處罰之構成要件不合,仍應為被告無罪諭知。
二、被告所為,雖與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而不得論以刑事犯罪。然判決理由亦說明,被告未經告訴人同意拍攝前述照片之動機可議,且已對告訴人造成心理上之傷害。則告訴人仍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結論: 去告民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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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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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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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3 之 15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