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圖書館女孩腳不安分?消失
奇怪
人家說要上法院就開始說強制恐嚇的
上法院是人家的權力
哪裡來的恐嚇強制阿
這年頭把人家女友的照片PO上來
居然還有道理了?
隱私勒?
個資勒?
肖像權勒?
好啦
雖然不是隱私部位
但是算不算非公開活動呢?
我是不知道啦
不然妨害秘密罪也是刑法
你用手機拍下來基本上已經滿足了其中一個要件了
上PTT散播也已經滿足散布竊錄物品的一個要件了
告告看也無所謂
要玩大家來玩
這年頭散布照片給人意淫的人還有人出來幫腔
被害者請當事人叫人出來談談不然法院見的被威脅星期一地檢署提告
我自己是看不下去了
每天嗆聲來嗆聲去的
法律很好玩沒有錯
但不是這樣玩的吧
※ 引述《st305018 (十者)》之銘言:
: 強制罪(刑法304)要以強暴、脅迫方法。發臉書你那隻眼睛看到強暴脅迫。
: 恐嚇罪(刑法305)恐嚇內容本來就是合法的,送到性評會,都可以直接做了,為什麼不
: 能說?
: 以你的解釋法,你自己逼迫別人撤臉書意圖,以威脅別人可能犯恐嚇危安手段,自己也犯
: 「你所說的」強制罪,恐嚇罪,不要對自己有利才主張自由,對自己不利就想要限制別人
: ※ 引述《rescueme (小平)》之銘言:
: : 林北剛剛本來要睡了,看到某個八嘎冏臉書的發言很不尬意,
: : 什麼叫做「誰跟你豬隊友能有效解決問題的就是好方法」,
: : 逼迫人家和解了就算了,你是在開三小嘲諷?
: : 既然很懂法律,那應該知道恐嚇罪是非告訴乃論吧?
: : 臉書這篇文章我備份了,足以佐證臉書上一篇文章說
: : 「康同學,我們現在手上有你的本名、電話、實驗室IP與指導教授尊名,
: : 建議你兩天內敲我約個時間談談,不然我們就性別平等委員會的會議上見吧,保重。」
: : 「恩......我不是很想這樣說,但的確這樣並不一定構成性騷擾,
: : 這個部分是有討論空間的;也不一定能夠購成妨礙秘密罪,因為圖書館是公開場合。
: : 但是難道我們不該正視這個問題嗎? 在自己的校園當中發生偷拍並散布的行為,
: : 而身為當事人的我們卻不做些甚麼,豈不是變相助長風氣?
: : 起碼我們
: : 該讓大家正視這個問題,也順便讓他的親朋好友與老闆了解他的近況,
: : 多關懷辛苦的研究生。」
: : 這些內容現在看起來就是逼迫對方和解的手段,而且還是你自己證明的,
: : 你的意圖就是要逼迫他道歉,不過手段是以妨害名譽為要脅。
: : 刑法304條
: :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 :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 第 305 條
: :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 :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 這幾條都是非告訴乃論,你他媽臉書內容不改,
: : 我星期一就跑地檢署,讓你的法律功力再上一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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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一個阿宅,如果我有比爾陳的身家,也許可以做得到吧。
噓 billchen0905:干我屁事 誰跟你吃這種便宜的 低俗 02/17 00:10
→ ocean5566:比爾陳吃到QN了沒? 02/17 00:11
推 Green9527:住內湖的 五木這種等級的大概也進不去 02/17 00:12
有品味的比爾陳 [問卦] 有沒有妓女的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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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7.73.1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67251427.A.AC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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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告不告那是被害人的事情
現在的問題是被害人告或不告無所謂
居然有人跳出來幫偷拍的人護航
還說要告被害人恐嚇
這也太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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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都在說強制、恐嚇
現在把戰場擴大到妨害秘密、個資法、民法
應該算是新的東西進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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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這樣啊
你說是因為把腳放上來沒有公德心也就算了
還算有點教育意義
現在是意淫完了然後說腳放上來了沒有家教
這三小
※ 編輯: Yada (125.227.73.121), 06/30/2016 1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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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說他知道系級姓名三小的也沒有犯法阿
人家說他要跟偷拍的人性評會見也沒有犯法阿
人家說要上法院吉他也沒有犯法阿
都沒有犯法怎麼鄉民跳出來說要吉被偷拍的
而不是說要吉偷拍人的人
邏輯何在?
※ 編輯: Yada (125.227.73.121), 06/30/2016 10: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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