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陳水扁返抵民生東路老家 上百扁迷高喊「消失
在歐美的民主先進國家
絕不會有這種"大水庫理論"還是"實質影響力"
扁案的問題在於程序正義
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
法律只要違反程序正義,所謂的證據就不能當證據
1.換法官
2.總統宴請司法院長、檢調系統
3.總統媒體公開指導辦案"法律不能違背人民的期待"
4.特偵組與通緝犯串聯
無論阿扁有無收賄,他個人犯的罪事小
但總統利用行政的力量介入司法
這是攸關司法獨立的重要性
也是台灣司法從此敗壞,讓台灣人不信任司法的濫觴
在歐美民主先進國家,總統利用行政力量介入司法,這是要下台的。
美國曾經發生水門案,總統監聽政敵,這同樣要下台的。
在台灣都沒有事......
這說明什麼??
台灣的司法還是人治,並非真正的法治國家
因為司法可以因為外力而改變判決。
這遠比貪汙受賄的過錯還要大太多了
李扁時代在還沒有政治獻金法之前(民國104年制定)
商人送錢給政治人物是ㄧ種常態
以1998年台北市長選舉或2000年總統大選甚至2004年總統大選來說
當時的報紙有專家評估北市長選舉某黨要花50億
2014年北市長選舉就約略是這個數
2000年總統大選據說某黨花了上百億
絕不會是煎茶苑那種低到沒有人相信的數據
就連小英參選總統,藍營人士都急著送錢了
雖然小英退回了,這不說明台灣選舉例來皆是如此嗎?
全台灣還有多少商人想送錢的??
我想不計其數吧
以當時的選舉結餘款,賺個幾億都只是小數字
這在政治獻金法制定以前,是很難判罪的
※ 引述《wahaha99 (此方不可長)》之銘言:
: 再來談一談阿扁的罪與刑。
: 先說結論:
: 阿扁是鑽法律漏洞, 本來應該鑽過, 硬被堵上而GG的案例,
: 所以說要護航他, 很難, 因為他真的做了很多不該做的事,
: 但依照法治而言, 他真的不該被判罪;
: 至少以現在的法律來說是如此。
: --------
: 阿扁被判罪的主要部分, 就是陳敏薰案與龍潭案,
: 都是被以 "不違背職務收賄" 的 "實質影響力" 給判的罪,
: 但其實這種判法是荒謬的, 為什麼?
: 什麼叫做 "不違背職務收賄" ?
: 那就是公務員拿錢, 但他辦他原本的事, 沒有超出他的職務範圍,
: 最容易理解的狀況就是, 如果你不拿錢來孝敬, 我就刁你,
: 在我的裁量權範圍內, 就讓你辦不成事;
: 民眾為了怕遇到這種狀況, 所以以前民眾辦大小公事,
: 都乾脆主動塞紅包。這在三十年前真的還滿常見的,
: 現在則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 好了, 這樣對不違背職務收賄的概念, 就很清楚了。
: 那陳敏薰案、龍潭案呢?
: 陳敏薰是去要官, 龍潭是要買地,
: 那就簡單問: 阿扁這公務員有沒有違背職務?
: 大家直覺上都會想說, 有啊, 阿扁身為總統,
: 以總統身分的壓力, 讓底層公務員去違法做這些事,
: 怎麼會沒有違背職務呢?
: 的確, 直覺上是這樣, 但, 凡事就是這個但,
: 在法律的實務見解上, 也就是實際的司法運作上,
: 它只管這件事 -- 案件是否與被告有直接的職權關係。
: 簡單來說, 竹科管理局的土地(龍潭案)不是總統府在負責買,
: 法官是不能認定為違背職務的。
: 怎麼辦、怎麼辦? 沒有違背職務耶?
: ....那就不違背職務收賄啊, 這還要我教嗎?
: 靠腰, 那是怎樣個不違背職務法,
: 難道阿扁跑去施壓辜家, 你不給錢, 我就不讓竹科管理局買你的地?
: 這是在演哪齣?
: 為了解決這個尷尬的局面, 於是就發明了「實質影響力」說~
: 噹噹, 阿扁, 國民黨要關你, 你逃不過的。
: 所以什麼, 不違背職務收賄+實質影響力,
: 其實根本就是違背職務收賄的轉個彎版,
: 而這本來是一個法律漏洞, 應該要經過修法程序去堵漏,
: 不過國民黨嘛, 你想他怎麼可能會想去修個對自己不利的法~
: 加上人民呢, 反正聽到政治人物收錢,
: 就咬牙切齒, 希望馬上拉去槍斃,
: 誰還在乎後面的問題到底是什麼?
: -----
: 那麼, 如果修法應該要如何堵上這個漏洞呢?
: 有兩個方向:
: 1. 違背職務收賄, 只要是上級直屬長官, 串的到都算。
: 好比阿扁 -> 行政院長 -> .... -> 竹科管理局局長,
: 這樣是串的到的。
: 2. 違反政治獻金要刑法罪! 阿扁依照法律漏洞來說,
: 該只算違反政治獻金法。
: 國民黨你敢提案修法嗎? 嗯?
: 國民黨寧願花大把精力批評阿扁貪腐、用盡力氣把他包裝成一個小人惡人,
: 卻不願意在國會多數時修正這兩個問題, 嗯....怪我嘍。
: 至於阿扁, 沒辦法了, 台灣人連小燈泡媽沒有支持死刑,
: 都能批成那樣, 你這都拿錢了, 就乖乖漏尿吧.....
: -----
: 以下開放崩潰KMT黨工開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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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0.19.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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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沒辦法認定這些錢的所得從哪裡來的
所以不能認定這些錢就是貪污所得
這是無罪推定論,法律不能因為你有錢就判你罪
我不是當事人我沒有辦法回答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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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jjia (1.170.19.195), 06/04/2016 19: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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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在美國合法
而是在美國違反法律程序正義就不能定罪
美國強調的是程序正義跟證據第一
違反程序正義取得的證據不能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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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會因為我說什麼就變成人治
而是行政力量介入司法才會變成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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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回我的話,二審有採實質影響力說
才改判違背職務收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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