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追毒犯釀命案 警被判刑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6/04/29 20:44), 8年前編輯推噓6(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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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以下摘錄判決書內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風烈 選任辯護人 陳德義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 調偵字第30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風烈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陳風烈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員警,而有駕駛車輛執行警 察勤務之必要,係以駕駛車輛為附隨業務之人。緣於民國98年12 月27日下午3 時許,陳風烈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警備車(下 稱系爭警備車),搭載員警郭峰碩、陳金統、林文騫共同執行巡 邏勤務,行經桃園市八德區長興路與新興路口時,發現由余政興 (所涉過失致人於死犯行,業經本院另案審結)所騎乘並搭載黃 雅雯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系爭機車),有 超越紅綠燈停止線之違規情形,副駕駛座之郭峰碩遂搖下車窗, 示意余政興接受稽查,詎余政興見狀闖紅燈往新興路逃逸,陳風 烈便鳴放警笛自後追蹤,嗣在新興路上,黃雅雯先拋甩白色不明 物體,又脫下安全帽往背後砸,2 車隨而左轉進新興路之342 巷 內,到底之三叉路口再左轉沿溪墘街行駛,俟到底之丁字路口, 余政興復右轉路寬已由約8 公尺縮減成約4 、5 公尺之產業道路 ,並以蛇行方式駛去,陳風烈當時本應注意員警駕駛車輛對不服 交通稽查、且有犯罪嫌疑而逃逸之車輛追蹤時,於前方道路不寬 、對方又在蛇行而無法安全超越到前方加以攔停之情形,仍須採 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自後追撞,而依當時天候晴、有日間 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或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於系爭警備車時速已達約40公里之際 ,猶僅以3 至4 公尺之距離追蹤系爭機車,適余政興同時亦疏未 注意該路段之速限僅40公里,而仍以40至50公里之時速超速行駛 ,且不服員警之指揮,貿然蛇行又未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 要之安全措施,系爭機車之前車頭遂先撞上位於該產業道路溪墘 1 之2 號處之左側路旁水泥墩護欄,後車尾又緊接著遭系爭警備 車之左前車門擦撞而倒地,黃雅雯因此被拋甩致胸腹部撞擊路旁 之告示牌或圍籬後落地,造成胸腔內上腔靜脈與右心房連結位置 撕裂破口,心包內出血填塞而不治死亡,余政興亦因此受到右股 骨遠端骨折、左側踝半脫臼、頭部外傷等傷勢。 (略) 三、關於本件車禍過失原因之認定: (一)、本件之注意義務: 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條, 雖規定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之人員,遇有不服稽查而逃 逸之人、車,得追蹤稽查之;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 、7 條 ,雖亦規定警察於公共場所對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疑者,為 查證身分得攔停人、車。但員警於巡邏過程中,遇有交通違 規而不服稽查逕自逃逸之人,縱合理懷疑有犯罪之嫌疑,於 駕駛車輛為追蹤稽查欲加以攔停時,仍應遵守比例原則,尤 其係其中之「必要性原則」及「利益相當原則」,即注意當 時之路況、車況,採取危險最小之追蹤方式,以降低人民生 命或身體法益於國家查察犯罪之攔停過程中遭到侵害的可能 。故於前方路段之道路寬度,本不足供警車從旁輕易超越, 且對方已在蛇行或為其他危險之駕駛行為,而倍增超越時之 肇事風險時,此際既無法安全超越到前方加以攔停,便須採 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例如與對方保持若干車身之距離、或數 秒鐘之反應時間,先求避免自後追撞造成傷亡,再同時通報 勤務中心,俾得由其他支援警車到前方路段堵截攔停。被告 身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大隊員警,既有駕駛車輛執行警 察勤務之必要,有如上述,於駕駛系爭警備車執行本件巡邏 及追蹤稽查勤務時,對上開注意義務自須加以遵守。 (二)、本件之追蹤稽查: 1、被告於上開時間駕駛系爭警備車搭載其他員警執行警察之巡 邏勤務,嗣至上開路口,發現系爭機車有上開交通違規情形 時,余政興先拒絕接受稽查而搭載黃雅雯逃逸,被告始鳴放 警笛開始追蹤,已如上述。而黃雅雯在新興路上有拋甩白色 不明物體,及脫下安全帽往背後砸等情,本為被告於偵查及 審理中所一致供述在案;此與當時在副駕駛座之郭峰碩於98 年12月28日偵訊中所為之證述內容相同;質之余政興於99年 7 月20日偵訊中亦不否認:當時我跟黃雅雯是要去拿海洛因 ,車禍後警方則有說我們丟的東西他們有看到等語;又警方 於98年12月27日晚間重至新興路,亦有尋獲黑色全罩式安全 帽1 頂,及用衛生紙包覆之塑膠夾鏈袋1 只並加以扣案,該 夾鏈袋內之物品經初步檢驗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反應,該安 全帽內之皮屑組織則檢出余政興之DNA-STR 型別,有卷內扣 押筆錄、刑案現場勘察紀錄表、刑案現場照片、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99年1 月28日刑醫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可 稽,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以此為觀,被告於余政興於交 通違規後不服稽查逃逸,黃雅雯又有上開丟棄疑似贓證物及 跡涉拒捕之行為,顯可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時,駕駛系爭警 備車對系爭機車持續加以追蹤,固無何不當。 2、但被告於余政興在溪墘街到底之丁字路口右轉行駛而去後, 接下來所採取之追蹤方式,即未符比例原則,而有未注意採 取必要安全措施之過失,此查: (1)、本院於105 年2 月4 日,曾沿上開追捕路段履勘現場,結果 發現: (甲)、新興路沿線道路寬度約7 公尺,左轉進342 巷後,道路有寬 有窄,約在4 至6 公尺間,嗣到底之三叉路口左轉溪墘街, 路幅較為寬廣,從7 至8 公尺不等,到底之丁字路口處,更 寬達8.5 公尺,但自該路口右轉上開產業道路時,道路即縮 減為約4 、5 公尺,尤其在有水泥墩護欄之路段,第1 個出 現之水泥墩護欄處的道路寬度僅只4.2 公尺、肇事地點之水 泥墩護欄處的道路寬度更僅剩4.5 公尺。 (乙)、又受命法官於上開產業道路上有水泥墩護欄之路段,擇其中 第6 個水泥墩護欄處,測得路寬為4.5 公尺後,站立右側路 旁,再命模擬警備車之廂型車(據卷內被告提出之模擬用廂 型車及系爭警備車之尺寸規格對照表所載,模擬用之日產廠 牌廂型車寬度約169 公分,福斯廠牌之系爭警備車寬度則約 184 公分,故模擬用之廂型車還比系爭警備車窄了約15公分 )於開過身邊後暫停,此時測得模擬用廂型車之右側車頭距 右側路面邊緣係0.6 公尺,之後復命員警騎乘機車至模擬用 廂型車左側車身至水泥墩護欄之路面邊緣中間停放,加以測 量結果,該模擬用機車左方與左側路面邊緣、右方與模擬用 廂型車左側車身,各僅有1 公尺之間距。 (丙)、上開模擬過程中,先後有3 台車輛經過模擬用廂型車,於經 過時均有減速。 (2)、上開勘驗結果,有卷內該期日之勘驗筆錄及履勘現場照片可 稽,而以其中(甲)之勘驗所得,可知上開追捕路段,於溪墘街 到底丁字路口右轉上開產業道路後,路寬有明顯縮減情形, 從原本之約達8 公尺幾乎對半縮減成約4 、5 公尺;而以其 中(乙)、(丙)之勘驗所得,更可知系爭警備車以其將近2 公尺之 寬度,於僅4 、5 公尺間之道路行駛,就算是正常情形下, 兩側已無寬裕之空間可供車輛、機車高速併行行駛,遇有來 車相會,彼此更需減速才能安全通過。故以路況而言,上開 產業道路之寬度,本不足供警車從旁輕易超越而至前方攔停 逃逸之人車! (3)、加以余政興於右轉上開產業道路後,係有蛇行之危險駕駛行 為,超越時之肇事風險,勢更大幅提高,以此車況綜合上開 路況而言,系爭警備車縱欲伺機由後方超越至系爭機車前方 再為攔停,也絕不可選在上開產業道路為之!參照上開說明 ,此時應先求與系爭機車保持若干車身之距離、或數秒鐘之 反應時間,以避免自後追撞造成傷亡,方屬正辦。 (4)、詎被告於審判期日,經詰問行駛在上開產業道路之時速多少 、系爭機車又係如何行駛、及系爭警備車與系爭機車保持之 距離若干等情,卻稱:我時速約40公里,系爭機車則在上開 產業道路嚴重蛇行,而系爭警備車先前追蹤時,距離系爭機 車本還有7 至8 公尺,但轉入上開產業道路後,就只有距離 3 至4 公尺等語!再經詰問當時有無辦法從系爭機車後方超 越加以攔下時,被告甚至自承:沒有辦法,不過我想余政興 最後會沒有路而停下來,所以也沒有通報警網請求支援,且 我是看余政興騎車的技術很好,沒有什麼危險,才會如此尾 追等語。以此為觀,被告明知系爭機車在前方不寬之上開產 業路段蛇行,而無法安全超越到前方加以攔停之情形下,於 系爭警備車時速已達40公里時,僅因認余政興之騎車技術良 好,即僅以3 至4 公尺而不滿1 台車身之距離(按:卷內被 告提出之系爭警備車尺寸規格表記載,福斯廠牌之系爭警備 車長度約480 公分),繼續追蹤系爭機車,而未採取必要之 諸如與對方保持若干車身之距離、或數秒鐘之反應時間等安 全措施,避免自後追撞,無怪乎系爭機車之前車頭一撞擊上 開水泥墩護欄,未及倒地,系爭警備車便因法無法反應煞停 ,左前車門緊接著就擦撞到系爭機車之後車尾,有如上述。 茲當時天候晴、有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或障 礙物、視距良好,有卷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可 稽,可知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準此,被告於余政興在 溪墘街到底之丁字路口右轉行駛而去後,接下來所採取之上 開追蹤方式,係有未注意採取必要安全措施之過失,不符比 例原則,而肇生本件車禍此情,同堪認定。被告上開辯稱, 未能檢討自身於追蹤時確有上開過失之駕駛行為,仍以係系 爭機車先撞擊上開水泥墩護欄,而執認本件車禍與其無關云 云,自不可採。 (三)、又按駕駛人之行車速度應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 標誌或標線者,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 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40公里;駕駛人亦須注意車前狀況、 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不得在道路上蛇行,並應服從 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之指揮,此觀諸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 條第1 項第1 款、94條第3 項、90條第1 項、第83條之2 第 2 項第1 款規定自明。本件余政興騎乘系爭機車,於上開產 業道路行駛時有上開超速、不服員警指揮、蛇行又未注意車 前狀況以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等違背上開行車注意義務 之行為,致系爭機車之前車頭先撞擊上開水泥墩護欄,後車 尾再與系爭警備車之左前車門擦撞,肇生本件車禍,余政興 自亦有過失,且過失程度顯然較被告為高!但余政興對於本 件車禍之肇生,雖亦有過失,而與被告之上開過失併合為危 害發生之原因,仍不能憑此阻卻被告之責任。 四、關於本件車禍因果關係之認定: 本件車禍後,黃雅雯因受到上開傷勢而不治死亡、余政興則 受有上開傷害,已如上述。又本件車禍之撞擊情形,係系爭 警備車於系爭機車前車頭撞擊上開水泥墩護欄之緊接時間, 便以左前車門擦撞系爭機車之後車尾,亦如上述。準此,黃 雅雯、余政興各該死亡及傷害結果,係因上開2 次至為緊接 、於系爭機車倒地前便連續發生之撞擊所共同造成,而與被 告及余政興上開過失駕駛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此情,要堪認 定。被告上開辯稱,雖執認黃雅雯於系爭機車撞到上開水泥 墩護欄時,就已往前面拋甩出去云云,但此僅係被告之飾詞 辯稱,並不可採,因查:被告就系爭機車於車禍發生時之情 狀,歷經偵查,僅有於98年12月28日偵訊中,稍微清楚稱: 撞擊後,機車倒在產業道路左側,我車子還在行駛中無法馬 上停下,等下車查看,才看到余政興、黃雅雯在機車不遠之 草叢處等語,如此,黃雅雯於系爭機車撞擊上開水泥墩護欄 之瞬間,當然尚未往前拋甩,否則被告身為後車之駕駛人, 處於最靠近系爭機車之位置,對此情節目睹既明,於接受偵 查時,當會清楚交代,而不致毫無提及!反觀被告迄審理中 之103 年2 月25日首次準備期日開始,方辯稱黃雅雯於系爭 機車撞擊上開水泥墩護欄時便已往前拋甩出去云云,顯係欲 以此辯詞,切斷其上開過失駕駛行為與黃雅雯死亡間之因果 關係,方為編造,此彰彰甚明。至於辯護人雖以林文騫於偵 訊中有證述其聽到系爭機車撞到上開水泥墩護欄後,黃雅雯 有哀嚎,之後才是系爭警備車碰撞的聲音(包括車窗玻璃破 損的聲音)云云,而附和被告上開辯稱。但查:黃雅雯於系 爭機車撞擊上開水泥墩護欄之瞬間,縱有發出聽來如哀嚎之 聲音,亦係被害人於感受到車禍發生時之尋常本能反應,原 不能證明黃雅雯當時便往前拋甩,遑論得證黃雅雯於系爭警 備車緊接著撞上前,甚已撞擊到路旁之告示牌或圍籬,而因 痛楚慘叫,林文騫此部分證述,仍無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 簡單摘要: 毒販因自身違規且為躲避警察攔檢,採取危險的蛇行方式騎車逃逸, 而警察自後追捕時,當追逐到產業道路的路寬剩4、5公尺時,法官 認為此路寬並不足以讓警察可以超車到對方前面攔阻,故應遵守 「比例原則」,尤其是其中的「必要性原則」與「利益相當原則」, 採取危險最小的追蹤方式。 換句話說,當時應該放慢速度,任由對方繼續蛇行+超速+闖紅燈, 寧可增加前方路段用路人被撞死的風險,也不應該因不符合上述原則 而導致對方可能因自撞而遭受生命傷害的風險! http://news.101media.com.tw/news/22392 昨天看到桃園市區一名在路上散步的女童 無辜被一名躲避警察盤查的毒犯撞死 我想最大的原因在於目前台灣法官對於警察的勤務執行 有極為嚴格之標準 讓警察在追緝嫌疑犯時綁手綁腳 最後反而導致其他無辜的路人遇害的悲劇! 本件的被告一定會繼續上訴到高等法院 若最後的結果仍然維持該名認真執行勤務的警察被判刑的話 我想台灣不僅是詐騙天堂,更是犯罪天堂啊! ※ 引述《schrei (太癢拉)》之銘言: : 2016-04-27 03:28 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 警察追賊太積極也出事。 : 桃園市保安大隊警員陳風烈,因追捕騎機車逃逸的毒犯,毒犯的機車在產業道路摔倒,後 : 座女子死亡。法官以陳在小路高速行駛、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捕過程違反比例原則,依業 : 務過失致死罪判六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 桃園市警局表示,會力挺勇於執法的同仁。 : 陳風烈(四十四歲)工作認真盡責,追捕嫌犯身先士卒,對他「因公」被判刑,將聘請律 : 師協助上訴,維護警察執法尊嚴。 : 「這是鼓勵不要認真追賊嗎?」「以後追人犯用喊的好了,不然追一半就好」,「多做多 : 錯,不追更會被罵死」、「難道要看著嫌犯逃跑?」基層員警紛紛為陳抱屈,認為這是「 : 打擊警方士氣」。 : 桃園地院調查,陳風烈六年多前和三名隊友駕警備車巡邏,發現余政興騎機車載黃雅雯, : 因超越停等線,警員示意受檢,余加速逃逸。 : 陳風烈鳴笛追逐一公里後,余政興突然轉入產業道路,黃女沿途丟出一包毒品,還脫下安 : 全帽攻擊警車,後來機車撞上池塘旁的護欄,黃女彈飛,頭部重創死亡,警車爆胎。陳和 : 余被控告過失致死。 : 法院審理時,陳風烈表示,是余政興機車撞上水泥護欄,再回彈撞上警備車,車禍和黃女 : 的死亡都與他無關。 : 合議庭認為,追捕嫌犯過程仍要注意「必要性」及「利益相當」原則,也就是要注意當時 : 的路況、車況、車速、車距等,採取危險最小的追蹤方式,以降低安全危害。 : 法院查出,疑犯逃進寬度四到六公尺的產業道路後,警車時速四十公里,距機車僅三到四 : 公尺,以警車未降低車速、未保持安全距離,不符比例原則,認定有過失。 : 騎機車逃逸闖禍的余政興,先前被認定要負主要過失責任,判八個月徒刑。 : http://tinyurl.com/gnn32us : 法官你很有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185.132.9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61933867.A.33C.html

04/29 20:46, , 1F
民事部分呢?
04/29 20:46, 1F

04/29 20:48, , 2F
桃園的法官是跟警察有什麼不愉快嗎?
04/29 20:48, 2F

04/29 20:49, , 3F
把警察當超人就是了,這樣認定最好抓得到人!
04/29 20:49, 3F

04/29 20:54, , 4F
我想最大問題是當他們逃跑時警察時,如果沒合理跡證犯
04/29 20:54, 4F

04/29 20:54, , 5F
罪只有交通違規,為什麼警察能不顧一切追尾?事後發現
04/29 20:54, 5F

04/29 20:54, , 6F
是毒販也不能補正之前違規追尾瑕疵
04/29 20:54, 6F
所以就要放任對方繼續蛇行+超速+闖紅燈嗎?

04/29 20:54, , 7F
如果法官無法讓警察好好執法,只會更難維持社會正義
04/29 20:54, 7F
※ 編輯: Jaygo5566 (111.185.132.97), 04/29/2016 20:56:25

04/29 20:55, , 8F
抓違規有抓違規的比例,抓毒販有抓毒販的比例,抓槍擊
04/29 20:55, 8F

04/29 20:55, , 9F
有抓槍擊的比例,
04/29 20:55, 9F

04/29 21:02, , 10F
禁止用大砲打小鳥,德國法學家說的,如果蛇形闖紅燈交
04/29 21:02, 10F

04/29 21:02, , 11F
通違規立法者本身即克與罰鍰財產權侵害,何德投可以使
04/29 21:02, 11F

04/29 21:02, , 12F
警察不遵循比例原則
04/29 21:02, 12F

04/29 23:17, , 13F
這比例原則也太理想化了吧
04/29 23:17, 13F

04/30 01:09, , 14F
鬼島判決這樣就正確了
04/30 01:09, 14F

04/30 03:46, , 15F
學者用幾個月來看警察幾秒鐘的決定正不正確 出嘴最輕鬆
04/30 03:46, 15F

04/30 06:56, , 16F
一年只練習40到100發的人,如果突然能在幾秒鐘變成神槍手
04/30 06:56, 16F

04/30 06:56, , 17F
,那各國奧運射擊選手都可以來找這位教學了。
04/30 06:56, 17F
文章代碼(AID): #1N8rShCy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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