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兩岸監督條例立法 林飛帆:民進黨應將多元主張當籌碼消失
兩岸監督條例立法 林飛帆:民進黨應將多元主張當籌碼
自由
記者鄒景雯/專訪
三一八學運領袖林飛帆指出,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立法,在建立民主防衛機制,絕非只是
一套為民進黨量身打造的監督條例,而是未來任何執政者都需面對同等的監督和要求。他
們也不希望民進黨獨自承受來自中方的壓力,因此主張三方對話,有助於國際社會更清楚
台灣民主多元的主張跟聲音,民進黨應該將之視為籌碼,而不是企圖閃躲迴避。
記者問:上週五你們到立法院陳情,對於國會多數黨民進黨的版本,究竟有何意見?
林飛帆:民進黨版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我們不會用跟國民黨一樣爛來形容,這點必須
強調。但是,這部草案,確實沒有達到民間版的要求,特別是三一八運動期間對於民進黨
對運動的承諾。上週五晚間,民進黨雖以近三千字的聲明稿回應,但仍未允諾改正其黨版
草案的缺失,看起來,比較像是替黨版辯護說明。
民進黨版 有六大缺失
民進黨版有六大缺失,第一點,民進黨版草案將「協議草案」中的「逾期視為同意」修改
為「應於九十日內完成審議,逾期未完成者,應由院會議決之」,但「協議文本」仍保留
「備查」的規定,這個「備查」就是「張慶忠條款」!
依照民進黨版草案第十二條、十三條之規定,「備查」依然存在,也仍然會發生依照《台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付委超過三個月
,視為已審查」的狀況。換言之,時光回溯兩年前,就算當時有如今民進黨版的兩岸監督
條例,張慶忠仍然可以再宣布一次「三十秒通過服貿」!
「備查」是張慶忠條款
民進黨在聲明中回應稱:「至於備查的規定,『只有』對已施行協議(立法院已審議完成
)的後續補充性或延續性談判才會進行。」但,詳見民進黨版草案,並沒有排除任何其他
情況下的備查,若只有空口白話的聲明,而未在法律條文中明訂,恐怕難以避免未來任何
一個政府鑽這個漏洞。再者,許多已施行協議的補充性或延續性談判,其實也涉及相當多
重要的議題,還是應該審查,而非備查。
第二點,民進黨版的衝擊影響評估,在其草案中第五條,只有「象徵性一語帶過」,對於
應具備的內容為何?公民與利害關係人如何參與?國會如何審查等等問題,完全沒有規定
。這使得民進黨版的衝擊影響評估,勢必淪為如同馬英九「Z〉B」的跳針式「各部會服貿
作文比賽」。因此我們主張,衝擊影響評估應該要具備以下內容:(1)政府提出之「衝
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應包括:據以為衝擊評估之基礎(統計)資料,因應措施之
行政計畫、預算草案、財源籌措、配套立法與行政命令。(2)政府應連同協議草案提出
具體完整的「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而非僅是「因應方向」,簽署文本與協議
草案有差異時,並應就差異之部分補充修正。(3)民間得提出對應衝擊影響評估報告,
與政府報告有重大差異時,立法院應舉行聽證。(4)立法院得以決議退回政府提出之「
衝擊影響評估報告與因應方案」。(5)要明訂政府就因應方案的推動義務。(6)因應貿
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應配套修正。
第三點,民進黨版把「政治議題」納入談判事項(第二條第一款),卻沒把和平協議、軍
事互信機制等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加以排除或設更嚴謹的民主規範,令人憂心。民進黨最
新的回應中,提到:「本法不牽涉主權與和平協議等政治性談判,對於可能涉及主權與和
平協議之政治性談判,影響層面既寬且廣,應經由全體人民決定,這是人民的基本權利。
」但是,既然民進黨主張不涉主權與和平協議,又為何不在草案中明訂?相反的,「政治
議題」是寫在民進黨版草案,並未排除任何可能有主權與安全疑慮的議程,空口白話的說
明,恐仍不足以取信民眾。
政治議題 未明訂規範
也許有人會說民進黨不會「賣台」,不可能跟中國進行政治談判,然而,政黨輪替是民主
國家的常態,監督條例是要建立台灣對中國交涉談判的長期民主規範,不應以「民進黨執
政」作為假設前提。中國政府以「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為對話前提,無論誰執政,都會面
對壓力。民間版監督條例對於和平協議、軍事互信機制等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訂有更嚴
謹的民主規範,就是要防衛台灣的民主,保有台灣人民對未來的自決權,形成保護傘,不
要讓總統一人或執政黨單獨承受「促談」壓力,可惜民進黨版未加採納。或許應考慮乾脆
在監督條例中明訂:現階段禁止政府與中國進行影響台灣主權的談判。
第四點,民進黨版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及相關法規」,因此,不僅在條文文字上出現了「台灣地區」、「大陸地區」,還把
整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錯誤國家定位,繼續沿用至監督條例。《台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國家統一前…規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
來」,「台灣地區: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大陸
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
民進黨最新回應指出:「本法為免擴大爭議,在名稱、國家定位上,延續兩岸人民關係條
例,依中華民國憲政架構處理,這也是目前台灣社會最大的共識。」對於這說法,我感到
非常訝異。一來,民進黨難道不知道過去台灣人民對於「一國兩區」已展現強烈反彈,並
盼各種層面的法律制度,乃至憲政體制,都朝廢除一國兩區框架來進行嗎?二來,民進黨
今天的主張,不正是過去馬政府一再強調的主張嗎?
公民參與 規定太籠統
第五點,民進黨版雖然把「人民參與」列入第一條立法目的,並且在第七條規定三階段對
外溝通事項,但為了給予行政機關最大彈性,民進黨版對公民參與的內容籠統規定,甚至
可能成為排除公民參與的藉口。民進黨版第七條與行政院版第七條高度雷同,都是把「宣
傳、公關」,當作是公民參與。民進黨版第七條籠統地規定行政機關應「主動規劃採取可
行有效之方式,與相關各方進行溝通」,對於公民參與的管道為何?何時舉辦公聽會及聽
證會?民進黨版條文中未做任何規定;只在「立法說明」中提到「依據實務運作的經驗,
可行有效之方式,例如:採取公聽會、說明會、相關業者訪談、徵詢相關公會意見,或民
意調查等」。民進黨版如此籠統規定,將重演過去服貿協議中「打三通電話給洗衣公會理
事長」,就當作有溝通的離譜案例。而草案中「掌握利害關係人實際需求」、「適時向利
害關係人說明」等用語,更可能成為排除公民參與,只對特定業者及行政機關認可的利害
關係人提供資訊的藉口。
對於民間版建議的重要公民參與機制,(一)政府擬訂談判計畫應召開公聽會,(二)談
判中應設置民間諮詢會議,成員由國會各黨團依政黨席次比例推舉,(三)就政府提出的
衝擊影響評估報告,民間可以提出對應報告,民進黨版均未採納,在其最新聲明也仍舊沒
有正面回應。
沒回溯機制與過渡條款
第六點,民進黨版沒有設計溯及、過渡條款,因此對於服貿、貨貿等「談判中」或「已簽
署但未經國會審查通過的協議」,將無法適用監督條例新規定,等於只能接受過去馬英九
的談判結果,這與國民黨有何不同?符合當初民進黨對人民的承諾嗎?民進黨版對各階段
的監督力道是採「先嚴後寬」、「先強後弱」,因此,對於「已簽署」及「談判中」的協
議,過去沒有「先嚴(強)」,現在就不應「後寬(弱)」,要有溯及、過渡條款,規範
如何適用監督條例,這不是簡單一句「由新政府決定」或「個案認定」,讓行政機關說了
算。 例如,服貿協議與租稅協議在過去談判中階段,並沒有將草案交付審查,取得國會
同意後再簽署,因此,就不應適用談判後只能「全案表決」的規定,要讓新國會有機會決
定通過、否決或部分修正重啟談判;又例如,貨貿協議及互設辦事處,談判前並沒有向國
會提出談判計畫,不應該直接適用談判中的規定「馬規蔡隨」繼續談判,新政府應舉行公
聽會,重新檢討是否續推。
民進黨的聲明就這一點的答覆,完全與我們提的問題無關,反過來質疑公民團體版本是不
談判條例,讓我們無法理解。若當初三一八運動訴求之一,唯一一項獲朝野政黨共同承諾
的「先立法、後審查」,在今日總算要進入立法階段,民進黨要告訴我們,先立了法卻不
能依這個法審查服貿、貨貿?我相信許多朋友都不能接受。
問:民進黨已經在上週五將黨版付委,同時解釋黨版草案賦予國會高度監督,等於拿國會
通過的草案去簽,未來也會在修法過程聽取民間意見,你們的看法如何?
林:從民進黨最新的回應,民進黨仍未改正其黨版草案的缺失。況且,民進黨版有個根本
的致命傷,也就是沒有回溯機制與過渡條款,縱使未來要洽簽的兩岸協議,可以使用新的
監督條例,但民進黨目前的版本仍然是「先強後弱」、「先嚴後寬」,缺乏完整的監督力
道。
盼三方對話 公開辯論
民進黨說,會在立法期間聽取民間意見,但民進黨只允諾了召開公聽會。公聽會的用意在
於蒐集意見,我們固然樂見廣辦公聽會廣納更多民間意見,但是,民進黨已成為國會最大
黨,也將於五二○正式成為執政黨,我們期待的是民進黨將自己對於兩岸與經貿的政策跟
立場說明清楚,所以我們要求三方對話,公開辯論!
辯論的目的,不在於對立,而是民進黨若有所考量或壓力,我們也希望透過辯論,讓人民
清楚知道問題所在,留下這個歷史紀錄。在台灣人民追求民主、透明、參與、有尊嚴與獨
立國家的道路上,清楚知道此刻台灣所面臨的困境。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的立法,是台灣民主體制發展關鍵,也是攸關台灣人民民主自決權利,
與國家定位和對外經貿發展方向的關鍵,馬虎不得。過去許多人在選舉過程中,強調自己
對於三一八運動的付出和貢獻,這點我們都相當感激,但真正檢驗的關鍵就是此刻!
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98028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4.67.16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60952363.A.3A3.html
噓
04/18 12:06, , 1F
04/18 12:06, 1F
推
04/18 12:06, , 2F
04/18 12:06, 2F
噓
04/18 12:07, , 3F
04/18 12:07, 3F
→
04/18 12:07, , 4F
04/18 12:07, 4F
→
04/18 12:08, , 5F
04/18 12:08, 5F
推
04/18 12:08, , 6F
04/18 12:08, 6F
→
04/18 12:08, , 7F
04/18 12:08, 7F
推
04/18 12:09, , 8F
04/18 12:09, 8F
推
04/18 12:09, , 9F
04/18 12:09, 9F
噓
04/18 12:09, , 10F
04/18 12:09, 10F
推
04/18 12:10, , 11F
04/18 12:10, 11F
推
04/18 12:10, , 12F
04/18 12:10, 12F
推
04/18 12:10, , 13F
04/18 12:10, 13F
推
04/18 12:11, , 14F
04/18 12:11, 14F
噓
04/18 12:11, , 15F
04/18 12:11, 15F
推
04/18 12:11, , 16F
04/18 12:11, 16F
推
04/18 12:12, , 17F
04/18 12:12, 17F
→
04/18 12:12, , 18F
04/18 12:12, 18F
推
04/18 12:13, , 19F
04/18 12:13, 19F
噓
04/18 12:13, , 20F
04/18 12:13, 20F
→
04/18 12:14, , 21F
04/18 12:14, 21F
推
04/18 12:14, , 22F
04/18 12:14, 22F
推
04/18 12:16, , 23F
04/18 12:16, 23F
→
04/18 12:16, , 24F
04/18 12:16, 24F
→
04/18 12:17, , 25F
04/18 12:17, 25F
推
04/18 12:18, , 26F
04/18 12:18, 26F
→
04/18 12:18, , 27F
04/18 12:18, 27F
噓
04/18 12:19, , 28F
04/18 12:19, 28F
推
04/18 12:19, , 29F
04/18 12:19, 29F
→
04/18 12:20, , 30F
04/18 12:20, 30F
推
04/18 12:29, , 31F
04/18 12:29, 31F
推
04/18 12:31, , 32F
04/18 12:31, 32F
→
04/18 12:32, , 33F
04/18 12:32, 33F
推
04/18 12:35, , 34F
04/18 12:35, 34F
推
04/18 12:39, , 35F
04/18 12:39, 35F
→
04/18 12:39, , 36F
04/18 12:39, 36F
→
04/18 12:39, , 37F
04/18 12:39, 37F
噓
04/18 12:47, , 38F
04/18 12:47, 38F
噓
04/18 12:52, , 39F
04/18 12:52, 39F
→
04/18 12:52, , 40F
04/18 12:52, 40F
推
04/18 12:53, , 41F
04/18 12:53, 41F
噓
04/18 12:55, , 42F
04/18 12:55, 42F
推
04/18 13:21, , 43F
04/18 13:21, 43F
推
04/18 14:31, , 44F
04/18 14:31, 44F
噓
04/18 16:06, , 45F
04/18 16:06, 45F
噓
04/18 18:48, , 46F
04/18 18:48, 46F
噓
04/18 22:02, , 47F
04/18 22:02, 47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