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央視播2台人認罪 詳述詐騙手法消失
※ 引述《realtw (realtw)》之銘言:
: 所以你說1000道1萬
: 就是想找各種藉口來為詐騙集團洗脫罪名
: 作為大陸來說
: 無數的家庭被臺灣電話詐騙集團騙得家破人亡
: 那麼祇有一個目的
: 就是把這些人關到死
: 上鏡頭的目的很簡單 殺雞儆猴
: 通過電視畫面詔告所有的臺灣電話詐騙集團
: 你們未來的下場就是這樣
: 中國不會再讓詐騙集團肆無忌憚的騙下去
: 如果騙的是臺灣自己人我們不管 臺灣政府愛怎麼就地釋放都行
: 騙到大陸人就是不行
: 這一次臺灣從馬來西亞抓來的詐騙嫌疑人就地釋放
: 臺灣政府這次的做法 又一次加深了大陸和周邊國家對臺灣處理方式的不滿
: 大陸這邊壓著的彈簧越來越緊
: 臺灣政府的這次做法只會招來下一次更大的反彈和打臉
: 無論任何的藉口 高舉民主人權的大旗
: 臺灣這次釋放詐騙犯 是公然的反社會反人類的舉動
: 居然選擇了包庇少數詐騙犯 選擇了與廣大的人民作對
: 大陸方面不可能放任詐騙集團一次又一次的詐騙完大陸人民又安全的走掉
: 我相信他們處理事情的能力
: 我們拭目以待吧
處理事情的方法一直都在啊 問題是你們試過沒?
明明就可以有皆大歡喜的結局
台灣主權得以維護 罪犯也獲得制裁
但是 但是 但是 證據沒送到台灣手上啊!(拍桌)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70013
怕你沒辦法翻牆直接貼給你看
第二章 共同打擊犯罪
四、合作範圍
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
雙方同意著重打擊下列犯罪:
(一)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
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
(二)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
經濟犯罪;
(三)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
(四)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
(五)其他刑事犯罪。
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
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
五、協助偵查
雙方同意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
刑事嫌疑犯,並於必要時合作協查、偵辦。
六、人員遣返
雙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則,在原有基礎上
,增加海運或空運直航方式,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並
於交接時移交有關卷證(證據)、簽署交接書。
受請求方已對遣返對象進行司法程序者,得於程序終結後遣
返。
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視情決定遣
返。
非經受請求方同意,請求方不得對遣返對象追訴遣返請求以
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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