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肯亞事件是不是一堆人不知道嚴重性消失
這篇最大的問題就是 他不是在澳大利亞被逮捕的好嗎?
這澳洲商人(名字看起來是中國人)是在 PRC 被逮捕判刑服刑
之後因雙邊司法協議而送回澳大利亞繼續服刑
而這個協議內容只是單純的讓囚犯可以在母國服刑
母國不能對外國的審判內容做審查
類比就是你如果在"PRC境內"被依據反分裂法判刑
你可以根據這個協議要求送回澳大利亞坐牢不在PRC坐牢
但是不是因為你在PRC 境內違反反分裂法
結果在澳洲被抓起來關在澳洲好嗎?
An Australian businessman who had been working in China,
Mr. Ng was sentenced by a Chinese court in 2011 to more
than 12 years in prison on bribery and fraud charges. His
lawyer contends that the case was fabricated to allow a
Chinese state-owned company to confiscate his business.
In 2014, he was transferred to Australia under a bilateral
treaty that allows prisoners to serve their sentences in
their home countries.
※ 引述《cgi0911 (勝者的迷思)》之銘言:
: 關於這一篇「管轄競合」,可說是講到了這次肯亞事件的要點。那些
: 說因為是詐欺犯就可以送中國去整一整的,顯然是太低估這次事件對
: 海外台灣人的潛在威脅有多大了。
: 我提供一個我能想到的最淺顯的例子好了。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
: 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
: 你會想到什麼?
: 如果今天有個台灣人在海外上臉書評論中國政治,以中國司法可大可
: 小的玩法,該名台灣人早就已經「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犯罪」,而
: 且罪名可以用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少說給你來個十年以上,也因此
: 符合中國刑法中,對於國際司法互助的規定。
: 換而言之,中國可以主張「台灣人亦是中國國民」把你引渡回去受審
: ,也可以主張「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犯罪」把你引渡回去受審。總
: 之,只要是台灣人,你已經處在中國的金鐘罩底下,中國隨時可單方
: 面強求你所在的國家履行司法互助的規定。
: 當然,言論只是中國可以給你的罪名的其中之一。以中國司法濫用的
: 程度,只要你開公司,在中國有樁業務,是該地高幹垂涎想要佔為己
: 有的,那他可以給你安上個罪名,告你腐敗賄賂、遭漏稅。而且在司
: 法互助的架構之下,有的國家甚至可以允許在當地坐牢,服中國的罪
: 名與中國的刑期。
: 聽起來很荒謬嗎?澳洲現在就有一個廣州人,他開了家很賺錢的公司
: ,卻因為國企覬覦,而被中國司法判了刑。結果因為司法互助的關係
: ,他被澳洲給逮捕,關在澳洲的監獄裡面服中國的刑期。
: 這裡是澳洲第一大報《澳洲人報》的報導
: http://goo.gl/Sm7mVA
: 這裡是紐時的報導
: http://goo.gl/pC6FLm (英文)
: http://goo.gl/QtcwTj (中文)
: 連澳洲這種普遍認為是第一世界民主國家的地方,都可以做出這種事
: 情,你說,世界上還有哪個國家對台灣是安全的?美國?日本?北歐
: ?還是台灣的那些翻來覆去的邦交國?
: 而台灣人最大的危機在於,只要這種「台灣人對中國國家或公民犯罪
: 」與「台灣人是中國國民」成為慣例,那台灣人事實上也被置於這種
: 荒謬的司法互助架構的籠罩之下!你的命運被交在中國,與你所在的
: 第三國的手上。只要台灣的利益被第三國認為可割可棄,這種司法互
: 助機制,隨時可以被拿來對付台灣人的。
: 誠然,台灣的國家實力可能很難對第三國起到什麼作用,但如果台灣
: 政府都不發聲,任由第三國政府履行對中國的司法互助的話,一旦成
: 為慣例,世界各地的台灣人就都危險了。
: ※ 引述《WuWeGo (~*威哥打真軍*~)》之銘言:
: : 這個議題可以分成下面幾個層次來看(全文請見下面連結)
: : https://www.facebook.com/BDP.Taiwan/posts/1673141059619820
: : 一、國際管轄與中國、台灣之管轄權
: : 首先必須說明清楚,不考慮個別案件,台灣人在海外犯罪時,確實有可能被遣送給中國(也
: : 可能遣送美國、日本或任何一個國家)。從國際法的觀點來看,各國的管轄權間,本來就有
: : 重疊的可能(管轄競合)。例如本次事件中肯亞是行為地,在該國領域內確實有審判的權利
: : 。至於中國方面是依被害人所在地,主張被害人國籍管轄,這一點我們會在下面說明。至於
: : 台灣方面,也可能主張國籍管轄原則來處理本案。因此,本次事件中,確實有遣送中國的可
: : 能性,問題在於這個遣送行為是否合理?
: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關於審判權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
: : 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
: : 不予追究。」,在這次事件中,除非認知台灣人也是中國公民,不然並不會以本條作為依據
: : (當然,中國方面應該認為台灣人是叛亂地區的中國人,所以可以使用這個條文)。
: : 就算不是用上面的條文,另一個條文仍可能是中國方面可以主張的管轄依據:「在中華人民
: : 共和國領域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3年以上有期
: : 徒刑的,可以適用本法」。以這次的電信詐騙來說,依據中國司法機關於2011年的解釋:「
: : 以電信詐騙方式涉嫌犯刑法第266條詐騙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
: :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電信詐騙涉案金額達3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應當認定
: : 為『數額巨大』」,電信詐欺因為法定刑在3年以上,中國方面應該是引用上開條文作為依
: : 據,認為電信詐騙事件的被害人包含中國人,主張對於在肯亞的犯罪嫌疑人,也有審判的權
: : 利。
: : 至於台灣的部分,依目前在台灣適用的中華民國刑法(請不要戰華獨台獨,作者只是引用法
: : 律的名稱),電話詐欺屬於刑法之加重詐欺罪,刑度僅有1年以上7年以下,依中華民國刑法
: : 第7條的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第5條與第6條)以外之
: : 罪,而其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 : ,詐欺並不是刑法第5條與第6條的內容,再考慮刑度,台灣對於這個事件可能是沒有管轄權
: : 的。
: : 二、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的影響
: : 由於中國政府與台灣的治理當局間,目前簽署有兩岸司法互助協議,這個協議在本次事件中
: : ,也被立法委員質疑效果何在,因此我們稍微看一下本協議中,關於犯罪嫌疑人的遣送規定
: : :
: : 「雙方同意依循人道、安全、迅速、便利原則,在原有基礎上,增加海運或空運直航方式,
: : 遣返刑事犯、刑事嫌疑犯,並於交接時移交有關卷證(證據)、簽署交接書。」
: : 「受請求方已對遣返對象進行司法程序者,得於程序終結後遣返。」
: : 「受請求方認為有重大關切利益等特殊情形者,得視情決定遣返。」
: : 「非經受請求方同意,請求方不得對遣返對象追訴遣返請求以外的行為。」
: : 由協議內容我們可以發現台灣確實可以向中國請求遣返台藉人士,但是上列的第3點中提到
: : 「若是有重大關切利益者得視情決定」。因此,縱然中國受請求遣返這些台灣人,中國仍然
: : 可視情況決定是否遣返,決定權仍然在中國手上。
: : 三、國際管轄競合的處理與回顧2011年菲律賓遣返台灣人於中國案
: : 雖然中國方面有主張管轄的可能性,但國際法決定管轄競合衝突,仍然有判斷的原則,首先
: : 要衡量主張國家與案件間是否有足夠密切關係;接著必須考量妥協、相互尊重與比例原則等
: : ,決定最終的管轄結果。
: : 事實上在2011年時就曾發生菲律賓政府將我國籍嫌犯交付中國的案例,共計14名台灣人因為
: : 涉入跨國詐騙案遭菲律賓逮捕,在中國要求下,菲律賓政府將台灣人遣送於中國,引發爭議
: : (最後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與協商,我國籍嫌犯才被遣返回台)。針
: : 對該案,當時即有學者認為基於中國與台灣間的政治問題,處理此種紛爭必須十分謹慎,而
: : 依照國際慣例,在該案之前,從未發生將我國籍國民遣返於中國的先例,因此綜合考量下,
: : 菲律賓的行為明顯違反歷來慣例,對於相互尊重與比例原則等並未審慎考量。
: : 如果對照本次肯亞遣返台灣人於中國的事件。確實,只看各國條文,肯亞遣送人給中國,有
: : 其根據。但是從中國與台灣在國際上互相不隸屬的現實,以及存在政治問題的前提來看,將
: : 台灣人遣送於中國,也可能發生跟菲律賓政府相同,未審慎相互尊重與比例原則的狀況。
: : 四、真正的問題所在
: : 筆者認為本次事件真正凸顯的,與其說是國際管轄的問題,毋寧說是將台灣的國家定位與主
: : 權問題完全暴露出來,台灣人在海外面臨的困境與欠缺保障也更加明顯,重點在於我們要不
: : 要開始認真面對這個困境。
: : 2011年菲律賓將台灣人遣送中國時,根據之一就是基於「一中政策」,將台灣人視為擁有中
: : 國國籍,當時即有學者警告未來此種狀況可能一再發生,甚至形成慣例,對於台灣主權造成
: : 嚴重傷害。如今,肯亞再次將台灣人遣送中國,更凸顯出所謂在「一個中國」的原則下,無
: : 論我們如何表明台灣與中國的差異,只要我們依然持著印有China的身份證明文件行走世界
: : ,現實上台灣也被視為中國的一部份,那我們就有可能被視之為中國人,當發生司法案件時
: : ,中國政府即可基於這個現實大聲說話,主張「依法規定」將我們這些「中國人」遣送祖國
: : ,外國政府對此當然也毫無置喙餘地。我們可能悲哀地成為沒有保障的孤兒,甚至難以踏上
: : 返家的漫漫長路。
: : 回過頭檢視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更可以看出這個困境與現況的荒謬。縱然依該協議,台灣可
: : 以主張遣返台灣人回台灣。但現實上我們唯一能依靠的就是「協議」,透過「協議」請中國
: : 讓這些台灣人可以回家。但就如同台灣也可以靠協議,請求遣返手持中國公民身分證的10大
: : 通緝要犯陳由豪回台。如果中國可以讓陳由豪在祖國逍遙過日子,那麼中國要不要讓這些台
: : 灣人回家也自然有其決定權,所謂「協議」到底對不對等,到底誰有決定權,無須多言,非
: : 常明白。
: : 更迫切的危機,在於當台灣當局繼續用「一中框架」下的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作為與中國溝
: : 通的管道。而中國也如同在菲律賓或肯亞一般,繼續在世界各地用同樣方式,依照一中原則
: : ,將台灣人遣送中國,再由台灣與中國雙方在內國的框架下協議。久而久之將更確立台灣是
: : 中國一部分的現實,台灣的主權將受到重大傷害,台灣人在世界各地應受的保障也將蕩然無
: : 存。或許這樣的政治問題,才是在這次事件中,我們該開始思考與面對的難題。
: : 全面真軍
: : http://bdp-taiwan.blogspot.tw/2016/04/blog-post_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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