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台灣國律法 : 域外犯罪,3年以下無罪消失
統神的見解應該無誤。
刑法第4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
犯罪。」
(適用刑法第4條的結論是中華民國「有」刑罰權)
刑法第7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
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
(適用刑法第7條的結論是中華民國「沒有」刑罰權)
適用刑法第7條的前提必須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
所以重點來了,中國大陸地區,是中華民國領域的之內 ? 或之外?
詐欺犯罪(法定刑5年以下)的「行為地」在肯亞,詐騙受害的「結果地」在中國(大陸
地區)。
而結果地的中國大陸地區,依照統神引述的最高法院見解及《憲法》與《兩岸人民關係條
例》的相關定,仍然是屬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的犯罪。
所以,此次的事件不適用刑法第7條規定,也就是仍然在中華民國刑法效力所及的範圍內
,自可依照中華民國的刑事訴訟法予以追訴處罰。
※ 引述《godtone5566 (統神5566)》之銘言:
: 蘋果賣吼爛亂發文好嗎??
: 統神五六,受統神法學大師教導,跟你說本次事件根本沒有刑法第七條
: 沒有刑法第七條(境外最輕三年以下罪例外適用)
: 我國目前最高法院之普遍見解(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71號、99年度台上字第
: 4015號、97年度台上字第6412號、89年度台非字第94號刑事判決),均認為:依據中華
民
: 國憲法第4條規定:「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
更
: 之。」,而國民大會並未曾為變更領土之決議,故我國之領土,即仍包括大陸地區。又
依
: 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之規定:「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
之
: 中華民國領土。」亦揭示大陸地區仍屬我國之領土;另同條例第75條亦規定:「在大陸
地
: 區或在大陸船艦、航空器內犯罪,雖在大陸地區曾受處罰,仍得依法處斷。但得免其刑
之
: 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則更明白肯定在大陸地區犯罪仍得依我國法加以處斷,但得免
其
: 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是均認為台灣人民在大陸地區犯罪,仍得在我國法院起訴、審
判
: 之。
: 他們在肯亞騙了大陸人,大陸人在我國領域內喪失了金錢(結果地)
: 本來就有中華民國刑法適用阿
: 中華民國司法主主權及於非自由地區與自由地區,非自由地區僅因事實上障礙不能行使
: 在本件中,
: 我國最高法院見解是
: 我們不僅有屬人員原則也有屬地原則阿...
: 捍衛中華民國的中華民國人應該要強烈要求回台受審才對吧
: 至於企圖台獨的似乎好像也沒這次中華民國人法理站得住腳...
: 最後再說一次
: 依照中華民國最高法院見解,在中國大陸非自由地區犯罪,仍然是我國
: 刑法司法權主權範圍所及。所以我們可以用這點去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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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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