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台灣國律法 : 域外犯罪,3年以下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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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神的見解應該無誤。. 刑法第4條規定:「犯罪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適用刑法第4條的結論是中華民國「有」刑罰權). 刑法第7條規定:「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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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賣吼爛亂發文好嗎??. 統神五六,受統神法學大師教導,跟你說本次事件根本沒有刑法第七條. 沒有刑法第七條(境外最輕三年以下罪例外適用). 我國目前最高法院之普遍見解(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71號、99年度台上字第. 4015號、97年度台上字第6412號、89年度台非字第9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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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點 中國為何敢強擄台灣人. 犯罪行為地與行為人皆在肯亞,其當然有最優先的屬地管轄權。又因詐欺的對象在對岸,故中國亦可基於犯罪結果地來取得屬地管轄權,而具有對所有人犯的刑罰權。. 相對於此,由於台灣並無被害人存在,就僅能主張效力最弱的屬人管轄權,甚且根據我國《刑法》第7條,針對域外犯罪,必須是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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