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搖搖哥」強制送醫案 法官裁定打臉:程序不合法消失
寫在前面,個人頗贊同:只要牽扯到需要強制的流程,一律先由法官
判決再說。讓法律歸法律,醫療歸醫療
http://imgur.com/wpLxl5v
之前有人說:強制就醫只有台北有,其實各縣市應該都有類似流程。
這個台中的,其實跟台北市衛生局新聞稿提供的差不多,有興趣的鄉
民可以自己找一下。而台中市這個流程底下的說明還包括了:疑似精
神異常的遊民
強制就醫,顧名思義一定是違反其意願;通常就是有民眾通報,第一
線人員判定疑似有精神症狀,於是由警消 (學名) 護送就醫 (俗名) 抓到
急診,再由精神科醫師評估是否需要治療
回到搖搖哥,他已經是列管個案,所以不用考慮有無精神疾患。只要
考慮:無自傷傷人之虞者,交由家屬帶回自行就醫或申請居家治療;
有傷人自傷可能的進入強制治療流程 (這個要跑強制鑑定跟審查),可
能是強制住院或是強制社區治療
現在大家吵的就是,搖搖哥到底有沒有傷人或自傷的疑慮 (可不可以抓)
傷人,大家應該都同意姑且可以算作沒有。問題在自傷的部份
考慮到某些精神疾患如果不治療,是會惡化的。而根據衛生局的新聞
稿:訪查員覺得搖搖哥「病識感不佳、精神症狀明顯、自理能力下降」
,回報精神科醫師,建議可視狀況由警消人員送至急診進一步評估
對於這些沒有病識感、無法規則服藥,但是疑似功能退化的患者,精
神衛生網是否可以強制介入?
現在臺權會跟法官很明白的告訴大家:不行
只要不是有立刻的生命危險,就算懷疑患者精神疾患有惡化的可能,
精神衛生網也不應該強行介入,一切等到有人真的受傷了再說
講難聽點,就算搖搖哥有惡化的可能性,也不大會是短期內急性發作
,如果我是院方,當然趕快讓他出院,法官都判了,何必抱著一個燙
手山芋不放。等看到時候路倒或是真的傷人了,再來依法行事就好
或者搖搖哥之後可以繼續這樣搖啊搖的好幾年,沒有接受治療也沒有
任何介入,依然快快樂樂的生活,又或者功能越來越退化,自理能力
越來越差,某天突然就出事了。未來的事,誰知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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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爾率性狂飲寒雨,在陽光中站乾濕透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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