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林昶佐外委會首秀 要求可貼台灣國護照消失
我們來問問扁政府 封面可不可以變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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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政風專刊
【94年3月份選輯】護照涉及的刑事責任
最近二、三十年來,臺灣地區由於經濟起飛,人民生活水準大幅提昇。過去民眾的休
閒活動,大都只是在住處附近的風景區走走。這種度假的方式,已逐漸為出國觀光所
取代。最近三年來國人的出國人數,九十一年全年高達七百三十一萬人次,九十二年
度因受SARS肆虐的影響,想出國的人深怕受到感染,大都中止或變更原預定的行程,
導致出國人數大幅減少,全年只有五百九十二萬人次。九十三年的出國人數,有關機
關尚未統計發表,由於去年國人常去的地區沒有令人裹足的事故發生,出國人數很有
可能要比九十二年大幅成長。每年都有這許許多多的人出國,而出國的人都要人手一
本由外交部發給的護照,來取代在國內經常使用,證明自己身分的國民身分證。一個
人沒有護照在身,空有雙腳也休想邁出國門。人在國外,沒有一本護照更足寸步難行
。雖然每年有這麼多的人曾經有過與護照相依為伴的經驗,不過,大多數人對於護照
,為了可以得到區區幾千元的新臺幣的代價,甘願將自已領用的護照出售與人,而惹
上刑事官司。
想要了解護照的重要性,先要知道什麼是護照? 護照在法律上的定義,依據「護照條
例」所訂定的「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的說明,是指: 「中華民國人民在國外旅
行所使用之國籍身分證明文件。」由這定義來看,一個人手中持有一本我國外交部所
發給,屬於自己名義的護照,便可以證明自已的國籍以及身分。憑這護照,經過想要
去的國家合法簽證,便可踏上陌生的國度,讓您在那裡施展打拚工夫或者任意遨遊。
如果隨身沒有一本合法的護照,縱然有辦法讓您僥倖進入別的國家,又用什麼方法證
明您是誰呢? 沒有國籍的人是沒有國家會願意伸出雙手來接納,結果就成為被人踢來
踢去的「人球」,到時候就想要葉落歸根,回歸故里,很可能成為一樁難以貿現的奢
望。
住在臺灣地區的人民,想要領用一本一般人民使用的普通護照,依「護照條例施行細
則」第九條的規定,只要填具一份普通護照申請書,帶著兩張照片、身分證的正副本
和一定數額的規費,到外交部的領事事務局走一趟,就可以辦好一本可以使用十年的
精美普通護照。一本護照除了幾頁內頁記載持照人的基本資料外,還有一頁是由外交
部以中英文記載,請各國政府允予自由通行與協助及保護的文字,另外留有三十多頁
供簽證或者加蓋出入國境簽章使用的空白內頁。一本護照的頁數,是由主管機關外交
部核定,除了封底內頁可以由持照人自行填寫資料外,護照的其他部分,非權責機關
是不得在上面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這都是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條第
二項所規定。
前些日子報紙報導: 一位家住桃園的吳姓縣民,因為常年在大陸廣東經商,瞞著留在
家鄉的妻子在那邊與一位大陸女子發生戀情,結果這女子成了他的包二奶,吳姓臺商
本來以為這件事人不知、鬼不覺。不料知道這底細他的好友陳姓男子,在一次餐會中
說溜了嘴,把吳姓臺商住大陸包二奶的底洩了出去。事情輾轉傳到吳太太的耳裡,這
位精明幹練的吳太太知道以後,並沒有像一些醋勁大的女人大吵大鬧。只是不動聲色
,裝作毫不知情,直到吳姓臺商回臺之後,就禁止他前往大陸。這一招果然利害,讓
心繫二奶的吳姓臺商在臺乾著急。後來他知道這事的前因後果,都是人嘴巴陳姓好友
招惹出來的,便找經常往來越南經商的陳姓好友商量,要好友將功贖罪,幫忙掩護前
往大陸為二奶送「奶粉錢」。吳姓臺商想出來的方法,是騙妻子要往越南接洽商務,
然後與對外揚言要往大陸的陳姓男子同時出國,抵達香港以後,吳姓臺商則轉往大陸
會他的二奶,陳姓男子仍飛往目的地越南辦他自己的事。等到他們一同返回臺灣以後
,陳姓男子把護照內進出越南國境的資料交給吳姓臺商,去矇騙妻子證明確有越南之
行。吳姓臺商利用此法騙過妻子以後,想再如法炮製,二度前往大陸會二奶,在出境
的時候,被機場查驗證照人員識破他的護照動過手腳,因而查獲,讓他吃上變造護照
的官司。至於變造的手法,報上沒有詳細報導,可以想到的該是陳姓男子在進出越南
國境時,越南官員在他的護照留供簽證用的內頁上所蓋的入出境戳記,夾置在吳姓臺
商的護照空白內頁中。
或許有人覺得,吳姓臺商並未把護照所記載的內容加以更動,只是把他的好友進出越
南的真實資料移置在自己的護照內,騙騙他的老婆而已,怎麼會指他構成偽造文書的
罪名呢? 這就要特別加以說明了,護照是公文書,不論是護照的封面或者內頁,都是
構成公文書的一部分,就是護照的空白內頁也是一樣。上面已經捉到依據「護照條例
施行細則」的規定,非權責機關是不得在護照上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持照人既
非權責機關的公務員,當然不能在公文書的護照上作任何增刪或者變更。一旦違反了
這些規定,原應成立刑法第二百十一條的偽造、變造公文書罪,耍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由於護照只是供國民出國證明身份之用,比一般偽造公文書的情節輕得
多,處以重罪並非妥適,因此刑法把偽造、變造護照的行為,納入較輕的刑法第二百
十二條的特種文書罪處罰的範圍,把法定本刑定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銀元三
千元以下罰金。自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一日護照條例修正施行,已經在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增訂處罰偽造、變造護照或行使這些文書的犯罪,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是有關處罰偽造、變造護照的特別法,修法以後
的此類犯罪,都要適用護照條例來處斷,刑罰並不算輕。自已興之所至,隨便在護照
上去動手腳,要付出的代價可高啊!
另外護照條例也在第二十四條第三項中,增訂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
名使用的犯罪,這種行為過去是沒有專用法條可以處罰,只能視犯罪的情節用共同正
犯或者幫助犯來處罰,增訂以後就要依專條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那些想把自己的護照以微薄的代價,賣與他人的人,在決定
出賣之前,也該想想這些刑罰的規定,不要等到刑罰加身才來後悔,那就為時已晚了!
http://tpa.judicial.gov.tw/index.asp?struID=4&navID=49&contentID=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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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他來救援 才能打到痛處阿
※ 編輯: net0328 (118.168.233.50), 03/07/2016 13:5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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