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沒撞到人算肇逃? 女駕駛遭判一年四個月消失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8年前 (2016/01/30 18:09), 編輯推噓24(2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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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otea (QOO)》之銘言: : http://tinyurl.com/j5vutjg : 沒撞到人算肇逃? 女駕駛遭判一年四個月 : 開車在路上,旁邊發生車禍就算不是你撞的,也千萬別以為不關你的事,台北一位葉小 : 開車時,嚇到旁邊的機車騎士,法官認為她沒停下察看,犯了肇事逃逸罪,重判她一年 : 個月徒刑。 : 台北市羅斯福路平常車潮就很多,摩托車跟汽車交錯行進,不小心就容易發生車禍,20 14 : 年9月26號,一位李先生騎車在台北市羅斯福路五段,因為旁邊小姐車靠得太近,受到 : 嚇,他搖晃車身後自己摔倒在地,不幸身亡,葉小姐開著汽車,事發當時雖然有減速, : 是並沒有停下來,竟然因此吃上官司。 : 葉小姐跟法官說,他以為摩托車跟其他車輛發生擦撞才會倒地,但是法官認為雖然騎士 : 自己摔倒,葉小姐沒有過失致死,但是明明知道有人摔倒卻沒有下車幫忙,認為他肇事 : 逸,重判一年四個月,判決一出來,網友全罵翻,有人說沒撞到人還要算肇逃是甚麼鬼 : 決?不過也有人認為,騎士因為受到驚嚇而摔死,駕駛的確需要負連帶責任,全案還可 : 訴。 : 判決重點重點摘要: 觀諸前述證據所顯示:1.事故發生時,被告所駕駛車輛及被害人所 騎乘機車距離甚近, 且被告亦知悉其駕駛過程旁邊有機車行 駛,2.被告於其駕駛車輛內即可聽見機車碰撞聲 ,3.於被害 人、黃黎瑞所騎乘機車倒地幾秒後,被告旋即減速行駛,嗣 位於副駕駛座之 被告之夫亦告知被告機車碰撞之事等情,足 認被告行經事故地點後應旋即知悉該事故之 發生且可能與其 駕駛行為有關,是被告主觀上知悉有人因其駕駛行為受有傷 亡,仍無意 留在現場而逕行離開,則被告顯有肇事逃逸之犯意甚明。 . . 綜上所述,被告確實於案發時、地,因駕車接近被害人所騎 乘之機車,使被害人所騎乘 之機車失去平衡撞及其他機車而 人車倒地,致被害人受有頭部外傷合併顱骨骨折及顱內 出血 而死亡之結果,且被告主觀上知悉其已肇事,使被害人受有 傷亡,竟仍隨即駕車離 去,而未對被害人採取任何救護或其 他必要措施之事實,是被告所為上開辯解,顯係事 後卸責之 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1.247.10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4148540.A.342.html

01/30 18:13, , 1F
所以要肇逃絕對不可減速/加速 要立刻按下定速巡航!!!!
01/30 18:13, 1F

01/30 18:14, , 2F
第一段就是瞎理由,有路上遇到車禍的方圓幾十公尺內都能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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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8:16, , 3F
第二段的肇事責任已經被判無過失了,既無肇事哪來要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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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8:16, , 4F
能聽到的人也不是每個都跟車禍有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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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8:17, , 5F
所以就是他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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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8:17, , 6F
而且肇事逃逸跟事故發生責任又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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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8:19, , 7F
他如果下車查看 今天可能就是無罪釋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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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8:19, , 8F
就跟逼車危險駕駛一樣,沒撞到害別人也是有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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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8:19, , 9F
就法官逼你請律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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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8:20, , 10F
重點應該是知悉事件可能與自身有關依舊駛離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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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8:20, , 11F
這個案子沒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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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8:21, , 12F
肇逃是客觀處罰要件,不用管故意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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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8:23, , 13F
肇逃罪跟有無過失無關 那是立法用語不精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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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8:25, , 14F
換個角度說 誰知道是不是你離開破壞現場 才找不到過失的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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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8:25, , 15F
據 這才是這條的立法目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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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8:33, , 16F
所以方圓幾公尺內的人都該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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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8:34, , 17F
這條立法根本有問題 還一堆人肯定耶 刑法可以這樣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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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8:34, , 1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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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8:35, , 19F
跟事故發生原因有關的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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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跟事故發生原因無關誰會去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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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67 則推文
還有 65 段內文

01/30 19:14, , 88F
怎麼會沒因果. 同車道的話已經是路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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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9:15, , 89F
又不是說要擦到 標線也才不到十公分寬 機車龍頭也會比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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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9:16, , 90F
鑑定出無過失就不知道原因了,畢竟判決看不到鑑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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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9:16, , 91F
01/30 19:16, 91F

01/30 19:16, , 92F
內容,但從判決書二、(一)勘驗附近公車行車紀錄器那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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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時,黃黎瑞騎乘之機車在最外側車道、被告駕駛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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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間車道靠近外側車道、被害人騎乘之機車在被告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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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9:19, , 95F
之車輛及黃黎瑞騎乘之機車中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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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9:19, , 96F
不可能是逼車好嗎,是逼車會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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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9:20, , 97F
怎麼樣也看不出來是因為機車自己太靠近才肇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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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9:21, , 98F
嚇到不一定是靠太近,有人天生就容易受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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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9:26, , 99F
公車行車記錄器好像是唯一證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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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9:26, , 100F
若能看得到才能知道為何要這樣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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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9:31, , 101F
都看了判決書了怎麼不看一下二、(三)、2.這段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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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9:33, , 102F
無肇事因素又有人因其肇事而傷亡,整段根本就不知在說啥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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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09:06, , 103F
『足認被告行經事故地點後應旋即知悉該事故之發生且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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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 駕駛行為有關,』既然法官自己都說「可能」,那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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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09:06, , 105F
後面的確定肇逃犯意,這完全是法官自由心證,很有上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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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09:07, , 106F
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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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1 10:15, , 107F
根本沒擦撞 怎麼會知道自己肇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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