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違規停車法官撤罰:還有比高速公路更適合表達國道收費員心聲的處所嗎?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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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
2.完整新聞標題:
違規停車法官撤罰:還有比高速公路更適合表達國道收費員心聲的處所嗎?
3.完整新聞內文:
吳東牧 張榮隆 / 桃園報導
國道收費員自救會去年10月25日在中山高速公路機場路段停車抗爭,造成交通一時壅塞,
事後遭國道警察逕行舉發違規停車、監理單位裁罰。受罰的抗爭者毛振飛等人不服,向桃
園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承審法官錢建榮昨天判決毛振飛等43人勝訴,撤銷原裁罰,訴訟費
用由被告的各監理機關負擔。這次佔領國道事件的交通裁決案還有七案、54名被告,仍由
桃園地院審理當中。
判決撤銷對國道收費員裁罰處分的三大理由包括:
本案狀況警方應可當場舉發,卻採用逕行舉發方式,違背正當法律程序。
國道收費員上國道抗爭是象徵性言論、受言論自由保障,行政處罰應限縮退讓。
此次抗議屬和平集會,受兩公約施行法保障,裁罰違法無效。
法官錢建榮在判決書中指出,事件當天,參加抗爭行動的國道收費員將車輛停放在機場系
統輔助車道,並非高速行駛的內、外車道;而且因為警察機關事前已掌握並全程監控,當
時的高速公路在警察機關的嚴密交管「保護」下,原告所占據的路段,已暫停讓車輛行進
的功能,成為一處「適於發表意見與社會溝通交流的公共空間」。他反問:
尤其國道收費員一輩子的工作場域就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其等抗議表達的象徵性言論,還
有比高速公路更為適切表達其等心聲之處所嗎?
對於部分輿論看法認為國道收費員抗爭雍塞交通,妨害其他用路人權益等,錢建榮在判決
中也有所回應,認為街頭抗爭是基層弱勢或邊緣異議者的政治權利、喧擾與威脅是集會遊
行權的本質,要讓示威者有施力的機會,應該包含憤怒、咒罵,乃至某種程度的恫嚇,否
則主流不會願意對異議者讓步。他並直接以國會當中政黨的法案協商交換來比擬:
K黨可以在國會對D黨說「給我A法案否則就擋你B法案」;社會運動者應該也可在街頭對主
流大眾或政客說「還我人權尊嚴,否則別想交通順暢」!如果完全剝奪「喧擾」與「威脅
」,那集會遊行權就變成了基層異議者謙卑祈求的儀式而已。
原擬「開慢車」北上 遇警交管索性停車抗爭
本案原告毛振飛等43人,為抗議交通部及遠通電收公司在國道收費員遭資遣後,年資及轉
介工作處理不當,在去年10月25日發動國道收費員自救會成員集結於國道一號高速公路中
壢服務區,並以「開慢車」的方式北上交通部陳情抗議。
警方事先接獲情資,協調高公局支援大型巴士、救護車、工程車、拖救車等車輛,並動員
約250名警力,跟隨陳抗車隊前進,希望預防事端。沒想到當天上午11:30左右,由毛振飛
帶頭的抗議車隊行經中山高速高路北上機場系統輔助車道時,碰上公路警察交通管制;毛
振飛當場停車,後方所有車輛也都跟著在原地違規停車,就地表達抗爭訴求。
方可當場舉發 卻違法逕行舉發
本案法院將警方裁罰撤銷的第一個理由,是因為警方並未於當場舉發原告違規停車,只先
就各該車輛攝影拍照;過了約一週左右,才依據照片逕行舉發。其中毛振飛被罰四千元、
其他被告各遭裁罰六千元,並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桃園地院認為,按照當天的狀況,警方可以當場舉發,但卻用「逕行舉發」的方式,違背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要求。根據規定,違規停車若因為「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
,得逕行舉發。但「逕行舉發」的案件,只限於重大且急迫性的違規事由。這是因為在這
類案件當中,警察機關無從給予受舉發者陳述意見的機會,是對於人民基本權的限制及侵
害,有必要限縮。
以本案而言,警方大可以當場查明駕駛人身分,告知違規事由,甚且裁量給予立即離去的
機會而不為舉發,但警方卻在事後片面「逕行舉發」,被判決認為是違法舉發,並遭指摘
這種基於主觀意圖自認「不能」或「不宜」當場舉發的判斷,有損警察機關公平、公正、
公開的形象,也難免引發社會疑慮,聯想是否對人民「秋後算帳」。
故意觸法傳達特定訊息 構成象徵性言論
其次,判決也從言論自由保障象徵性言論的觀點,認定國道收費員在國道上違規停車,是
為了集會遊行陳情抗爭,並非「無故」停於車道上。
判決並對象徵性言論做出詮釋,認為:
人民故意牴觸社會或法律規範的行為,依當下的現實與規範情境,行為人係基於傳達某種
訊息的意圖,而旁觀者也接收並能理解該訊息時,該行為即應構成受言論自由保障的象徵
性言論。
相對弱勢族群難以享有發表言論的空間時,提供「交通」(意見交流)的道路、廣場等開
放空間,即為討論公共議題的公共論壇,蓋「充足的公共論壇,乃是言論自由的前提」。
從而言論在公共論壇中的極大化實現,就必須留意個案上對於言論時間、地點及方式造成
的附帶限制與不必要拘束。
和平集會遊行 即便違法仍受保障
判決也特別援引兩公約施行法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認為本件被告包括台北、新北交通
裁決所、台中、台南監理所,容許警察機關舉發本件和平集會中的參與者,並據以作成處
罰行為,明顯是事後限制,制裁人民和平集會的權利,違反公政公約對於「和平集會」的
保障,因而無效。
判決指出,當天的行動歷時不到三小時和平落幕,並無暴力成份,即使不論原告毛振飛臨
時起意的突然停車舉動,造成全車隊的「違規停車」,是否屬緊急性、臨時性或偶發性集
會遊行而無須事先申請,只要並無暴力成分,本質上仍然屬於和平性集會。
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規定:「和平集會之權利,應予確認。除依法律之規
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
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楬櫫集會遊行對邊緣弱勢者重要性
判決強調,集會遊行自由是人民,尤其弱勢或邊緣少數異議者,以集體方式表達意見的權
利。就政治性或公益性言論言,更是人民與政府或具影響力之政治人物間溝通的一種方式
。人民經由此種方式,得以主動提供意見,並參與國家意思之形成或影響政策之制定。除
非確定集會之目的專為製造暴力,或有刻意妨害安寧秩序的意圖等「明顯而立刻危險」,
否則國家應予保障,否則透過事前檢查、事後制裁,反而扼殺台灣社會好不容易建立的民
主成果及言論自由市場,而容納不同的聲音,更係台灣社會民主之可貴。
4.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pnn.pts.org.tw/main/2015/12/31/%E9%81%95%E8%A6%8F%E5%81%9C%E8%BB%8A%E6%B3%95%E5%AE%98%E6%92%A4%E7%BD%B0%EF%BC%9A%E9%82%84%E6%9C%89%E6%AF%94%E9%AB%98%E9%80%9F%E5%85%AC%E8%B7%AF%E6%9B%B4%E9%81%A9%E5%90%88%E8%A1%A8%E9%81%94%E5%9C%8B/
http://goo.gl/b6l5eT
5.備註:
桃園錢建榮法官又一個判決最新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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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184.183.16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51554124.A.85A.html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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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法官怎了??
※ 編輯: a00199bcd (111.184.183.167), 12/31/2015 17: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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